企業登出清算流程
現在的企業要是想辦理清算,應該怎麼走流程?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登出清算的流程
一、 清算程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檔案;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附:修訂後《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後,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製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製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清算財產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6***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二、登出登記程式
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申請公司登出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1、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通過的關於公司登出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載清算公告的報紙***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後方可辦理登出登記***;
6、其他。
公司登出清算所得稅怎麼處理
哪些企業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併、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公司開始清算的日期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清算期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檔案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內,有兩個所得稅納稅年度,第一個納稅年度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登出稅務登記之日。
1、第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於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2、第二個納稅年度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並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的證明檔案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稅報告表。
3、企業在清算期內取得來源於我國***的所得,仍須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採取“抵免法”,計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在我國境內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5***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係的;
②採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6***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託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身份證影印件。
***7***股東分配剩餘財產明細表。
***8***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著清算結束後其剩餘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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