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註冊的外資公司
寧波的朋友最近也開始想做註冊外資公司了,可是要怎麼起步?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吧,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外資企業註冊地址的要求
與海外公司註冊不同,中國大陸對於外資企業註冊地址的要求非常嚴格。外資企業必須租用正式的辦公樓作為公司註冊地址,且一間辦公室只能註冊一家公司。
1、所租賃或購買的辦公室***註冊地址***必須是商用或工業用途,住宅是不能作為公司註冊地址的。
2、註冊地址必須有房產證,外資公司註冊登記時,需提供房產證影印件。
3、若租賃辦公室作為註冊地址,必須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若房東為外籍人士,房屋租賃合同還需做公證。
4、與外資代表處註冊地址要求為涉外辦公樓不同,外資公司註冊地址可以是普通的商用辦公室。
5、外資公司申請登記時,因提供的是辦公室的房產證影印件,還需要提供房產證頒發部門***當地的房產局***出具的房產登記資訊查詢單。
外資企業註冊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外資企業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覆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6、《指定***委託***書》;
7、《企業祕書***聯絡人***登記表》;
8、《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覆印件;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專案,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10、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1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或創立大會決議***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
中外合資企業註冊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原件***
2、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證書副本***一******原件***
5、審批部門關於合同、章程的批覆***影印件***
6、外方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7、董事會成員任職檔案***原件***
8、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證明***影印件***
10、住所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
外資公司註冊流程
1.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2. 授權委託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專案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覆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覆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影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覆,但本批覆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專案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檔案\證件。
註冊外資公司的費用***僅參考***
1、工商註冊費用:以20萬美元為例計算的,工商註冊費用為註冊資本的萬分之八。
2、公告費:在50萬美元以下時,公告費為4000元人民幣;在51-100萬美元時,公告費為8000元人民幣;在201以上美元時, 公告費為16000元人民幣。
3、行政收費會隨著收費部門的調整而調整。
關於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法律的思考
外資併購涉及我國非常龐大的法域包括外資法、併購法、公司法、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等。當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時會涉及我國關於外資投資的政策、公司法、證券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反壟斷法、資產評估法、稅法、外匯管理法以及地方的併購政策。所以,在併購前與併購過程中都要特別注意有關的法律與政策界限,避免踩到政策與法律的雷區。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30年,中國已經成為在世界經濟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的經濟實體。作為世界新興市場的代表之一,正成為國際資本投資的目標。因此,在我國經濟發展對國際資本市場的依賴性日漸增強和巨集觀政策鼓勵外資併購的大背景下,清理現有的政策、法規,使之體系化,在此基礎上加快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方面的立法,劃定外資併購的“空間”,規範外資併購的程式,及時排除併購中的阻力,化解外資在併購中的消極因素,使外資併購一開始就走上法制化的軌道是我們的當務之急。
一、我國現行有關外資併購國有企業的法律在內容上的不足
1.規範外資併購准入與審批的外資法中,有些規定模糊不清,有些規則對外資做了不合理的限制。例如,對於外商投資的出資方式,我國《公司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分別規定了實繳資本制和認繳資本制。這一法律規定的漏洞往往被一些外商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中,都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的認繳資本做了修改,規定:外國投資者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出資。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交付者,經稽核批准後,應自營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繳付全部出資額的600/0以上,在一年內繳清全部出資。但這些規定較為簡單,而且與公司法的實繳資本制仍有差異。
2.操作規程不同,併購程式混亂,造成併購的手續難辦,外商不敢大規模進入中國併購市場。2007年11月,我國制定並頒佈了《反壟斷法》,第五章“反壟斷審查”明確規定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對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活動具有審查和否決權,實際上是用行政權力來解決併購中的問題,而沒有立足於建立一個司法的審查體系。而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權力高度集中,於是把權力下放或由地方提供可行性意見就成為必然之選,有權力就會有權力尋租,有權力尋租就會有腐敗產生,也就會產生資產賤賣或商業祕密洩漏等問題。
3.對外資的待遇實際是超國民待遇。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實行了兩套稅收體制,在土地使用、政府審批及至金融支援等方面,外資都比民資享受更加優惠的待遇。比如,我們現在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對外資開放金融、電信、公用事業等領域,外資可以對涉及上述領域的國有企業實行併購。但是,我們的民資卻不可以。特點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搞所謂開放試點的進修,給外資留出了了很大的併購機會,但是隻給民資象徵性的空間,結果,可能導致外資將來壟斷許多重要領域,而本來許多有實力的民資由於起跑線不同,敗在外資的手下。
二、建立、健全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法律的思考
1.消除非國民待遇,統一準入。國民待遇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通行慣例,是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中一身公認的原則。我國在引進外資的過程中正確地理解和運用該原則是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資的手段。國際投資中的國民待遇是指外商投資者在接受投資的我國進行投資時,我國要給予外商投資者在投資領域、投資財產、投資活動及有關的司法救濟方面,以不低於我國民在類似活動中的待遇。
2.提倡市場競爭,限制壟斷。我國目前的壟斷主要是行政壟斷和市場壟斷。在行政壟斷方面,特別要注意如何在併購活動中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以及防止干預過度造成行政壟斷的問題。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會涉及三個方面:政府、市場、企業。現在的問題是政府是否要行使行政手段,以什麼樣的方式行使行政手段,實現併購目標。在政府幹預市場的條件下,存在權力尋租的可能性,從實踐看,尋租活動主要在三個層面上展開:一是直接進行疏通活動;二是直接進入政府,爭奪租金決策權的職位;三是制定進入或退出的活動計劃。所以,在國有企業重組問題上存在兩難選擇:若政府幹預會存在權力尋租,使稀缺資源人為地浪費掉。若政府不進行干預,則企業從自由自在利益出發,又可能侵蝕投資者的權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在我國,政府在併購中的作用發揮主要應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扶持;第二,行政撮合;第三,無償劃撥。
3.保持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近年來的併購高潮特別是採取惡意併購或“甩賣”方式的併購增加了我國政府的擔憂。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商務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外國投資者併購涉及市場份額巨大,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國投資者作出報告。上述併購一方當事人包括與外國投資者有關聯關係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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