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年金辦法全文解讀

  2015年4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年金辦法,希望對您有幫助。

  事業單位年金辦法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 條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資訊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 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係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釋出

  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的配套措施,《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近日印發。根據《辦法》,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辦法》的出臺標誌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建立。

  根據《辦法》,職業年金由單位繳費、個人繳費、投資運營收益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構成。

  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資訊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辦法》稱,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與職業年金類似的是企業年金,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祕書長齊傳鈞認為,職業年金的投資管理會參考企業年金。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年金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30%。

  而對於職業年金推出後的規模增長,齊傳鈞說,“估計年增千億沒問題。”按此計算,意味著職業年金每年可為股市輸血300億元左右。

  人社部公佈的最新資料顯示,去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累計達7688.95億元,較2013年底增加了1653.95億元,增幅達27.41%;去年投資收益581.31億元,當年加權平均收益率9.3%,為股市提供了數百億元可投資金。

  此外,《辦法》稱,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2013年底,財政部出臺了關於企業年金的稅收遞延政策,2014年企業年金的同比增速無論金額還是增幅均高於2013年。


2016-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年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