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
當前我國實施食鹽專營不僅僅給國家帶來稅收,更重要的是為了實現碘缺乏病的預防。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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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管理,保障食鹽供給,消除碘缺乏危害,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食鹽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鹽。
本省購進和銷售的食鹽,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的加碘食鹽。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鹽的購銷、運輸、儲存、生產加工的單位、個人和管理部門,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本省對食鹽依法實行專營管理。
第二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省的食鹽專營工作。
各級鹽務分、支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第六條 鹽業主管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食鹽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保障食鹽供應;
***三***管理國家儲備鹽和碘鹽基金;
***四***參與鹽業調節基金的管理;
***五***根據國家和省的碘缺乏危害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業實施意見,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生產、銷售營養鹽、調味鹽、保健鹽、藥物鹽及其他食鹽產品實施管理;
***七***依法管理鹽業市場,受理對鹽業違法案件的舉報,查處鹽業違法行為;
***八***法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碘缺乏危害防治和食鹽的衛生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對食鹽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行政部門負責食鹽的質量監督管理。必要時,省質量監督行政部門可以授權鹽業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食鹽的質量檢驗。
第八條 工商、物價、公安、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與鹽業主管機構配合,共同實施鹽業市場監督管理。
第九條 鹽業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見證人和涉及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
***二***檢查鹽產品經營場所、儲存場地。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對違法鹽產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三***在車站、碼頭對運輸鹽產品的行為依法進行檢查;
***四***查閱、複製與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等資料。
鹽業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執法標誌,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章 購進和銷售
第十條 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省鹽業主管機構根據國家和省下達的分配、調撥計劃,統一分配下達全省的食鹽購銷計劃,並由省鹽業公司組織各級鹽業公司實施。
第十一條 食鹽的批發實行許可證制度,由本省各級鹽業公司及其設立或者委託的批發點經營。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鹽業公司,必須經省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後,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註冊登記。
同一供應區域只能頒發一個《食鹽批發許可證》。
《食鹽批發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二條 各級鹽業公司必須按照指令性計劃和規定的渠道購進食鹽,按照省鹽業主管機構規定的銷售範圍銷售食鹽。
第十三條 鹽業公司的變更、撤併,應當經省鹽業主管機構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手續,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食鹽的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經營食鹽零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所在地的縣***區、市***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領取《食鹽零售許可證》,方能從事食鹽零售業務。
零售食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從當地鹽業公司或者其批發點購進食鹽,在規定的區域內銷售。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合理佈局食鹽零售網點,保障市場供應,防止食鹽脫銷。
《食鹽零售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五條 食鹽的批發和零售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明碼實價,不得擅自提價或者降價。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和副食品生產、加工所需的食鹽,必須從當地鹽業公司或者持有食鹽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購買。
第十七條 非食用鹽使用者必須專鹽專用,不得向市場上銷售非食用鹽。
第十八條 市場零售的食鹽應當為1000克以下規格的小包裝。包裝物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由省鹽業主管機構依法統一管理,統一標識,並指定有商標印製權的單位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使用食鹽小包裝袋和碘鹽防偽標誌。
禁止非法買賣食鹽小包裝袋和碘鹽防偽標誌。
第十九條 小包裝食鹽的加工,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並取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小包裝食鹽的加工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小包裝食鹽的加工業務。
第四章 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條 省外運進的食鹽運輸計劃,由省鹽業公司統一提報,省內的食鹽運輸計劃由各級鹽業公司提報。
鐵路、公路、航運等運輸部門應當按照鹽業公司的運輸計劃,保障運輸。
第二十一條 食鹽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
省外運入的食鹽,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鹽業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準運證。省內跨市、州運輸食鹽的,應當持有市、州鹽業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準運證;市、州內跨縣***區、市***運輸食鹽的,應當持有縣***區、市***鹽業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準運證。
鐵路整車運輸和公路運輸一車一證,水路運輸一船一證,鐵路零擔、集裝箱運輸一票一證,一次有效。
禁止影印、塗改食鹽準運證。
第二十二條 凡到達車站、港口的食鹽,各鐵路貨站、汽車站、港口碼頭應當查驗準運證。沒有準運證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鹽業主管機構。鹽業主管機構依法出具正式法律文書,對違法鹽產品先行登記儲存的,鐵路、公路、航運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並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食鹽的運輸、儲存應當做到防晒、乾燥、安全、衛生,與非食用鹽分庫或者分垛存放,並設明顯標誌。禁止與有毒有害物質混放或者同載運輸。
第二十四條 國家儲備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動用、借用、挪用或者報損國家儲備鹽。
鹽業公司應當按照省鹽業主管機構確定的庫存量,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沒收其違法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該鹽產品價值2倍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鹽業主管機構吊銷其《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零售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在食鹽市場上銷售非小包裝食鹽的;
***二***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
***三***未取得食鹽零售許可證經營食鹽零售業務的;
***四***不按照規定渠道購進食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食鹽市場上銷售非食用鹽、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沒收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查處,依法沒收違法印製、使用、買賣的包裝物、防偽標誌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當事人違法印製、使用、買賣的包裝物和防偽標誌價值3倍以下***。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該食鹽價值1倍以下***。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沒收全部食鹽、製作工具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該食鹽價值1倍以下***。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無食鹽準運證託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食鹽的運輸、儲存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責令補足被動用、借用、挪用或者報損的國家儲備鹽,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被動用、借用、挪用或者報損國家儲備鹽價值3倍以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不按照規定合理布點、及時調運、保持合理庫存,造成食鹽市場脫銷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鹽業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漁業、畜牧業用鹽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我國食鹽產量
1.全國每年的食鹽總消費量基本穩定在700萬噸***這個量跟人口成一定比例,只要人口不發生大的改變,就不會有大的波動***,而全國一年的鹽產量超過4000萬噸,絕大部分用作化工原料,一旦有需要,這些產能很容易生產出足夠的食鹽。
2.在全國的食鹽裡面,海鹽佔的比例在逐年下降,大家平時吃的大部分都是 井礦鹽,主要原因:一是海鹽中含雜質較多,要提純成本較高,不經濟;二是海鹽場佔地太大,海邊的灘塗都很值錢,都在逐步轉向海鮮養殖和土地開發,製鹽利潤率太低了。事實上,在經濟發達的 南方地區,海鹽場早就式微了,這純粹是經濟規律使然。
3.井礦鹽的儲量非常豐富,隨隨便便一個鹽礦的儲量就幾億噸幾十億噸,全國人民吃個幾百年不成問題,分佈也很廣,四川、 湖北、湖南、陝西、江蘇、 河南、江西、青海這都是大產區,運輸不成問題。
4.中國的食鹽流通是國家專營,價格控制很嚴,不用擔心有人炒作價格上漲的問題,即便暫時被搶購一空,以各地鹽業公司的供應能力,也很快就會保證供應。專營體制雖然有種種弊端,但是在保證食鹽供應這一點上,還是很有優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