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戶口管理規定

  為加強居民戶籍戶口的管理,規範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制定了《天津市公安局戶口管理有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節 戶籍登記管理

  辦理戶口事項的基本規定

  第一條 按照“一個視窗”原則,設立戶政中心的分局,戶政中心負責承辦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並指導屬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調查出證工作;未設立戶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負責承辦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

  第二條 各戶籍視窗單位對外辦公時間應以分局為單位統一對外公佈,同時將《辦理戶口、身份證須知》、監督電話等市局要求上牆的內容在各視窗明顯位置上牆公示。

  第三條 戶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須指定專職民警在戶籍視窗受理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戶口諮詢業務,其他民警不得辦理。對屬於審批戶口的,視窗受理民警作為群眾申辦戶口聯絡人,負責對戶口辦理進度進行全程跟蹤,並對申報人諮詢及時予以答覆。

  第四條 受理群眾辦理戶口申請後,受理民警應立即查驗申辦人提交的各類手續材料。對手續不齊全的,應指導群眾完備手續,確保第二次辦成;對不符合政策無法辦理的,應向群眾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對手續齊全的非審批事項,應當場辦結;對手續齊整的審批事項,各級戶口審批部門應在時限內完成本級審批工作,並報上一級待批或流轉受理民警辦結。

  第五條 除當場辦理外,其他需調查核實或流轉審批的戶口事項,自戶政中心或派出所視窗民警受理之日起計算,辦理時限如下:

  ***一***需社群民警調查核實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需經派出所長批准的,不超過10個工作日辦結;

  ***三***需經分局批准的,不超過30個工作日辦結。

  出生登記

  第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生登記申請,應予受理:

  ***一***新生嬰兒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

  ***二***新生嬰兒未隨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記戶口,未取得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資格。

  第七條 應按照以下情況登記嬰兒戶口類別:

  ***一***隨母落戶,戶口性質與母親一致;隨父落戶,戶口性質與父親一致;

  ***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三***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可隨父或母在津登記落戶;

  ***四***父母雙方均為駐津部隊現役軍人的,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五***新生嬰兒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八條 辦理出生登記應提交以下手續要件:

  ***一***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院列印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對持手寫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的,還需提交出生醫院出具的手寫情況說明,並加蓋該醫院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對《出生醫學證明》丟失,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憑母親戶口所在地區縣婦幼保健院***所***加蓋補發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原出生記錄影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憑原出生醫院簽發的出生《診斷證明》和原出生記錄影印件;

  ***二***嬰兒父或母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 對於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且手續齊全的,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根據《出生醫學證明》內容及本人實際情況,完成系統登記工作,並由系統自動生成公民身份號碼;

  ***二***列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並交申辦人稽核簽字;

  ***三***列印《居民戶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按月份裝訂保管,年底彙總成冊;

  ***六***退還申辦人提交的相關手續,並將《居民戶口簿》交與申辦人;

  ***七***將《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移交社群民警完成戶口過錄。

  死亡登出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死亡登出申報,應予受理:

  ***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戶主、親屬、監護人等持相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部門申報死亡登出事宜。

  第十一條 辦理死亡登出應審驗以下手續要件:

  ***一***死亡證明。在醫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醫學證明》;對無法取得《死亡醫學證明》的,提交《遺體火化證》、《骨灰安葬證》或《骨灰存放證》;對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戶主、家屬或監護人提交死亡登出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 對符合辦理死亡登出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登出人口系統中死者的人口資料,並據實變更該戶其他戶內成員之間的“與戶主關係”專案;

  ***二***在《居民戶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記卡”頁面上加蓋戶口登出章,並據實變更該戶其他成員之間的“與戶主關係”、死者配偶“婚姻狀況”等專案;對申辦人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的,重新列印後出具;

  ***三***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四***留存死者《死亡醫學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按月份裝訂保管,年終彙總成冊;

  ***五***退還申辦人《居民戶口簿》等相關手續;

  ***六***社群民警對照“戶口變動清單”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在常表上記錄死亡時間,並按照戶籍檔案管理規定長期、妥善儲存。

  市內戶口遷移

  第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內同等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申請,應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在本市同等地區之間將戶口遷移至現住地;

  ***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政策規定;

  ***四***本市同等地區之間戶口遷移是指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二區三縣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遷移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移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戶口遷移書面申請;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產權證明及影印件。屬於商品房、房改購房以及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的,憑《天津市房地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屬於公產房、企業產住房及廉租房***經濟租賃房***的,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凡屬於投靠的,憑移入戶《居民戶口簿》、移入戶戶主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其中:

  1、對屬於夫妻投靠的,還需憑《結婚證》;

  2、對屬於父母與子女之間投靠的,還需憑《獨生子女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親子關係證明材料;對屬於***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投靠的,還需憑祖父母與子女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子女與孫子女親屬關係證明材料;

  3、對涉及中小學招生入學遷移或投靠的,應重點審查房產證件及親屬關係證明;

  4、對投靠親朋好友或空掛戶口的,應嚴格控制。對確有困難、理由充分的,還需憑現住地派出所開具的“不具備落戶條件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完成系統內人口資料遷移操作。對屬於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資訊系統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檔案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後,憑戶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資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與本人或申辦人核對戶口專案登記內容是否正確。對不一致的,應據實變更;對空項的,應立即採集補充;

  ***三***對因辦理戶口遷移導致移入戶戶內成員之間“與戶主關係”變化的,移入地派出所應在辦理遷移後立即變更;

  ***四***完成戶口遷移系統操作後,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並交與本人或申辦人稽核簽字;群眾確認後,在移入戶《居民戶口簿》上列印遷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並在移出戶《居民戶口簿》中辦理移出登出手續。對移入戶使用已加蓋“空白”圖章《居民戶口簿》的,應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在剩餘“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空白”圖章,收回原《居民戶口簿》,並將新《居民戶口簿》編號錄入系統;

  ***五***退還申辦人《居民戶口簿》等手續材料。

  第十六條 遷出地公安機關應按照以下程式完成戶口移出手續:

  ***一***憑變動清單撤下移出人員原常表,註明移往地址,並交檔案室按照時間和地址為序妥善儲存;

  ***二***對因戶口遷移移出戶“與戶主關係”發生變動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及《居民戶口簿》專案變更事宜。

  戶口遷往市外

  第十七條 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戶口遷往市外申請,應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將戶口遷往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對非本人申辦的,應提供遷移人授權委託證明。

  第十八條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遷移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涉及招生的,提供《錄取通知書》;

  ***四***畢業分配的,提供《派遣證》或《報到證》及單位接收證明;

  ***五***委託他人代辦的,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證明及被委託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十九條 對於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資料遷出登出操作;

  ***二***列印《戶口遷移證》,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參軍、出國***境***定居、失蹤登出的,不列印《戶口遷移證》;

  ***三***在《居民戶口簿》遷出人“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遷出登出章,並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註明遷出日期和遷往地點,加蓋民警章;

  ***四***因戶口遷出“與戶主關係”發生變化的,應據實變更系統及《居民戶口簿》專案登記;

  ***五***社群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遷出人原常表上加蓋遷出登出章,註明遷出日期和遷往地點後,撤下交與檔案室,按照遷出時間和地址妥善儲存;

  ***六***留存相關手續及影印材料,並退還《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等證件資料。

  登出戶口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登出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在津具有常住戶口;

  ***二***因參軍入伍、出國***出境***定居或從報告之日起失蹤6個月以上。

  第二十一條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參軍入伍的,提供武裝部門開具的《登出戶口通知書》;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提供《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市出入境管理局開具的《因私出境登出戶口通知單》;對已加入外國國籍的,提供本人申請、有效外國護照原件、影印件、翻譯件;對已在國外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請、能夠證明其獲得永久居留相關證明原件、影印件、翻譯件;對在港、澳、臺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請、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影印件。上述翻譯件,應由具備專業翻譯資質公司出具,並加蓋公司印章;

  ***四***失蹤人口,由親友提供登出戶口書面申請或法院對失蹤4年以上公民宣告死亡判決書。

  第二十二條 對於符合戶口登出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資料登出操作。對屬於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資訊系統辦理戶口登出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檔案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後,憑戶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資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在《居民戶口簿》被登出人“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登出章,並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註明登出日期和原因,加蓋民警章;

  ***三***收繳被登出人《居民身份證》;

  ***四***因戶口登出“與戶主關係”發生變化的,應據實變更系統及《居民戶口簿》專案登記;

  ***五***社群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被登出人原《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上加蓋登出章,註明登出日期和原因後,撤下交與檔案室,按照登出時間和原地址妥善儲存;

  ***六***留存登出戶口相關手續及影印材料,並退還《居民戶口簿》等資料。

  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申請,應予受理:

  ***一***在津具有常住戶口;

  ***二***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與本人實際不一致。

  第二十四條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婚姻狀況***當場辦理***。提供結***離***婚證件、法院判決書或配偶《死亡醫學證明》、《骨灰存放證》、《遺體火化證》等。對在***結***離***婚的,提供所在國***地區***合法有效的結***離***婚證件及翻譯件。

  ***三***文化程度***當場辦理***。提供學歷證書,對在***取得學歷證書的,提供翻譯件;

  ***四***服務處所及職業***當場辦理***。提供工作證件或單位組織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屬於人民警察的,按照民警變更服務處所、職業等戶口登記專案規定辦理;

  ***五***民族***分局審批***。提供本人申請、戶口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天津市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審批件》;

  ***六***姓名。16週歲以下的***當場辦理***,提供父母或監護人申請、學校或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16週歲以下父母離異的***所長審批***,提供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姓名的申請***或法院有關變更姓名的判決書***、離婚證及影印件、父母《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16週歲以上的***分局審批***,提供本人申請、學校或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出具居***村***委會證明;

  ***七***籍貫。對擬變更非臺灣籍貫的***需經民警調查核實***,提供書面申請、父親或祖父《居民戶口簿》及影印件、公安機關內部登記資料;對擬變更臺灣籍貫的***分局審批***,提供書面申請、統戰部門證明、父和母合法身份證件及影印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

  ***八***性別***分局審批***。據實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九***對屬於公安機關內部原因造成戶口專案錯登的,憑公安機關戶口登記原始資料,按照變更更正審批流程,報審批部門批准後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於符合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資料變更更正操作。對屬於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資訊系統辦理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檔案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後,憑戶口事項變更更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資訊辦理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手續;

  ***二***在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專案登記欄上加蓋變更章,並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註明變動日期、變動前後事項內容,加蓋民警章;

  ***三***社群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變更人常表相應專案蘭中加蓋變更章,並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註明變動日期、變動前後事項內容,加蓋民警章。對重新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的,將新常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並撤下原常表交與檔案室,按照地址排序妥善儲存;

  ***四***對因專案變更更正需要重新制發《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辦理。制發後,收繳原《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

  ***五***留存戶口變更更正依據及影印材料。

  分戶和並戶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分戶或並戶申請,應予受理:

  ***一***分戶:

  1、具備單獨居室、單獨分炊的;

  2、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當事人對房產具備一定所有權或居住權的。

  ***二***並戶:不具備單獨居室、單獨分炊,或與原實際居住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立戶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受理民警應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分戶。戶主和本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明***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等***,戶主及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對涉及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調解協議材料。

  ***二***並戶。戶主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符合分戶或並戶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民警將申請人提交的手續材料影印件整卷交與社群民警入戶調查,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社群民警入戶調查核實後,出具書面調查情況及擬辦意見;

  ***三***報派出所長批准後,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分戶或並戶的系統資料修改工作。注意修改與戶主關係專案;

  ***四***列印《居民戶口簿》,通知本人到所領取;

  ***五***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與社群民警過錄,並將原常表按規定妥善儲存。

  補發居民戶口簿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補發《居民戶口簿》申請,應予受理:

  ***一***《居民戶口簿》丟失或損毀;

  ***二***《居民戶口簿》被本戶其他戶內成員扣押,經工作無效,造成被扣押人無法辦理個人事務的。

  第三十條 受理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辦理補發事宜:

  ***一***對丟失或損毀要求補發《居民戶口簿》的,由戶主和家庭主要成員共同提出申請、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

  ***二***對戶內成員扣留本戶《居民戶口簿》的,公安機關必須做說服勸解工作。經說服勸解無效的,社群民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並提出擬辦意見,同當事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扣留雙方當事人《居民資訊表》,一併整卷報派出所主管所領導審批後,為當事人重新發放《居民戶口簿》。對由戶政中心受理的,由外勤民警調查,分局戶政科主管領導審批。

  第三十一條 對於符合補發《居民戶口簿》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對丟失或損毀的,按照戶內成員人數,重新列印首頁並逐人列印“常住人口登記卡”,將《居民戶口簿》編號錄入系統;

  ***二***對戶內成員扣留本戶《居民戶口簿》的,僅列印首頁和當事人“常住戶口登記卡”,不得列印戶內其他人員“常住戶口登記卡”。申請人為多人的,按書面申請中署名情況列印。制發《居民戶口簿》後,要在常表及人口系統記事欄中註明扣留事實、處置經過和重新制發居民戶口簿編號等情況;

  ***三***留存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材料。

  恢復戶口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恢復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出國***境***回國人員恢復戶口:

  1、因出境戶口在本市登出;

  2、已回國定居;

  3、未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未加入他國國籍。

  ***二***釋放解教人員恢復戶口:

  1、因服刑或勞教戶口在本市登出;

  2、已釋放解教,或經批准假釋、保外就醫等被監外執行的;新疆放回人員除外。

  ***三***退役士兵恢復戶口:

  1、因入伍在本市登出戶口;

  2、以士兵身份退出現役。

  第三十三條 受理民警應按照不同型別的恢復戶口申請,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產權證明。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張;

  ***四***對以下三類恢復戶口申請查驗不同手續要件:

  1、出國***境***回國人員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的護照;

  2、退役士兵提交《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士官退出現役證》及區縣複員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復員幹部退伍士兵戶口介紹信》;

  3、釋放解教人員提交釋放或解教證明。

  ***五***屬於投靠落戶的,還需憑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

  ***六***屬於搬遷不能回原登出戶口地恢復戶口,到現住地***限本市同等地區之間***恢復戶口的,憑原登出戶口地派出所出具的登出戶口證明;

  ***七***受理民警需查驗本人登出戶口依據***原常表、戶口受理簿***。

  第三十四條 對於符合恢復戶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通過系統“無準遷證遷入”模組為申請人辦理增加系統人口資料操作,據實登記錄入各類戶口登記專案內容。對因假釋、保外就醫等被監外執行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整卷報分局戶政科批准後,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

  ***二***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交與群眾,退還相關證件材料,並錄入新《居民戶口簿》編號;

  ***三***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社群民警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

  ***四***辦理制發二代證事宜,並收取制證費用。

  補錄戶口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補錄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持原市內戶口遷移證***移居證***要求落戶的;

  ***二***漏登、資訊丟失需要補登的;

  ***三***本市本科畢業改派回津要求落戶的;

  ***四***錯辦死亡、遷出、刪除等業務恢復戶口的;

  ***五***因失蹤返回需恢復戶口的。

  第三十六條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型別的補錄戶口申請,嚴格查驗手續依據,並按照以下要求整理補錄戶口呈批卷:

  ***一***持原市內戶口遷移證***移居證***要求落戶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群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5、申報人提供的戶口遷移證***移居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影印件;

  6、落戶地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登記卡片影印件。

  ***二***漏登、資訊丟失需要補登的:

  必須持有我市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人口資訊系統或《現住人口登記簿》中無該人資訊資料,方可申報補錄戶口登記。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群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5、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稽核後,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影印件;

  6、落戶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指內部登記依據***影印件。

  ***三***本市本科畢業改派回津要求落戶的:

  必須是本市普通高校遷往外地大學本科畢業生,兩年內***從畢業證簽發之日算起兩年內***未在遷入地落戶又改派回津落戶的人員,方可申報補錄戶口登記。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群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5、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原件稽核後,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影印件;

  6、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畢業證原件稽核後,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影印件。申報人提供的戶口遷移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影印件和原遷入地未落戶證明;

  7、落戶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指內部登記依據***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影印件;

  8、申報人提供的經市教委確認改派並加蓋市教委畢業生調配專用章的報到證,經受理民警稽核後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影印件;

  9、申報人提供的就業協議或工作單位接收證明原件。

  ***四***錯辦死亡、遷出、刪除等業務恢復戶口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受理單位提供的錯辦人的錯辦前、後的戶口登記資料***如常住人口登記表、遷移證等***影印件;

  3、受理民警起草的錯辦該戶口的情況說明;

  4、分局戶政科起草的調查核實情況報告。

  錯辦戶口在錯辦當天發現的,可以向戶政處五科提交回滾戶口申請,重新辦理。

  ***五***因失蹤返回需恢復戶口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群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5、原登出單位提供的登出戶口卷宗原件。

  ***六***戶口原在本市,遷出或登出後未在外省市落戶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戶口遷移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影印件;

  4、落戶地派出所社群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5、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6、落戶地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登記卡片影印件。對因重人重戶口等原因本市人口資料被刪除,外省市戶口登出後,申請恢復本市戶口的,提供登出戶口卷宗材料。

  ***七***屬於投靠落戶的,還需憑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

  ***八***由於搬遷等原因不能回原登出戶口地補錄戶口,到現住地***限本市同等地區之間***補錄戶口的,憑原登出戶口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常表及不具備落戶條件證明。

  第三十七條 對於符合恢復戶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後,將有關影印材料交社群民警調查核實,社群民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並提出擬辦意見,整卷報派出所長;

  ***二***派出所長稽核無誤的,報分局戶政科;

  ***三***分局戶政科審批民警應採取實地調查的方法,對社群民警調查情況進行復核,並出具複查書面報告,報戶政科長;

  ***四***分局戶政科長稽核無誤的,報分局主管局長;

  ***五***分局主管局長稽核無誤的,報市局;

  ***六***經市局批准後,戶籍視窗受理民警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增加系統人口資料操作;

  ***七***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交與群眾,並記載新《居民戶口簿》編號;

  ***八***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社群民警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

  ***九***辦理制發二代證事宜,並收取制證費用。

  寄宿人口登記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寄宿人口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戶口,到本市非戶口登記的地址居住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 寄宿人口管理應當做到人來登記、人走登出。

  第四十條 對入住轄區十五日以上的寄宿人口登記率不得低於90%,對離開轄區十五日以上的寄宿人口登出率要達到100%。寄宿人口的寄宿原因填寫準確,無違規變更動態登記專案問題。

  第四十一條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採取“以房找人”的工作措施,定期對界內出租房屋、空房等寄宿人口的主要落腳地進行走訪,及時發現未登記的寄宿人口。要依靠輔警、治安積極分子、戶口資訊員、物業公司等依靠力量發現新入住的寄宿人口,加強調查熟悉工作,注意對寄宿人口的***的資訊採集,注意發現列管工作物件,落實相應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條 戶籍地派出所民警每週要通過人口資訊系統查詢“本市縣其他住址”欄目的變動情況,及時發現界內人戶分離人口的現住地址資訊,依據變動清單完成寄宿地址追加過錄工作。

  第四十三條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十五日內發現新入住的寄宿人口,依據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核對本人實際情況。在登記寄宿人口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現住址、寄宿原因的基礎上,通過人口資訊系統進行寄宿戶口登記,並列印《寄宿人口登記表》。對租借房屋居住的寄宿人口還應登記房主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同時做好租賃房屋的登記工作。

  第四十四條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在對寄宿人口登記“戶主關係”專案時,寄宿人口屬常住戶口戶內成員的,依據與常住戶口戶主的關係填寫,不設立寄宿戶口戶主;除上述情況外應單獨設立寄宿戶口戶主,戶內成員關係按照與寄宿戶口戶主關係填寫。

  對於登記的寄宿人口資訊無照片的,如果本人辦理過二代證的不再掃描照片,對未辦理過二代證的,應採集並掃描照片。

  第四十五條 嚴格按照實際情況對照寄宿原因字典專案填寫 “何時何因寄宿本址”項。

  第四十六條 在登記寄宿人口時系統無此人常住人口資訊的,如登記人持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要按照先由戶口地派出所登記常住戶口,再登記寄宿戶口的原則辦理。寄宿地派出所要告知當事人及時到戶口地派出所查詢戶口登記情況,戶口地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常住戶口後,寄宿地派出所再登記寄宿戶口。

  對持有關戶籍證件未落常住戶口的人員,不予登記寄宿戶口,應通過暫住人口系統的未落常住戶口模組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 寄宿人口登記工作完成後,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在三日內將《寄宿人口登記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

  第四十八條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對寄宿人口戶口登記動態專案***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變更,並按照市局有關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的工作要求,對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依據存檔備查。動態專案變更後,要在居民戶口簿相應專案欄上加蓋受理民警印章。嚴禁現住地派出所對國家公務人員的工作單位和職業,在系統內進行變更,對確實發生變化的,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寄宿人口登記表記事欄內進行記載。

  第四十九條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摸清寄宿人口是否具備戶口遷移條件,對具備遷移條件的要動員其將戶口遷至現住地,做到人戶一致。

  第五十條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寄宿人口搬離寄宿地或轉為常住戶口十五日內發現並登出寄宿戶口登記。登出的《寄宿人口登記表》撤出後銷燬。

  第五十一條 社群民警每年十二月份要對轄區內寄宿人口的登記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梳理整頓。

  ***人口管理

  第五十二條 ***人口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港、澳、臺居民。

  第五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人口登記的物件,是指在轄區內社會面購房、租***借***房居住以及在“三小單位”或他人家中住宿的***人口。

  第五十四條 ***人口租住的房屋全部納入出租房屋管理;無違規收費和處罰問題發生。

  第五十五條 開展經常性的調查走訪,收集、整理、掌握轄區內***人員的基本情況及人員交往、活動軌跡等動態情況,落實管理措施。

  第五十六條 對轄區內來自重點國家***地區***、背景複雜以及有不良記錄的***人員,採取公開與祕密向結合的方式,實施重點管理控制,實時瞭解有關情況。對發現***人員有關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上報國保、刑偵、治安等部門;發現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應當及時上報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五十七條 社群民警要依託社群,加強轄區內***人員住宿登記管理工作專職兼職建設;在涉外單位、物業公司、旅館業、社群中物建聯絡員、資訊員,推進***人員住宿登記管理工作社會化。

  第五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的戶籍室受理轄區***人員住宿登記申報。***人員居住相對集中、條件具備的地區,可將受理***人員申報住宿登記延伸至社群警務室。

  第五十九條 ***人口申報住宿登記,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驗申報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住宿相關證明。同時要登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核實其相關資訊。申報住宿登記手續可由他人或者單位代為辦理,同時查驗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

  第六十條 ***人口基本資訊資料的採集依據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資訊系統的出入境資訊為準。對上述兩項依據登記不一致的,以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為準,並在系統備註欄和《***人員登記表》備註欄內做好記載。***人口系統內所有的字元均在半形狀態錄入。

  錄入資訊前,應登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資訊系統對護照進行比對,核實該人真實身份資訊,並將姓名、證件號碼、簽證號碼等專案資訊通過複製、貼上的方式錄入基層警務資訊系統,避免出現再生性差錯。

  第六十一條 外文姓名的錄入應依據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統登記的資訊,按照基層***資訊系統設定的外文姓、外文名專案分別錄入。對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的外文姓名無法區分姓和名的,將視讀區域的外文姓名一併錄入系統外文姓專案欄中,外文名專案可以為空項。

  在姓名錄入時,對每組單詞之間以一個半形空格為間隔,有標點符號作間隔時應照錄,姓名長度超過系統限制的,在最後一個字節錄入一個半形的“?”,並在備註中登記完全姓名。

  對外文姓名系手寫不能有效識別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統登記的外文姓名為準,通過複製、貼上錄入到系統外文姓中。

  第六十二條 對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場辦理。列印《***人員住宿登記備查卡》,在備查卡右下角和騎縫處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上聯留存,下聯交申報人存查。同時,列印《***人員登記表》,由申報人簽字後,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民警章。

  第六十三條 派出所內勤民警每天要將當日受理列印的《***人員登記表》,在二個工作日內移交社群民警,社群民警二日內將《***人員登記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納入管理。

  第六十四條 社群民警在***人員辦理住宿登記後的一週內,上門對申報人住宿狀況進行核查,記錄在案。

  第六十五條 ***人員申報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核實相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資料錄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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