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轉業士官加分政策你需要知道這些
本文《最新版士官轉業安置新政策》是由小編為您精心整理,需說明的是該政策還未正式更新,所以仍沿用以下2016年版安置新政策。
最新轉業士官加分細則全文
第一條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戶籍管理一體化要求,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興市本級***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開發區***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和轉業士官。
第二條對退役士兵安置實行安置就業、復工復職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辦法。
***一***安置就業。轉業士官、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據當年度用人單位職位和安置就業物件在部隊表現等綜合情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應予鼓勵。
***二***復工復職。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單位職工的,退役後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接收手續;原單位因破產、撤併等原因造成復工復職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調整安排;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難以安排的,鼓勵其自謀職業。
***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根據退役士兵入伍時兵役機關頒發的《入伍通知書》上明確的無地***原非農戶口,下同***或有地***原農業戶口,下同***,按照“區別標準”的原則發給安置保障金。
第三條對經部隊批准正常退役並自謀職業的人員,由政府發給***核撥***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補助費、軍齡補助費、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以及養老、醫療保險和培訓費組成。
***一***無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無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調整一次,如調整後低於原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按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軍齡補助費:服役滿兩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按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0%計發;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到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安置工作介紹信或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的上月止***,按當地無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0%發給生活補助費。
養老和醫療保險:退役士兵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後,由市或區安置部門為其辦理一年的自謀職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根據市勞動保障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確定,繳費比例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和基本醫療保險***單統***繳費。
培訓費: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在當年度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當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補貼。
***二***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調整一次,如調整後低於原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服役滿兩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本意見實施首年度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50%計發;以後每年計發比例提高10%,至計發比例100%止;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軍齡補助費:服役滿兩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計發;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養老和醫療保險:由所在地安置部門根據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確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的對應繳費基數,為退役士兵辦理一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保險繳費。
培訓費: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在當年度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當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補貼。
***三***根據退役士兵服役期間表現增***減***發安置補助費,具體為: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增發5000元;榮立一等功一次的增發4000元;榮立二等功一次的增發3000元;榮立三等功一次的增發1000元。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受警告處分一次的減發1000元;受嚴重警告處分一次的減發2000元;受記過處分一次的減發3000元;受記大過處分一次的減發4000元;不安心服役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役的減發5000元,一期、二期士官軍齡補助費按義務兵***兩年***標準計發。
第四條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安置的物件要求自謀職業的,可向市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自謀職業書面申請,報經市安置領導小組批准並辦理公證手續後,由市安置部門發給***核撥***與無地退役士兵相同標準的安置保障金。
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安置的物件,因原單位破產、撤併等原因造成復工復職確有困難且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難以安排的,可向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自謀職業書面申請,經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批准並辦理公證手續後,由市或區安置部門發給***核撥***與無地退役士兵相同標準的安置保障金。
第五條進藏、高原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標準按市政府、軍分割槽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並經部隊批准復員的,根據落戶情況按退役義務兵標準發給***核撥***安置保障金。
第七條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無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財政承擔,在退役士兵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後,由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發給***核撥***退役士兵。有地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由市、區財政按3:7的比例承擔,由鎮***街道***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發給***核撥***退役士兵。
第八條退役士兵安置經費保障和發放工作,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落戶手續,檔案由區兵役機關統一管理。
第十條殘疾軍人自謀職業後,享受無工作殘疾軍人撫卹金待遇。
第十一條各級民政***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和組織用人單位,每年舉辦退役士兵就業招聘會,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造良好就業環境。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招聘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役士兵。
第十二條無地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和省政府、省軍區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規定,憑證享受相應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自安置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無正當理由六個月內不到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接收單位辦理報到手續的,取消退役士兵安置資格,按失業人員對待。
第十四條本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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