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實施細則

  國籍法是主權國家對公民的國籍取得,喪失和恢復進行管理的法律條例。下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佈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我國國籍法取得方式和規定

  公民取得國籍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國籍, 這種出生國籍也稱原始國籍, 也就是說一個人剛剛出生在某國時即具有了某國法律賦予的國籍身份; 二是繼有國籍, 也就是一個人以申請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國的國籍。 繼有國籍的取得方式很多, 如因近親屬關係取得、因婚姻關係取得、因經濟關係取得、因收養關係取得等等。我國的國籍法對具有中國國籍的規定是: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 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國, 具有有中國籍,但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 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 定居在中國, 本人出生在中國, 具有中國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願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中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 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外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 即喪失中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