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

  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是建立法治國家,體現民主政府執政合理性以及當代中國履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規範行政處罰裁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範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據以確定是否處罰,以及作出何種類別、幅度的處罰及其具體適用情形的細化、量化標準。

  第三條制定和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本系統執行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並對可以細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項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有關部門已制定本系統的裁量基準的,可以不再製定。

  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參照執行上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進行細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可以擬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應當報請委託機關批准和公佈。

  第六條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要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事項作出以下規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處罰的,應當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單處或者並處處罰的,應當規定單處或者並處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

  ***三***可以裁量處罰種類的,應當規定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適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處罰幅度的,應當劃分裁量階次或者明確計算方法,並規定具體適用情形。

  第七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調整情況或者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八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公佈、備案等具體程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處罰。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必須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並充分說明理由;裁量基準非由本機關制定的,應當將處罰實施情況報制定機關備案。

  第十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依據***含裁量基準***、事實、理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闡明。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適用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作出規定的,由制定機關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由有權機關依照《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糾正、變更或者撤銷。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按規定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其糾正或者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必要時,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職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裁量權

  行政處罰裁量權,就是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職權範圍內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麼處罰的許可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