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了規範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國特制定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最新版全文,歡迎閱讀!
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資訊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資訊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資訊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資訊披露應當儘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資訊。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訊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資訊:
***一***基本資訊;
***二***財務會計資訊;
***三***風險管理狀況資訊;
***四***保險產品經營資訊;
***五***償付能力資訊;
***六***重大關聯交易資訊;
***七***重大事項資訊。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資訊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註冊資本;
***三***註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階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定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資訊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幷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併、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專案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資訊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幷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資訊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資訊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資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資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資訊並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註冊資本或者註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資訊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網際網路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資訊。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際網路站披露公司的基本資訊。
公司基本資訊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製作年度資訊披露報告,年度資訊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網際網路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釋出年度資訊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資訊披露報告,並在公司網際網路站上釋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資訊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網際網路站公佈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後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網際網路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資訊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資訊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網際網路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資訊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網際網路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於公司網際網路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 資訊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訊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訊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資訊的稽核和釋出流程;
***三***資訊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管理資訊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祕書或者指定的高階管理人員、承辦資訊披露事務的部門的***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際網路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定資訊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網際網路站建設,維護公司網際網路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資訊。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資訊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字的,中、外文文字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字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為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資訊和其他資訊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資訊的,可免予重複披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