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範北京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北京市推出。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最新版全文,歡迎閱讀!

  差旅費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轉嫁

  辦法規定,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稽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辦法強調,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一等艙和飛機頭等艙;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和飛機經濟艙;其餘工作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和飛機經濟艙。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北京市屬駐外地的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北京市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是指北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北京市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厲行節約各項要求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差旅費標準依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北京市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依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

  第十七條 北京市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依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條規定情形外,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條規定情形外,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除第三十條規定情形外,費用應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以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稽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稽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北京市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特殊業務要求的,按照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在不突破差旅費標準和規模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門制定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並抄送市財政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行〔2007〕932號***同時廢止,其他北京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