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契稅辦法

  房屋契稅是我國財政收入增長的重要稅種之一。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該如何執行?下文是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第三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四條 契稅適用稅率為3%。

  第五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按如下計算: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中所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計稅依據不明確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1、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附屬的職工食堂、職工浴室、庫房和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2、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操場和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3、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4、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場所、資料館\\\***室\\\***和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於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訊、導航、觀測臺站;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並在規定住房標準面積以內的,免徵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徵契稅;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五\\\***承受荒山、荒地、荒灘、荒塗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六\\\***土地、房屋權屬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徵收契稅。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稅的專案。

  第七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契稅。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條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契稅。

  前款應當補繳的契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契稅後,因所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無法履行申請退稅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契稅徵收機關稽核批准,准予退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土地、房屋權屬以及成交價格、土地出讓費用等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第十五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負責徵收。

  契稅徵收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徵契稅,具體代徵單位由省財政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代徵手續費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契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稅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稽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籤字並將該表格留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徵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