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軍人子女教育實施細則
在湛江軍分割槽政治部,筆者見到了兩份對比鮮明的調查問卷:一份是2014年軍人子女上學情況的調查。參與調查的官兵中,87%的官兵感到孩子上學難,17%的官兵在偏遠地區服役。孩子能上好學校成為很多官兵的心聲。另一份剛剛拿到的統計表顯示,駐軍官兵對市委、市政府優待軍娃上學的好評率達96%。不少官兵感慨:孩子上學無需擠破門、跑斷腿,一張申請表就可以輕鬆搞定。下文是關於,歡迎閱讀!
軍人子女將獲教育優待參加中高考可優先錄取 降分錄取
按照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由戶籍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就近就便安排質量較好的中小學就讀。具體包括:在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在總分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有三類人可降20分錄取,包括: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降10分錄取的包括:作戰部隊軍人的子女;在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以及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此外,軍人子女高考成績達到批次控制線未被錄取的,經徵求本人意見,由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協調符合投檔要求的市屬高等學校調劑錄取,有關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軍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達到相關專業的國家體檢標準,可以在全市範圍內中等職業學校***不含藝術、體育類***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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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軍人子女,是指戶籍在京的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
第三條 沒有條件入軍隊幼兒園的軍人子女,可在戶籍所在區縣就近就便入地方幼兒園。
第四條 軍人子女入地方幼兒園,由軍人所屬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將子女入園需求彙總報至駐地區縣人武部,人武部會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予以優先安排。
第五條 作戰部隊、駐鄉鎮部隊及普通軍人子女入小學、初級中學,可在駐地或戶籍所在學區***片***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就近就便安排質量較好的學校就讀。
第六條 軍人子女入小學、初級中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部隊駐地或戶籍所在區縣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就近就便安排質量較好的學校就讀:
***一***在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二***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三***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軍人子女享受義務教育優待,需持軍人所屬軍級以上單位幹部部門出具的身份認定證明,到區縣人武部辦理相關手續,區縣人武部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
第七條 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階中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降低20分錄取:
***一***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二***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第八條 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階中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降低10分錄取:
***一***作戰部隊軍人的子女;
***二***在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以及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三***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四***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第九條 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階中學,在總分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不含已享受上述加分待遇的軍人子女***。
第十條 原籍為本市的軍人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父***母***原戶籍所在區縣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質量較好的普通高中就讀:
***一***在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二***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三***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第十一條 軍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達到相關專業的國家體檢標準,可以在全市範圍內中等職業學校***不含藝術、體育類***就讀。
軍人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借讀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的普通高階中學就讀。
第十二條 軍人子女高考成績達到批次控制線未被錄取的,經徵求本人意見,由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協調符合投檔要求的市屬高等學校調劑錄取,有關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
第十四條 軍人子女報考高等學校,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優先錄取:
***一***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三***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部隊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四***在駐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部隊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
***五***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第十五條 軍人子女享受中考、高考優待,由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彙總稽核後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審批,總政治部幹部部審批後報北京教育考試院。
第十六條 北京市教委責成北京教育考試院及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北京教育考試院、各區縣招生考試部門及學生所在學校要將擬享受優待學生姓名、家長姓名及所在部隊代號、優待原因等資訊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區縣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情況納入雙擁模範城評選內容,市教育行政部門、衛戍區政治部,各區縣教委、人武部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獎勵不含集體功和集體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艱苦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島嶼,以及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具體標準按國人部發***2006***61號、解放軍總後後財〔2009〕1110號、後財〔2009〕1111號和後財〔2009〕1161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及北京市教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