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離崗創業細則

  吉林省日前出臺實施細則促進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歡迎閱讀!

  :解讀

  按照個人、單位和社會發展“三方受益”原則,細則不僅包括創業業績優秀者可獲全額發放檔案工資、職稱評聘傾斜等優惠政策的“正面清單”,還包含監督管理、規範制度的“負面清單”。

  吉林省規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期限不超過3年。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業績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確定為優秀等次,且不佔原單位考核優秀指標;離崗創業期間,可按照原單位職稱評聘條件申評上一級職稱;創業業績貢獻突出的人員,職稱晉級和專業技術職稱分級聘任由省級人社部門統一管理、單獨組織、專門評定,還可申請特設崗位逐級聘任。

  在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消除顧慮、離崗創業的同時,吉林省還以制度規範防止有人鑽政策“空子”,離崗不創業,甚至“吃空餉”。細則提出,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離崗創業人員實行季度、半年或年度實地考核和服務管理。發現離崗人員未實施創業計劃或存在“假創業”情形的,要及時進行糾正,責令其終止創業並返崗工作。

  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吉林省列出“負面清單”,避免事業單位出現一哄而起、“一窩蜂”式的離崗潮,規定批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應在不影響單位事業正常發展、不影響公共服務保障、不影響公共服務物件根本利益、不影響重點工程***科研***專案建設的前提下進行。

  :關注重點

  關注一:帶專案或成果創業保留基本工資

  據悉,事業單位批准離崗創業的人員範圍為具備創業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期限不超過3年,對已經具有離崗創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再次批准其離崗創業。

  《細則》對離崗創業的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待遇激勵保障規定,高校或科研創新型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帶著科研專案或成果到企業開展技術轉移、科研成果轉化等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的,原單位可保留其檔案工資中的基本工資部分;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初始階段暫停發工資,但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檔案工資按國家和我省規定正常晉級或調整,並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基數。專業技術人員在離崗創業期限內經考核證明創業業績優秀,且在本省內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超過本人檔案工資的,憑完稅證明提出申請,原單位可在該繳稅年度內發放其基本工資;在本省內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超過本人檔案工資2倍以上的,憑完稅證明提出申請,原單位可在該繳稅年度內全額發放其檔案工資。因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結餘的人員工資和經費,原單位可統籌調劑用於補充公用經費支出,但不得用於“三公”經費支出。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係所在事業單位撫卹金和喪葬費規定。

  關注二:離崗創業期間保持原級別崗位不變

  在人事管理激勵保障方面,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仍保持原聘任級別崗位不變,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業績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確定為優秀等次,不佔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可按照原單位職稱評聘條件申評上一級職稱,職稱級別晉升後,按省現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聘任管理有關規定擇優聘任;離崗創業期間業績貢獻突出的人員,職稱晉級和專業技術職稱分級聘任由省級人社部門統一管理、單獨組織、專門評定,經評定通過人員可向同級人社部門申請特設崗位逐級聘任,並逐步消化。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可根據所創業專業領域,享受申報第二職稱評審政策;離崗創業期間業績成果可累計計算,作為職稱專門認定的重要依據。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按有關規定用於聘用急需人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並逐步消化。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和離崗創業期滿後,要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應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原單位應及時為其安排工作。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離崗期滿後30日內未返回原單位工作或選擇繼續創業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辦理相關手續。

  關注三:原單位負責定期實地考核和服務管理

  對於離崗創業人員管理監督,《細則》規定,離崗創業專案涉及原單位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訂立“三方”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離崗創業人員實行季度、半年或年度實地考核和服務管理,積極幫助其解決離崗創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其創業工作的成功。離崗創業人員要向原單位如實報告創新創業情況。對考核中發現離崗人員未實施創業計劃或存在“假創業”情形的,要及時進行糾正,責令其終止創業並返崗工作;對欺瞞組織、不服從單位糾正、不返崗工作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