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檢察機關辦案績效考核細則

  最新江蘇檢察機關辦案績效的考核細則出爐。大家知道的具體實施內容嗎?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最新版本,歡迎閱讀!

  試行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工作,建立科學合理的檢察官業績評價體系,根據《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官考評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是以對檢察官司法辦案考核為主,同時對與司法辦案相關的檢察業務工作進行評價的檢察業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員額檢察官,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專職***委員、檢察員。

  第四條 各級院應制定檢察官崗位職責說明書,明確不同崗位檢察官的辦案數量、質量、工作要求和職業標準等,作為辦案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五條 檢察官辦案績效實行分級考核制度,入額院領導司法辦案情況由上一級院考核,其他檢察官由本院考核。

  第六條 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堅持客觀評價、簡便易行、科學有效原則,實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量化考核為主,合理設定權重比例。

  第七條 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應當實行量化評分,具體實施由各級院根據實際情況組織。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一***一般規定

  第八條 對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以評價司法辦案為主,兼顧評價司法作風、司法技能和職業操守,分別佔70%、10%、10%、10%。

  ***一***司法辦案評價是對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規範等情況進行評價;

  ***二***司法作風評價是對工作態度、團隊協作、敬業精神等方面的表現進行評價。

  ***三***司法技能評價是對參加素能培訓、崗位練兵、業務研修,開展法律適用研究、課題研究以及撰寫調研資訊簡報等情況進行評價。

  ***四***職業操守評價是對職業道德、遵章守紀、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進行評價。

  第九條 司法辦案依照《江蘇省檢察機關案件清單***試行***》認定案件範圍,分為實體性辦案、程式性辦案和指導性辦案。

  第十條 檢察官每年應當完成一定辦案數量。

  基層院、設區市院擔任部門負責人的檢察官每年辦案量應達到本部門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

  基層院檢察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30—40%;

  設區市院檢察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20—30%。

  本院檢察官平均辦案量以實體性辦案為計算基準,入額院領導辦案量依照第十一條認定。

  第十一條 入額院領導應當根據各自分管的檢察業務,結合專業背景和個人專長辦理案件,辦案量參照其分管的檢察業務部門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確定。

  省院入額院領導每年直接辦案不少於2件。

  第十二條 檢察官辦案量的考核,基層院考核實體性辦案、程式性辦案,省、市院還應當考核指導性辦案。

  預防、研究室、案管部門以工作專案量的形式考核。

  ***二***司法辦案評價***70%***

  第十三條 檢察官司法辦案評價,採用案件量化評價方式進行。對不適合採用案件量化的檢察業務工作,可以採用監督事項或工作專案量化的方式予以評價。量化時具體監督事項數或工作專案數的統計方法和範圍,由案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業務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檢察官辦案量以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的資料為依據。與司法辦案緊密相關的檢察業務,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沒有設定的,由各級院科學合理認定,可以納入司法辦案評價的內容,並報上一級案管部門稽核確認。

  檢察官在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的,以檢察官辦案組協同辦理的案件確定個人辦理的數量。

  第十五條 案件量化評價,應當明確基本的辦案任務並設定相應的基礎分,同時設定反映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規範等情況的加減分專案。

  對本規則第九條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型別設定難度係數,平衡案件量化時的差異。

  個案的量化評價逐步實現由省院開發的績效考核軟體評定。

  ***三***司法作風評價***10%***

  第十六條 檢察官司法作風評價,由分管院領導評價、部門負責人評價、本部門其他檢察官評價和所配備的檢察輔助人員評價四部分組成。檢察官兼任部門負責人的,由分管院領導評價、本部門所有檢察官評價和所配備的檢察輔助人員評價三部分組成。

  司法作風評價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每個等次對應相應分值。最終評價彙總取平均分。

  第十七條 院領導、部門負責人評價應當設一定比例的權重。

  ***四***司法技能、職業操守評價***各10%***

  第十八條 檢察官司法技能評價,可以設定基礎分,實行加分制,無相應情形的不加分。

  各級院可以根據本規則設定司法技能評價的加分專案,最終按權重摺算。

  第十九條 檢察官職業操守評價,可以設定基礎分,實行加減分。各級院可以根據本規則設定職業操守評價的加減分專案,最終按權重摺算。

  對違反規章制度、紀律規定等被檢務督察通報的,違反規定發生負面涉檢輿情的,以及職業操守方面被投訴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減分。無違反情形的,不減分。

  第三章 辦案績效考核等次

  第二十條 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辦案績效考核每個等次的量化分值可以由各級院根據實際劃定,並綜合平衡業務條線之間得分高低的差異性,保持均衡、保證公平。

  第二十一條 檢察官確定為優秀等次,應當是辦案量高於同等崗位平均數一定比例,辦案績效考核得分高,完成工作質量和效率高、效果好,職業操守評價無扣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辦案量低於同等崗位平均數一定比例,或基本完成崗位職責的;

  ***二***司法辦案質量、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辦案量低於同等崗位平均量60%的;

  ***二***存在司法辦案不規範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的;

  ***三***辦案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確定辦案績效考核等次或不參加考核評價:

  ***一***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人員,參加辦案績效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補定等次;

  ***二***除工傷、產假外,年度內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考核評價;

  ***三***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 檢察官在考核年度根據組織安排,脫崗參加培訓、上掛下派鍛鍊或抽調到上級檢察院及其他單位工作的,其辦案績效考核等次由檢察官所在院綜合其考核年度總體表現和本院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整體情況予以確定。

  第四章 辦案績效考核程式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初,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應當制定辦案績效考核工作方案,組織檢察官填寫崗位職責說明書,制定、修訂量化指標。

  第二十七條 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平時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由考評委員會辦公室對檢察官司法辦案、司法技能情況,在本院範圍內予以通報。司法作風、職業操守可以年度一次性評價。

  第二十八條 檢察官的辦案績效年度考核,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檢察官對個人司法辦案、司法技能情況進行自評;

  ***二***部門負責人對檢察官的自評情況進行復核,分管院領導對部門負責人的檢察官的自評情況進行復核;

  ***三***案件量化評價,由各業務部門初評,案管部門稽核;

  ***四***政工部門組織開展司法作風、司法技能評價;

  ***五***紀檢監察部門對檢察官職業操守情況進行評價;

  ***六***考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等次建議;

  ***七***考評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九條 考評委員會應當將辦案績效考核得分及評審的等次意見在本院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檢察官對辦案績效考核等次如果有異議,可以按《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官考評辦法》規定的程式申請複議。

  第三十條 公示期滿後,考評委員會應當將評審結果提請本院黨組審議,由本院黨組研究決定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最終等次。

  第五章 辦案績效考核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辦案績效考核等次作為檢察官職務等級晉升、績效考核獎金髮放、獎勵等事項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辦案績效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作出下列處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等級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等級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等級時優先考慮;

  ***三***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第三十三條 辦案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其提醒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入職務等級晉升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第三十四條 辦案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作出下列處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計入職務等級晉升年限;

  ***二***不發放績效考核獎金。

  第三十五條 對根據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參加考核的檢察官,可以根據其在考核年度工作實際情況發放一定比例的績效考核獎金。

  解讀

  司法改革又有大動作,江蘇省人民檢察院6日公佈《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核量化規則***試行***》,在全國首創性地提出檢察機關案件清單,並打破了慣用的考核模式——今後我省檢察官的工資收入將不再按照行政級別,而是與績效考核和檢察官等級直接掛鉤。

  以往,檢察官的工資收入與行政級別、工作年限掛鉤,這樣的行政管理機制與司法規律明顯不符。新出爐的《規則》將辦案績效考核結果與檢察官等級晉升及工資獎金直接掛鉤。

  在考核內容上,以評價司法辦案為主,兼顧評價司法作風、司法技能和職業操守。其中,司法辦案的考核權重為70%。績效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如累計2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等級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連續3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等級時優先考慮。

  《規則》的另一大亮點是率先提出了檢察機關案件清單。

  《規則》明確了實體性辦案、程式性辦案、指導性辦案3種案件型別,涵蓋了偵監、公訴等檢察機關全部的10個業務條線138種案件。

  以案件清單為標準,認定、統計以及開展案件量化評價,從而實現對員額檢察官辦案業績更加全面、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

  此外,為督促院領導帶頭辦案,《規則》專門規定了入額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辦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