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實施條例最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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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保密法實施條例解讀

  1、為什麼要修訂實施條例?

  實施條例依據2010年新修訂保密法,對1990年釋出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出了全面修訂。主要考慮:一是適應貫徹實施保密法的需要。1990年5月25日釋出的實施辦法是與1988年保密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2010年新修訂保密法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實施辦法與之已不相適應,應作相應調整補充。同時,新修訂保密法規定的一些內容還比較原則,有必要作出具體細化,以利於法律的貫徹落實。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資訊化建設的快速推進,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複雜嚴峻,保密管理的難度日益加大,原有的一些保密管理方式失去有效性,洩密渠道增多,涉密人員、涉密會議活動、涉密載體等保密管理亟須調整規範。通過修訂實施條例,進一步健全各項保密制度,有利於為依法開展保密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有利於更好地處理保密與資訊公開的關係,依法維護公民知情權、參與權等合法權益。三是適應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通過實施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明確、細化保密行政管理職能,規範保密行政行為,以實現保密行政管理科學、公正、嚴格、高效。此外,近年來保密工作實踐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的工作經驗和有效做法,也需要通過實施條例的修訂予以固化和規範。

  2、實施條例主要增加了哪些內容?

  實施條例共6章45條,依照保密法規定,對1990年實施辦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強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總則方面,規定了保密工作責任制、保密工作裝備和經費保障,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職責和義務;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確了保密事項範圍的法律地位,細化了定密工作內容和流程,規定了定密責任人及其具體職責,細化了定密授權制度,對自行解密和稽核解密作出進一步規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細化了國家祕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規定了涉密資訊系統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審查、執行使用管理,明確了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對涉密人員管理立法作出授權性規定,對涉密採購、涉密會議活動提出明確保密管理措施;在監督管理方面,確立了保密工作情況報告制度,細化了保密檢查內容,規範了保密檢查程式,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洩密案件的調查職責,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機關、單位隱瞞不報洩密事件和妨礙檢查,企業事業單位違規從事涉密業務、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違規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3、實施條例對保密與資訊公開的關係作出了哪些規定?

  國家祕密保護和資訊公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實踐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祕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也要防止該定不定、該保不保,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祕密導致國家安全和利益受損。為更好地處理保密與資訊公開的關係,既確保國家祕密安全,又便利資訊資源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保密與資訊公開的關係作出規範:一是在保密法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相銜接,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祕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公開。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祕密範圍,規定國家祕密具體範圍的制定修訂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祕密事項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界定國家祕密。同時,強調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範圍進行,防止沒有依據亂定密。三是嚴格定密責任,進一步細化保密法規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規範定密解密流程,強化對定密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機關、單位存在的定密過多、密級偏高、只定不解或者應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嚴等問題,既確保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充分公開,也確保國家祕密安全。

  4、實施條例規定,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範圍進行。保密事項範圍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制定、修訂有什麼要求?

  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簡稱保密事項範圍。它是對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祕密基本範圍的具體化,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祕密的具體標準和直接依據。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修訂了一批保密事項範圍,目前已彙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範圍內發放。實踐中,保密事項範圍從形式上包括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和國家祕密事項目錄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祕密事項目錄一般以表格形式詳細規定了國家祕密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實施條例總結提煉了這一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範圍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統一規定,體現了保密事項範圍的規範性要求,為機關、單位準確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對照的依據。

  保密事項範圍的制定有一套嚴密的程式,納入保密事項範圍的內容都是根據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需求嚴格確定的;同時保密事項範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密事項範圍進行稽核,對於因形勢、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項範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應當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建議。

  5、定密責任人制度是保密法新確立的制度,通過這次實施條例的修訂,對定密責任人制度進行了哪些細化?

  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是我國定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強化定密責任意識,克服定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定密主體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式不規範等問題,確保定密準確、及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職責、專門從事定密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作出進一步規定。一是釐清了定密責任人範圍。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這就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機關、單位定密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生。二是明確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規定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稽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祕密進行稽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了有關定密責任人的履職條件。規定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要接受定密培訓,明確自身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事項範圍,掌握定密程式和方法。

  6、關於定密授權制度,實施條例作出了哪些規定?

  實施條例嚴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許可權、嚴格定密授權的規定精神,進一步細化了授權制度、規範了授權行為,為有關機關慎重節制地開展定密授權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是明確了定密授權主體,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權的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作出定密授權;二是規定了授權方式,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或者依申請作出授權;三是限定了授權許可權,授權機關應當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範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四是規範了授權形式,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確了授權監督,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授權機關還應當通過定密授權備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7、國家祕密標誌不完整、只定密級不定期限等定密不規範問題一直沒有很好解決。實施條例對規範定密行為有哪些新的規定?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頭和基礎。近年來,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有較大提高,但定密不準、不規範的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定密管理,規範定密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定密程式的啟動時間,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祕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圍進行定密。

  二是規定了定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定密應當明確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同時,還明確了保密期限的計算時間,強調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祕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等。

  三是規範了國家祕密標誌,國家祕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祕密的裝置、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註國家祕密標誌,國家祕密標誌應當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

  四是規定了定密不當糾正程式。要求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發現定密不當的,及時糾正。此外,還細化了不明確、有爭議事項的確定流程。

  8、實施條例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作出了新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監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祕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了保密監督管理職能,規範了具體監督管理行為。

  一是細化了保密檢查的內容和程式。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的12種情況進行了列舉,如對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等保密工作進行檢查。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閱材料、詢問人員,對有關設施、裝置、檔案資料等先行登記儲存,進行保密技術檢測等。

  二是明確了洩密案件調查的程式和許可權。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涉嫌洩露國家祕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並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祕密載體,並對收繳程式、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規定了有關工作時限。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祕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洩密報告的,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密級鑑定結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鑑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職要求。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洩露國家祕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9、實施條例對進一步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方面有什麼新的規定?

  保密工作責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國保密管理體制的一大鮮明特徵。保密法對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為加強保密工作組織領導,明確相關人員保密工作職責,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實施條例對保密工作責任制內容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明確機關、單位負責人,即機關、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要擔負起全面領導責任。二是規定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崗位責任制是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無論是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還是在非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都有義務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嚴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規和機關、單位保密要求,確保國家祕密安全。三是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這既是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要求,也是機關、單位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規定保密工作責任制履行情況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通過考評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動保密責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實,加大對保密工作突出業績的獎勵力度和對違反保密工作責任制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10、實施條例對涉密資訊系統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針對當前涉密資訊系統保密管理風險大、隱患多的嚴峻形勢,實施條例對涉密資訊系統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和執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一是分級保護制度。規定涉密資訊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祕密級;應當根據涉密資訊系統儲存、處理資訊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二是投入使用審查制度。規定涉密資訊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並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針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需求,實施條例規定其涉密資訊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三是執行使用管理制度。規定機關、單位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執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涉密資訊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範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資訊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