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縣***市***除外]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內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內重要區域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進行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管理。

  第四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釋出戶外廣告。

  第五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發布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釋出各類非廣告資訊,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凡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合同。

  ***四***場地使用協議。

  ***五***廣告設定地點,依法律、法規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六***政府有關部門對釋出非廣告資訊的批准檔案。

  第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證明、檔案齊備後予以受理,在七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並由登記機關建立戶外廣告登記檔案。

  第八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釋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已經批准,但需要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檔案和證明齊備後,登記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做出准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予釋出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

  各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設定,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不得粗製濫造。

  戶外廣告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使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併到設定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公共廣告欄的管理辦法,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5千元以下***,並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釋出者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擅自違反登記事項釋出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釋出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