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註冊法人變更流程
在深圳的公司需要變更法人要怎麼做?需要什麼手續和資料?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一、 變更公司法人的具體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如果存在股權轉讓須填寫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那麼要辦理暫住證***
3、變更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填寫企業程式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企業新法人身份證影印件、老的程式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資訊 ***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二、 變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章程要載明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是否調整***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填寫公司新法人簡歷,附1張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
6、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7、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暫住證***原件***
法定代表人離職需要變更登記嗎
一、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作為有關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並沒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細緻的制度安排。現有的法律規定,失之寬泛。《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現在公司法角度看,這一定義/規定本身不無問題,並沒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沒有像規定董事會、總經理之職權那樣詳細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只是在不同條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在公司股票、債券等簽字。《公司登記條例》規定了在進行公司登記、變更和登出過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職權。
再結合《合同法》的有關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之規定加以總結,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職能集中體現在對外代表公司,包括對政府和其他與公司發生交易的主體。換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當然地、不可置否地對外代表公司***相對方惡意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為意思表示機關,其本身並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機關,即其不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屬於登記事項。《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從《公司法》第13條看,能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人員必須要麼是董事長、執行董事,要麼是總經理,他人均無權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細思考該條第一句規定,不難得出如下結論:某人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首先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換言之,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是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條件或基礎條件。筆者認為,這一邏輯關係很重要,其旨在保證作為重要意思表示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其具體履職的人是與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則,一個人如果已經不在公司擔任上述職務時,則該人與公司利益即發生分歧或對立,其當然就失去了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礎條件。
簡單以公式表示: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礎任職條件+登記。所謂“完整意義上的”是指對內、對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基於上述理解,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法律作用和效力問題。
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效力
1、對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記制度大抵均基於公示公信的制度價值而存在,如物權法上的登記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制度亦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與公司之其他登記事項均旨在保護與公司發生各類法律關係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記之首要要義在於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在這個意義上,登記是具體人員成為公司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經登記該人無法有效對外充當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麼必然相應產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記而言,第三人可以基於該登記而信賴該被登記的人士有權代表該公司。這種信賴可以有效持續至該法定代表人之登記被變更時止,包括在該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後至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完成之日的期間內。
2、對內效力
既然這種登記公示旨在對外保護第三人,那麼對內***即對公司、股東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則不具有相應的約束力。換言之,在公司內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確定之後,即便其尚未被登記,則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內部已經能夠取代了仍登記在冊的法定代表人,並在特定範圍內取得了有效的對外代表權***如代表公司簽署變更原來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即就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記不過是法定代表人產生對外效力的條件;但若要產生對內效力,則還必須滿足基礎任職條件,即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職務。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記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條第3款***即: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規定的股東登記效力一樣,是登記對抗效力,不登記則不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離職但未變更登記情況下的法律問題
實踐中法定代表人被罷免職務或離職時最易與公司之間產生矛盾和糾紛。這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如何確定離職的法定代表人之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
無論是被罷免、解聘或是自行離職,當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終止時,其隨即喪失了擔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條件或曰基礎條件,儘管在工商登記上該人依然還是法定代表人。既然喪失了這一基礎條件,那麼法定代表人***就該具體自然人而言***就無權代表公司,其必須主動停止繼續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對外行事。換言之,其應主動避免對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應主動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權代表公司,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否則,對外其構成虛假陳述,對公司則構成無權代理,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基於公示公信原則,儘管基礎任職條件喪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賴工商登記資訊而認為該人有權代表公司。
基於表見代理制度的理解,在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法定代表人已經被解除職務或辭職時,其與該法定代表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不知道有沒有幫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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