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登出登記流程

  分公司的登出有什麼相應的流程要走嗎?看完小編整理的後你就會明白了!文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分公司並非獨立的企業法人,那麼分公司的登出和企業法人也應該有所區別。本文將重點為您介紹分公司登出的程式和所需要的材料。

  分公司登出

  第一: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登出: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登出程式:

  一、形成登出公司的決議

  二、稅務審計***清算審計***

  三、稅務登出

  四、工商登出

  第三:具體操作

  一、清算的步驟: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二、辦理稅務、工商登出

  ***一***具體步驟如下:

  ***1***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後,它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國稅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

  ***2***拿著國稅的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後,它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

  ***3***拿著兩張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4***拿通知書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後交回工商局,然後吊銷營業執照。

  ***二***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登出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什麼是破產申請?

  1.申請的意義。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準而是以受理為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標誌,而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條件。

  2.破產申請人。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

  3.破產申請的形式。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檔案***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檔案***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債權人申請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裡,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有鑑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債務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第8條規定,債務人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清算責任人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屬於清演算法人,即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業法人解散是指企業因發生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進入待清算狀態或者實施清算的過程。此時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視為存續。但其營業資格已經喪失。此時,如果企業存在資不抵債的事實,則應當適用破產清算程式清理債務。破產法第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所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依照相關的法律確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場合,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織的清算組。在合夥企業的場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6條的規定,包括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的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是關於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破產法的一項特別申請義務。其特點是:第一,清算義務人無權選擇不提出破產申請,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請。第二,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式是唯一選擇,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式。第三,清算義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於受理時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義務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及時申請,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