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強制引產通報
自從網曝“安康市懷孕7月孕婦遭強制引產”一事的訊息一出就引起了強大的社會輿論,使我們深刻地意識到要切實維護育齡婦女的合法權益。下面小編整理了有關的內容,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範文一
陝西安康通報強制引產事件:7人被問責
陝西省安康市26日通報了對鎮坪縣婦女馮建梅大月份引產事件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認定這是一起強行實施大月份引產的違規責任事件,並對鎮坪縣相關幹部進行了處理。
根據安康市政府的調查,被強行實施大月份引產的當事人馮建梅實際出生日期為19xx年12月25日,非農業戶口。而她在結婚登記時提供的出生日期為19xx年1月21日,農業戶口,與其實際情況不符。
20xx年馮建梅17歲時就曾生育一女孩。2012年3月,鎮坪縣曾家鎮計生服務站發現馮建梅二次懷孕已3個月,鎮計生辦要求她遷移戶口、補辦二孩生育證,但她一直未辦並準備外出生育。曾家鎮政府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勸說無果,直到6月2日,馮建梅被強行送往鎮坪縣醫院並實施了終止妊娠手術。期間,曾家鎮工作人員曾向馮建梅及家屬提出先交納4萬元保證金,待馮建梅遷移戶口並辦理第二孩生育證後再退還保證金的要求,馮建梅及其家屬均未予以迴應。
6月4日上午,馮建梅丈夫的大姐鄧吉梅在醫護人員不在場時,將死胎從產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後馮建梅的家人將圖片上傳網際網路。
安康市政府認為,鎮坪縣曾家鎮政府對馮建梅政策外懷孕實施大月份引產,違反了國家及陝西省人口計生部門關於禁止大月份引產的規定,要求馮建梅及其家屬交納4萬元保證金無法律法規依據。曾家鎮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在動員馮建梅終止妊娠過程中,違背當事人意願,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產的責任事件。這起事件,充分暴露了一些基層幹部依法行政觀念不強,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意識淡薄,執行政策水平低,影響惡劣,教訓深刻。
安康市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據《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對鎮坪縣政府分管計生工作的副縣長於延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撤銷江能海鎮坪縣人口計生局局長職務;撤銷主持曾家鎮全面工作的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陳抨印副書記及鎮長職務;對曾家鎮人大主席袁昌勤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曾家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龍春來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曾家鎮幹部張學鬆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鎮坪縣醫院院長潘益山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責成鎮坪縣政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對馮建梅給予生活補助,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
安康市政府已責令鎮坪縣政府做出深刻檢查,對鎮坪縣政府進行通報批評,要求鎮坪縣政府對曾家鎮政府幹部隊伍作風進行整頓,責成鎮坪縣醫院進行整改,全面加強內部管理。
範文二
陝西通報強制引產事件調查結果
陝西省安康市通報了對鎮坪縣婦女馮建梅大月份引產事件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認定鎮坪縣政府違反了國家及陝西省人口計生部門關於禁止大月份引產的規定,對鎮坪縣副縣長、鎮黨委副書記等七人做出處分。
安康市政府認為,鎮坪縣曾家鎮政府對馮建梅政策外懷孕實施大月份引產,違反了國家及陝西省人口計生部門關於禁止大月份引產的規定,要求馮建梅及其家屬交納4萬元保證金無法律法規依據。曾家鎮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在動員馮建梅終止妊娠過程中,違背當事人意願,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產的責任事件。
安康市政府責成鎮坪縣政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對馮建梅給予生活補助,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依據《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安康市政府決定對以下七人做出處分:
***1***鎮坪縣政府分管計生工作的副縣長於延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撤銷江能海鎮坪縣人口計生局局長職務;
***3***撤銷主持曾家鎮全面工作的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陳抨印副書記及鎮長職務;
***4***曾家鎮人大主席袁昌勤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曾家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龍春來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曾家鎮幹部張學鬆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7***鎮坪縣醫院院長潘益山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通報表示,根據安康市政府的調查,馮建梅實際出生日期為19xx年12月25日,非農業戶口。而她在結婚登記時提供的出生日期為19xx年1月21日,農業戶口,與其實際情況不符。20xx年3月,馮建梅二次懷孕已3個月,鎮計生辦要求她遷移戶口、補辦二孩生育證,但她一直未辦並準備外出生育。曾家鎮政府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勸說無果,6月2日,馮建梅被強行送往鎮坪縣醫院並實施了終止妊娠手術。期間,曾家鎮工作人員曾向馮建梅及家屬提出先交納4萬元保證金,待馮建梅遷移戶口並辦理第二孩生育證後再退還保證金的要求,馮建梅及其家屬均未予以迴應。
6月4日上午,馮建梅丈夫的大姐鄧吉梅在醫護人員不在場時,將死胎從產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後馮建梅的家人將圖片上傳網際網路。
6月14日,陝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宣告稱已就安康市一名孕婦懷孕7個月遭強制引產一事召開緊急會議,並派遣調查組前往安康市調查。安康市鎮坪縣曾家鎮人民政府早前曾迴應稱引產是徵得孕婦馮建梅同意後,依法實施的終止政策外二胎妊娠術。不過,馮建梅的親友向媒體否認了當地政府的說法,表示馮建梅被鎮政府索要4萬元押金,家屬無力滿足,才導致胎兒被強行引產。
範文三
對安康市就馮建梅被強制引產事件26日通報的公開答覆
當事人鄧吉元對於安康市政府通報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很不滿意,7月1日下午三點在安慧裡小區的一個咖啡館和鎮坪縣政府辦主任、曾家鎮新任鎮長和鄧吉元所在村的一名村官進行了會談。對方說是來看望鄧吉元的,一再要求撇開我們單獨跟鄧吉元談,既不談政府的解決方案,也不願意聽取我們的建議,因此根本就沒涉及實質問題。更糟的是那個村官竟說被墮胎在他們那裡是小事,使我們非常氣憤。這說明鎮坪縣鎮村三級組織根本沒有和解的誠意,至此我們決定公開答覆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報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
鄧吉元的主要不滿
鄧吉元對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報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的不滿主要涉及四個方面:
第一,部分事實沒有查清。為什麼對於抓捕馮建梅時在現場指揮的曾家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兼計生辦主任龍春來僅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哪些人蔘加了對馮建梅的抓捕?是誰下令不再等待鄧吉元籌款立即實施強制引產?馮建梅被打毒針時誰按住馮建梅簽字?哪個打的毒針?22日毆打鄧吉元的是誰?24日遊行是誰組織的?“打倒賣國賊,驅出曾家鎮”的橫幅是誰製作的?
第二,對馮建梅被強制大月份引產事件定性不準。“安康市政府認為,鎮坪縣曾家鎮政府對馮建梅政策外懷孕實施大月份引產,違反了國家及陝西省人口計生部門關於禁止大月份引產的規定,要求馮建梅及其家屬交納4萬元保證金無法律法規依據。”我們認為馮建梅事件的本質是被強制引產,大月份只是強制引產的從重情節。《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雖然規定“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但“應當及時終止妊娠”的省略的主語按語法規則只能是“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限制的中心詞——“孕婦”。“孕婦應當及時終止妊娠”本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姑且不論,就假定孕婦有這種義務,它也是不可直接強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與一系列法律發生衝突。這也正是曾家鎮計生辦的人按住馮建梅的手強制她簽字“同意”的原因。安康市政府定性不準的通報,可能導致安康市範圍內對強制非大月份引流產暴行的放縱。
第三,以黨紀、政紀處分代替刑事處罰。由於強制墮胎並無法律依據,我們認為對馮建梅的抓捕和強制墮胎已經構成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控制孕婦人身自由後向家屬索取4萬元所謂“保證金”的行為涉嫌***,******的錢是為了據為己有還是交給他人並不影響***的成立,最終沒拿到錢也不影響***的成立***但屬於***未遂***;即使***不構成,構成濫用職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對鄧吉元的毆打和在醫院門口用 “打倒賣國賊,驅出曾家鎮”的大橫幅公開辱罵構成情節惡劣的侮辱。所有這些行為都涉嫌犯罪,儘管最終是否定罪只能由法院來判決,但已經得出了調查結論的政府為什麼不建議公安局、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四,以“責成鎮坪縣政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對馮建梅給予生活補助,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來代替賠償。雖然同樣是給錢,賠償、補償和困難補助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而且金額也會有差別。既然政府已經承認對馮建梅的加害行為違法,那麼依法當然應當賠償。用“苦難補助”代替“賠償”,使得作為加害人的政府一下變成了救苦救難的恩人,這是受害人在感情上斷難接受的。
通告譴責受害人所暴露的官員心態
鄧吉元對安康市政府26日通報的另一個不滿,是通報的事實部分竟然幾乎用全部篇幅來揭發、譴責受害人。通報共7個自然段,第一個自然段概述,第5-7個自然段是對事件的定性和處理,第2-4個自然段是調查結果——
根據安康市政府的調查,被強行實施大月份引產的當事人馮建梅實際出生日期為19xx年12月25日,非農業戶口。而她在結婚登記時提供的出生日期為19xx年1月21日,農業戶口,與其實際情況不符。
20xx年馮建梅17歲時就曾生育一女孩。20xx年3月,鎮坪縣曾家鎮計生服務站發現馮建梅二次懷孕已3個月,鎮計生辦要求她遷移戶口、補辦二孩生育證,但她一直未辦並準備外出生育。曾家鎮政府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勸說無果,直到6月2日,馮建梅被強行送往鎮坪縣醫院並實施了終止妊娠手術。期間,曾家鎮工作人員曾向馮建梅及家屬提出先交納4萬元保證金,待馮建梅遷移戶口並辦理第二孩生育證後再退還保證金的要求,馮建梅及其家屬均未予以迴應。
6月4日上午,馮建梅丈夫的大姐鄧吉梅在醫護人員不在場時,將死胎從產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後馮建梅的家人將圖片上傳網際網路。
對計生辦和醫院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在調查部分僅有“6月2日,馮建梅被強行送往鎮坪縣醫院並實施了終止妊娠手術”一句,其他的話都像在譴責受害人。這樣的調查,與其說是為了調查政府官員是否違法和誰參與了違法行為,不如說是為了調查受害人馮建梅是好人還是壞人、其受害是否咎由自取。調查結果給人的感覺,是受害人愛弄虛作假,受害人錯在先,受害人錯得更多,受害人不關心即將出生的孩子的生死;但是政府給了責任官員以黨紀、政紀處分,還願意給受害人一些錢,多麼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啊!在這樣的心態下,認為政府給受害人的錢是“困難補助”,認為受害人應該對於政府的救苦救難感激淋漓,也就不難理解了。
但是在鄧吉元看來,為早婚在結婚登記時虛報出生年月的現象在當地山區不少,而且這是6年前的事了,與此次強制引產顯然無關。“多次上門勸說無果”與事實不符,也就是5月下旬路上碰到說過一次,因為鄧吉元母親患癌症在南京住院,忙亂之中沒有立即照辦。6月30日是第一次上門,就限制馮建梅的人身自由了。“保證金”能否退還,也懸得很,只有墮胎或者在生孩子以前遷移戶口並領到生育證才能退還,否則就成了無證生育,根本不退。如果派出所或計生辦拖上一段時間,肯定來不及辦生育證,“保證金”也就要不回來了,加以鄧母患病導致資金緊張,所以從10萬還價到3萬。但是為了保住孩子,遠在內蒙古的鄧吉元還是在盡力籌措“保證金”,對於政府在馮建梅再次逃跑後單方面將“保證金”增加到4萬也幾乎沒有爭執,沒想到政府連一點寬限時間都不給。
我們認為,政府必須依法行政,當事人無論有什麼錯誤,都不能成為政府強制引產的理由。認為當事人有錯在先,政府官員肆意侵害他們的權益就有了理由,並把當事人所受的侵害認為是他們咎由自取,這樣的觀念要不得。但是這樣的觀念不但存在於曾家鎮計生辦的做法中,也存在於安康市政府的通告中。這種觀念不改,悲劇還會重演。
20xx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