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與開除的區別

  很多人認為公務員的鐵飯碗,不會面臨失業的,這是錯的,公務員也是會有面臨失業的可能的。對於公務員來說,“失業”有兩種情況,一是開除,二是辭退,公務員無論被單位辭退或開除都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再存在與單位、與其他公務員之間的公務關係,不再履行公務員職責,同時也不再享有公務員的各項權利。從某個角度講,辭退公務員與開除公務員沒有什麼區別。但實際上二者是有區別的。

  兩者性質不同

  開除屬於《公務員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當中的最高處分,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能夠被做出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且情節較為嚴重,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辭退則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被辭退的公務員僅是有不適合繼續留任的情形,被辭退後,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兩者的後果不同

  被開除的公務員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終身不能再成為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則沒有這麼嚴重的後果,根據公務員招錄考試要求的不同,一般禁考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