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學生實習小結
法學院學生從事法務實習工作,有利於對增強社會經驗,增加對法律知識的瞭解,及將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小編收集了,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和獲的教育的權利。權利相對應的英語單詞是“right”,“right”的另一個意思是正確的,對的。權利也有正確的,對的,正當的意思。
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是你的義務,這是自然法對你的要求,或著說是神法對你的要求,是人類出於本能的需求。從原始社會到現在的社會主義或資本主義,人類的進步是人類不斷的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去為自己的權利而奮鬥而鬥爭,那麼,現在我們也許還處於原始社會,還處於野蠻的社會,處於暴君的統治之下。
雖然法律沒有強行要求你要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權利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是可以放棄的,但是人類出於自己生存和發展,還有為了自己的後代,有一個相對人性的,舒適的,民主的,自由的社會,為自己的權利而奮鬥是歷史賦予你們的神聖的責任和義務。
價值:有用性,你對別人有沒有用,或著別人對你有沒有用或著一個物體對人來說有每有用?我想這樣說有些人很難接受,這也太直接了吧,沒有必要說的這麼直接.
沒事,你們看了也就姑且看之,不同意見沒有關係.
有價值的人生,我要怎樣活著才會有價值呢?這個價值是對別人而言的,還是對自己而言的呢?你在某一方面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你對別人而言是有價值的,同時你也是可以通過你的貢獻得到別人的尊重和認可.我想人活著就是為了得到別人的認可嗎?
想想覺得挺可悲的,覺得活一輩子還是為了別人而活著,貢獻為得到別人的認可和尊敬,為了對別人而言你有價值.而自己呢?
不過,能夠幫助別人也是一種快樂吧,因為幫助別人的同時,你會感到快樂,因為你覺得你還是有用的,至少你可以為別人解決問題.你是有用的.
寫到這兒,我不得不想到一種理論,就是,人性自私論,人性是惡的嗎?是那種為了得到自己想得到的東西而不折手段的嗎?自私得到的東西,對別人有價值嗎?自私的反面是不是也是一種美德?這些東西都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
篇2
實習期間,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主要工作,並能積極地完成指導老師交給的各項任務。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嚴格要求自己,主動了解工作任務,虛心向指導老師請教,及時彙報工作程序,大膽討論遇到的實務問題,認真總結實習工作,細心發掘自身不足,不斷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實習指導老師的肯定。
實習期間,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我隨辦案人員到看守所提審嫌疑人,瞭解了瀆職類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體特徵:從事職業職位較高、曾擁有***行使***較大的公權力、文化水平較高、社會閱歷較豐富、暴力傾向較弱,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是由於在金錢面前思想開始動搖,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終涉嫌貪汙、受賄、瀆職等犯罪。
實習期間,我隨辦案人員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涉及保密工作,具體部門不便說明***瞭解相關案情,調取有關資料。發現我國現行法律尤其是行政執法類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具體規定不夠詳實,賦予相關執法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滋生腐敗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向指導老師請教後,瞭解到我國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的現狀,我國法治程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實習期間,在查處有關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執法的問題,經與單位指導老師交流,瞭解到:1、各種法律職業人員分工不同:律師主要職責是保護當事人的人權、訴權;公訴機關,包括法院系統,主要是保護公權力和公眾利益;2、瀆職類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公訴案件的訴訟中,很少被列入訴訟當事人,屬於最弱人群,利益很難在訴訟中得到體現和保護;3、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執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進,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等方面得到了較好的保障,但實現真正的保障人權還需要長期的努力。
篇3
實習期間,在審查材料、調查案件、初查案件的過程中,指導老師交給我草擬審查報告、提請初查報告、初查階段報告、提請不予立案報告、司法實務案例分析等法律文書的工作。在寫作的過程中,我熟悉了相關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和技巧,瞭解了相關辦案環節的工作流程,查辦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實習期間,在寫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通過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探討,瞭解到司法實務中,尤其是瀆職類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等方面的知識。發現司法實踐中,在對瀆職類犯罪結果的認定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深入、具體,對案件的調查、初查、立案等帶來一定的影響。經查閱相關法律學術論文,發現相關問題在學術界同樣沒有定論,有關討論也很激烈。發現對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是司法實務工作的難點,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主要是通過現有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志進行推斷。這也是司法實踐與法律學術知識之間的存在銜接問題之處,需要通過司法實踐不斷積累經驗,找到查案辦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交流了反腐倡廉的問題,在老師的幫助下,對我國司法反腐工作有了進一步瞭解。瞭解到,在我國對官員的監管逐步加強的情況下,貪汙類犯罪會逐步減少,但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還會繼續,因為相比貪汙犯罪,後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隱蔽性。要根除此類犯罪很難實現,但可以借鑑國外經驗,每個人的身份證就是這個人的銀行賬號、社保賬號等財務賬號,且每人有且只有一個賬號,這樣就會大大增加個人財務的透明度。但在嘗試的過程中,為保護個人資訊,必須有相應的健全的調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範公權力對個人人權的肆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