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解析
法律常識是公務員行測考試常識判斷中的一個重要考點,為幫助大家複習常考的公務員法律知識,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歡迎大家備考練習。
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
1.下列有關國家公務員權利的說法錯誤的是*** ***。
A.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行政處分
B.由於主觀原因不願意繼續擔任公職時,可行使辭職權
C.行使辭職權不需要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D.國家可以剝奪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公務員的辭職權利
2.李某因犯殺人***未遂***罪、搶劫罪、盜竊罪而分別被判處10年、8年、5年有期徒刑,對其最後量刑應為*** ***年。
A.10年
B.23年
C.10-23年
D.10-20年
3.王某將與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後逃走,此時李某的熟人張某路過,見李某不省人事,遂將其手機、錢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沒有犯罪
B.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盜竊罪
C.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搶奪罪
D.王某、張某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
4.下列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B.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C.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時間為*** ***。
A.買賣合同成立時
B.買賣合同生效時
C.標的物交付時
D.買方付清標的物價款時
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答案解析:
1.答案: C
解析:
《公務員法》第13條規定:“……***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七***申請辭職;……”故A、B選項說法正確。
《公務員法》第80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予以審批。”故C選項說法錯誤。
《公務員法》第81條規定了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故D選項說法正確。
2.答案: D
解析:
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故正確答案為D。
【注意】本題為2009年真題,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其中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答案: B
解析:
王某與張某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沒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為是各自獨立完成的,故不構成共同犯罪。D項排除。
王某故意傷害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際,拿走“手機、錢包”,構成盜竊罪。故正確答案為B。
本題相關知識點: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盜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4.答案: B
解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5.答案: C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題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