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可以扣工資嗎
很多公司都會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利制定一系列的違規扣工資的制度。但這些制度真的合法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根據以上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即侵犯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但是,這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就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職工工作失誤對單位造成損失可扣發工資,但必須按上述規定扣發,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什麼情況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外,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每月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者工資的範圍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勞動法中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 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 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一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福利保險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二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 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