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技知識的論文

  科技資源共享在現代科技創新與 發展中顯得越來越重要,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共享問題繼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篇一

  淺析科技資源共享中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

  [摘要]科技資源共享在現代科技創新與 發展中顯得越來越重要,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共享問題繼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本文主要是探討科技資源共享 應用中涉及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比如科技資源共享應用中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主要涉及的內容?目前科技資源共享及其智慧財產權 管理和保護的現狀、對策,著重探討如何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進一步促進科技資源共享。在實際調研、資料檢索的基礎上,我們全面認識了科技資源共享的形式、現狀以及科技資源共享涉及到的智慧財產權事宜,提出了促進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原則。

  [關鍵詞]科技資源共享;智慧財產權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資訊化浪潮在全世界的興起,科技資源共享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共享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我國《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綱要》把科技資源共享機制的建設提到戰略高度,明確提出,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要以建立共享機制為核心,以資源系統整合為主線,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的科技基礎條件平臺。隨後,全國科技系統廣泛開展了科技資源共享建設。

  目前全球資訊科技發展過程的不平衡性,以及企業或機構採用資訊科技管理企業應用過程的不平衡性,使得資訊不能獲得有效共享和利用。尤其是在我國,雖然資訊資源建設與應用技術也有一定的發展,但由於缺乏完整的理論體系、統一的思想認識、相應的標準和規範、科學的規劃和 組織,存在資訊資源整合技術缺乏系統的梳理,資訊資源管理缺乏整體規劃,智慧財產權管理意識不強等問題,造成資源不能共享。可以說,要實現異構平臺、跨平臺的資訊公平而有效利用,就必須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努力實現資訊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二、科技資源共享應用及其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現狀

  科技資源是指從事科技活動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組織、管理、資訊等,硬、軟體要素的總稱。它不僅包括儀器、裝置等,還包括實驗材料、實驗方法、科學實驗資料和科技人才、科技服務等。

  科技資源的共享就是公開並整合現有的科技資源,實現科技資源的科學高效使用和管理,不斷開創新的資源,使之創造出更大的價值。我認為,科技資源的共享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科技硬體資源即物理資源的共享,包括大型精密儀器、裝置和實驗條件等的共享;二是科技資訊資源的共享,包括文獻、圖書、資料、科學資料等的共享;三是科技人才資源的共享;四是科技服務資源的共享,例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科技戰略決策服務、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等。

  從總體來看,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早在上個世紀就開始了對科學資料共享的法律規制研究,並且已經形成了相當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以此來規範和保障科學資料共享系統的正常執行。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已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體系,但在立法與司法上還存在著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國家科學資料共享工程”實施以來,科技部、 財政部等部門制定了相應的發展規劃、標準規範等,但還未出臺科技共享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規定。

  三、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實證調查

  由成都市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牽頭組織,我們開展了科技資源共享中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現狀的問卷調查活動。共計收回11家單位的調查問卷。我們通過廣泛瞭解國內外科技資源共享政策、實地走訪企事業單位進行實證調查研討。

  1. 調查問卷情況的分析

  從調查的11家單位可以看出,目前成都科技資源共享應用主要領域有生物製藥、資訊軟體、 機械電子、食品產業。科技資源主要是大型實驗儀器裝置與實驗基地,其次是科學資料、科技文獻、 網路 環境,最後是軟體技術平臺。參與調查的單位中有55%的單位經常進行科技資源共享;有45%的單位曾參與資源共享應用,且較少進行。參與調查的單位中,曾發生3件以上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單位只佔9%;其餘91%的單位不曾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這說明,在智慧財產權應用中,目前智慧財產權糾紛的發生率較低,且一旦發生,該單位可能就會出現一系列問題。

  調查中,選擇共享各方強調需要政府做的主要 工作中,建立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制定科技資源共享辦法的呼聲最高,達到73%;其次是建立科技資源資料庫佔64%;再者就是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佔55%.這說明目前成都科技資源共享尚處於建設初期,科技資源共享應用需要逐步進行平臺與制度建設,同時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意識也正在逐步增強。

  為實現科技資源共享,在應該如何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問題上,有82%的單位認為簽訂共享協議並做出承諾;其次是制定專門規章55%;其次才是採取成立專門組織、第三監督、繳納保證金等措施。

  2. 被調查單位的需求與建議

  有的單位要求開放並提供文獻檢索及圖書閱覽資源,使成員單位能免費共享;加強成員之間的溝通,資源共享應以務實為核心。

  一些單位在軟體測試平臺、科技人才資源等方面提出了需求,建議制定科技人才流動兼職有關政策、開發有關科技資源共享資訊查詢系統。

  個別單位認為,要加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需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 計劃和措施,把企業培育成自主創新的主體。目前中國企業在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中存在多頭分散管理,缺乏協調和預警機制等問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管理很多,專利、商標、科技專案成果、藥品註冊、市場與進出口智慧財產權管理缺乏有效溝通渠道與協調機制,難以形成合力。

  另一些單位希望能更多地與 社會進行資源共享,實現高校科研為地方服務。並且承諾在各方面工作中給予支援,促進科技資源共享平臺順利開展,同時建立健全機制,制定相關法規,避免糾紛的產生。

  四、科技資源共享 應用中智慧財產權 管理與保護的現實特點

  從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及各方面瞭解到的資訊來看,科技資源共享應用中還存在資訊渠道不暢通、共享機制、智慧財產權管理等方面有待改善的特點。

  由於科技資源分佈狀況不均資訊 網路還不健全,共享的資訊渠道因此受阻。一方面許多單位和科研人員不知道誰想共享自己的資源而不能提供共享服務;另一方面還有許多單位和科研人員不知道該去何處共享自己所需的資源。

  科技隊伍缺乏有效的凝聚機制。在科技 工作中,人的工作才是最為突出和重要的,目前由於缺乏有效的凝聚機制及嚴密的管理措施。高校的科研隊伍整合狀況也不容樂觀,校與校之間、校內各院系之間、實驗室之間以及研究人員之間的合作交流都不夠,未形成巨大的人才優勢。

  缺乏促進科技資源共享的具體法規和執行機制。在我國科技資源管理工作中,一方面,關於科技資源共享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導致科研單位普遍缺乏共享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具體可操作的共享執行機制有待完善,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等問題尚待探索解決。

  管理不完善、智慧財產權意識不強。共享的提供方或參與方對於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尚有待健全。科技資源共享的管理過程要有懂技術的工程人員,還應有熟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人員。我國一些企業對外合作時,經常忽略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知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或者就是根本沒有意識到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就從手邊流失了。智慧財產權評估系統不完備。進行科技資源共享合作時,相關費用的收取與出讓的智慧財產權價值有關。我國企事業單位一般對自己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價值估算較低,對合作方出讓的智慧財產權價值不明確,在費用問題上沒有估算標準,只能以對方提出的價格為準。

  五、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基本原則

  1.促進公益與保護私權相結合的原則

  智慧財產權法是智力成果專有權的“授權法”,通過“禁止”和“允許”兩方面的詳細規範,賦予資訊生產者或創作者在一定地域和時間內排除他人使用其資源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法律對人類智力創作成果的保護,如保護 文化創作的版權及其鄰接權、保護技術創新的專利權等,而且也包括法律對公平競爭秩序所進行的保障,如商標權、商譽權、地理標誌、商業祕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權利。從法律功能上看,智慧財產權法通過個體專有權利的賦予來實現全 社會知識資源的增長,並直接或間接地促進市場有效競爭。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私權,私權保護是智慧財產權法的基本考量,但智慧財產權這種私權具有很強的公共利益性質,換句話講,智慧財產權法具有公共利益的目標。美國《憲法》的智慧財產權條款也蘊含著這一思想:“通過確保作者和發明者對其創作物和發明的有限期的保護來促進科學和有用 藝術的進步”,實際上這反映了智慧財產權立法目標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管理和保護智慧財產權這種私權,看似和公共利益有一定衝突,其最終目標還是為了促進人類公共利益。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保護是共享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要對共享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在法律範圍內做出合理的限制,以合法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以及權利用盡原則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所以,在科技資源共享過程中,我們仍然要堅持促進公共利益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統一的原則,以此增進社會公共福利。

  2.共享自由與保護祕密相結合的原則

  科技資源共享的管理要解決許多矛盾:如公開與保密的矛盾、使用者與資料擁有者及資料管理者的權益矛盾、無償共享與有償共享的矛盾等。對於科技資源共享中的智慧財產權政策來講,首先碰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共享與保密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既然是資源共享,許多資訊與資源將會公開。如何把握好共享公開與保護商業祕密、國家祕密之間的尺度,這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在科技資源共享中,堅持共享自由與保護祕密相結合,既有助於保護科技資源共享提供者的權利,又有助於保護科技資源共享服務者、共享使用者的利益。

  3. 免費共享與有償許可結合的原則

  一方面我們不可能完全依靠其行政手段有效配置、合理安排發明資源,因為這種資源的最佳流動最終還是需要依靠市場交易活動來實現的;另一方面,國家並不是一個 經濟實體,因此很難完全從經濟的角度考慮資源的安排,而往往會更多地從 政治利益等一些非經濟因素角度進行決策,比如選擇其權利代理人可能更多地考慮他的政治上的可信賴性,而可能忽略那些經濟上具有潛在實力的企業等,由此使其決策偏離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

  根據“誰投資誰擁有”的原則,國家理應對政府資助專案產生的智力成果擁有所有權或一定程度上的支配權。現實中,政府投資開展一個研究專案,往往有著專門的目的。對於國家投資並擁有產權的發明成果,政府都有免費使用的權利。當承包商或其他許可方對政府資助產生的發明實施不利時,政府還可以強制許可。

  六、結束語

  以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促進科技資源共享

  科技資源共享中要建立和完善科技資源共享平臺的同時,還要注意以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的體系觀念來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公共利益。

  科技資源共享中的各方都應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體系。科技資源共享的平臺建設方,應當制定和釋出、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的政策、建立健全各項科技資源共享及其智慧財產權機制。科技資源的服務提供方,應當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提供各項科技資源共享應用時,明確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權利、責任。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的接受方,也要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與服務提供方約定好智慧財產權責任、界限,避免智慧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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