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格式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麼簽訂租賃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租賃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租賃合同範文一
出租方:
承租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及國家、當地政府對廠房租賃的有關規定,就租賃廠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廠房座落、間數、面積、質量
1、出租方保證向承租方出租的廠房系本人共有,擁有完全所有權和使用權。
2、出租廠房概況:
出租廠房座落地址: 。
出租廠房用途: 。
出租廠房間數: 。
出租廠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
出租廠房使用面積: 平方米。
出租廠房質量: 。
第二條 租賃期限
廠房租賃期限:租賃期共 年零 月,承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將出租廠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保證金條款
1、租金每季度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內,承租方應支付給出租方1個季度的租金;以後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 。
4、出租方收取租金時只提供普通收據,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發票,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發票稅。
5、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在簽定本合同書時,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證金每年人民幣 元正大寫: 元整。
第四條 相關費用
1、廠房在租賃期間產生的稅收由承租方承擔,不因本租賃合同無效,或撤銷,或變更而變動,除非雙方對此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2、租賃期間,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氣費、水電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網路使用費、環境衛生費、治安費、裝修費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3、租賃期間,廠房的使用權歸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權或獨立使用權的廠房外牆、屋頂、及廠房的附屬配套設施廠房內的空地、汽車車位等。
第五條 廠房變更與設立他項權利
1、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提前1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後,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舊出租方的權利和承擔舊出租方的義務,舊出租方不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廠房轉租給第三方使用,須徵得出租方書面同意,並與出租方重新簽定新的合同書,出租方有權沒收原承租方的保證金。
3、租賃期間,出租方欲對廠房設立抵押權,須提前1個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承租。如承租方在7日內無異議或不作為,則視為認可出租方的行為。如承租方作出決定終止本合同,則租賃關係自終止本合同通知到達出租方的次日起計算。出租方沒有按以上約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力,並追究出租方違約責任。
4、出租方設立其它他項權利,可以不徵得承租方同意,但應提前1個月告知承租方。
第六條 廠房修繕
1、租賃期間,出租方應負責廠房的正常維修,或委託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由出租方承擔。出租方只保證廠房能滿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2、租賃期間,如廠房發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損壞,或屋面漏水等,影響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內予以修繕,超過20天的,承租方有權自行修繕。<
3、租賃期間,如廠房有傾倒危險,或其它嚴重妨礙承租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脅到承租方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後立即進行修繕或暫時補救,如果出租方對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採取維修保養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繕。
第七條 出租方權利與義務
1、出租方保證如實向承租方解釋和說明廠房情況和周邊概況,應包括廠房權屬、廠房維修次數、物業管理、治安、環境等,及如實回答承租方的相關諮詢,否則視為欺詐行為。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規定時間向承租方提供租賃廠房。
3、租賃期間,如出租方確需收回廠房自用,必須提前2個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後,出租方應支付違約金共計人民幣5000元正,並如數退還保證金。
4、租賃期間,如有政府或經正常合法程式審批的拆遷行為,則按照國家拆遷條例和當地的拆遷有關規定執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賠償給承租方。
第八條 承租方權利與義務
1、承租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
2、租賃期間,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出租方。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50%計算,出租方有權沒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證金。
3、租賃期間,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改變廠房的結構及用途,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廠房和裝置的毀損、倒塌,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廠房當年市場價值的經濟損失。承租方如需裝修牆、安裝窗和防盜門等,須事先徵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經政府審批的,則應經有關部門批准方能施工。
4、承租方在廠房內的裝修,在合同期滿搬出時全部均屬出租方,但安裝的裝置、物品除外。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則承租方應自合同期滿之日起7天內自行拆除,恢復至廠房原狀。超過7天,出租方有權無償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數額內承擔。
5、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或合同期滿,承租方應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內搬出全部裝置、物件,但雙方另有協商除外。如承租方短期內另找廠房確實有困難或另有其它特殊情況,則出租方應允許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遷後5日內廠房裡如仍有餘物,如雙方無約定,視為承租方放棄所有權,由出租方處理。
6、租賃期滿,承租方需續租,應提前10天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內應提出異議或與承租方協商續約;如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10天內出租方不予以答覆,則視為默認同意承租方續租,本合同自動延長半年,自10天期滿次日起計算。<
7、租賃期滿,承租方在同等租金下有優先承租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
2、因不可抗力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0日內將情況告之對方,並提供當地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響如持續2個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3、合同履行期間,如非因承租方原因,廠房發生漏水、倒塌,或廠房被認為危房原因致使承租方無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則由出租方負責維護或修繕。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則自然終止,出租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20天內返還承租方支付的保證金和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關問題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對於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廠房所在地法院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則從其約定或規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
2、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後,應在10天內對此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或補充說明。如果在10天內不予以書面回答,則視為其接受書面通知所述內容。在此情形下,雙方應對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索賠
1、如果因出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出租方應返回承租方多交付的租金及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並無償給予承租方1個月內的時間搬遷。
2、如果因承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租方應在合同無效之日起7天內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補償金人民幣5000元正。作為對出租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否則,出租方有權扣留承租方已經交付的租金和保證金。承租方基於信賴而先期投入的各類費用,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
4、承租方逾期支付應支付的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付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1個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達30天以上的,則屬違約,出租方有權收回廠房並追究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5、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 附則
1、本協議一式兩份影印件無效,出租方、承租方雙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規定為準。
3、本協議中的“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制訂頒佈的條文;“法規”是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是指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制訂的規章。 出租方簽字: 蓋印;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 ;電話: 。
承租方簽字: 蓋印;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 ;電話: 。
籤合時間: 年 月 日;第三方證明人: 蓋印。
租賃合同範文二
出 租 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 租 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方是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簡稱租賃場地的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將租賃場地出租給乙方作為商業經營之用,乙方同意承租該租賃場地。現就租賃房屋事宜雙方簽訂本租賃合同。
1 租賃場地概述:
1.1 租賃場地為坐落於 ,建築面積平方米,用途為 。
1.2 權屬狀況:甲方對該租賃場地享有所有權,土地證號: ,房屋產權證號: 。
1.3 甲方保證繫上述租賃場地的合法所有權人,並保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時,該租賃場地的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沒有抵押給任何第三方,沒有被依法採取查封、扣押。
2 租賃期限:
2.1 租賃期限為 10年,自計租起始日開始計算。
2.2 免租期:因租賃場地要經裝修改造後才能達到開業經營條件,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給予乙方三個月免租期,免租期內,乙方無需支付租賃費用但需承擔該期間使用的水、電、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