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勞動合同範本
企業富餘人員和停薪留職人員因為仍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按《勞動法》有關規定,這兩類人員也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是小編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停薪留職勞動合同相關範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停薪留職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為____年。
第二條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有企業職工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第三條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第四條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第五條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等待遇。
第六條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____%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____元,每月____日前繳納。逾期6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第九條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牴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
甲方:__________單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3〕61號“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檔案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准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勞動。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職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為____年。
二、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營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二、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三、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四、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糧食副食補貼等待遇。
五、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___%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六、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七、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牴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門,如經公證,應交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訂
停薪留職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今年以來,隨著改革工作的發展,一些企業的少數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個體經營。這是經濟管理體制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為了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經國務院原則同意,暫按以下意見辦理。
一、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對於發揮富餘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於事的現象,有一定好處。但是,鑑於要求“停薪留職”的多數是有一技之長或年富力強的人員,他們離開企業對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會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根據工作是否需要,嚴加控制,區別對待。
二、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餘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安心於現任的工作。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農村從事技術開發和各種經營工作的,只要生產、工作離得開,應積極予以支援。
三、“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四、“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其數額一般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五、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後簽訂“停薪留職”的協議書,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憑“停薪留職”協議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六、“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已關停的企業由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本人要求辭職的,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七、對於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又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勞動的老弱病殘人員和為了複習功課參加升學考試的青年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仍按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42號文轉發的《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作出具體規定。已辦理的“停薪留職”手續與上述原則有牴觸的,應予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