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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咱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揉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的。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西方法治國家的實踐

  西方歐美等國其政權模式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以憲法為基石,以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為平衡手段,這一點是西方法治國家的共有特徵。因而,西方各國法律職業培養模式雖然在具體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其基本內涵卻是相同的。與此同時,他們也都構建了自己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即通過共同的職業成長曆程,使他們共同體內部達成相互理解、相互認同,從而促進法律公證與衡平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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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他們認為法律職業者主要是法官和律師。在社會生活中雖然法官的地位更為顯赫一點,但真正積極活動,對社會產生廣泛影響的卻多為律師,這一點主要是由其判例法傳統所決定的。雖然判例、習慣為法官發揮作用提供廣闊空間,但優秀律師所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他們能對法官的判例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所以,從技術角度講,普通當事人更重視律師的作用。因此,在英國,法官必須從優秀律師中選任,同時檢察官資格的取得也必須具有豐富的律師職業經歷。可以說,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共同體構建的核心是培養律師。

  在這些國家中他們一般都將兩大司法官培養納入律師培養過程中,其培養模式可以用下圖來表示:律師資格制度→律師業自由競爭→優秀律師成為法官或檢察官,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縱向一體化培養模式。而在大陸法系則表現為另一種模式。①例如:德國《法官法》第五條規定,要取得在司法部門的任職資格,必須通過兩次司法考試。參加第一次司法考試至少要在完成七個學期的大學法律學習之後,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則必須在完成三十個月的實習或見習服務之後。同樣,在對律師、檢察官資格取得也有如此要求。這就是所謂的“法曹一體化”培養模式。因為他們認為通過此種模式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可以使成為法官檢察官的人理解律師的業務和工作性質,也使成為律師的人能體驗法院的實際工作,檢察官的立場,從而,讓他們更好的理解在司法方面的共同使命,使他們產生強烈的職業認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