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規論文
新聞法律的正確運用和實現,是新聞傳播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前提和基礎。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下載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下載篇1
論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制
摘 要:隨著新聞媒體行業的迅速發展,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屢屢增多。完善《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網路新聞媒體侵權責任有其必要性與可行性,將其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一個特殊部分,完全符合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有利於完善法律程序和規範網路新聞媒體行業的和諧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路新聞;法律責任;名譽權
一、網路新聞報道侵犯公民名譽權的現狀
網路媒體敗訴率居高不下,賠償數額呈現上漲趨勢也是我國網路媒體侵犯名譽權權糾紛一司法狀況。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經濟學教授陳志武對近年來發生在我國的170件媒體侵權官司所做的統計表明,媒體的敗訴率高達80%。
由於法律規定比較粗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少法院判決的偏向與法律理念相反。例如:司法解釋沒有“真實”的具體標準,關於真實的判斷都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導致幾乎完全相同的一篇文章在不同地方打官司,結果截然相反。這些生效的司法判決也給媒體帶來混亂的指引,無從適從。①這也要求法律對網路新聞侵權給予進一步具體的規定。
二、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嚴重原因的分析
一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嚴重的社會原因
新聞機構為了吸引眼球,網上爆料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新聞,或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侵犯公職人員領導幹部等的名譽權。正逢國內大好的反腐形式往往會受到輿論的擁護,而忽略了對被害者名譽的保護。即輿論影響公正,以至於公開的侵權無法得到遏制。而被害人往往會想到息事寧人,即使名譽受損了也不願意將事情弄大,以至於給自己造成不利的影響,所以對一些侵權行為也不予追究,這也助長了網路新聞機構的侵權氣焰。
獵奇心理往往促使著人們去侵犯他人的隱私,從而侵犯到了他人的名譽權,二者往往相互聯絡,一個行為往往會同時侵犯到二者。群眾的獵奇心理也會為媒體的侵權行為提供一定的保護。對於司法實踐來說,只要網路曝光,網民參與在判決上往往會受輿論影響。“人言可畏”這句話許許多多有生活經歷的人則有深刻的體會。在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中,社會輿論多多少少都會對它施加影響。
二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衝突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有監督權批評建議權等。網路新聞機構也自然享有這些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與此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公民名譽權,侵犯他人名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於具體的制裁措施,《侵權責任法》也有具體規定。失實的網路新聞報道自然是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正常客觀的網路新聞報道在某些時候也是會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的。新聞機構進行正常的新聞報道是在行使憲法法律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可以說是合法的,但同時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又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這便產生了衝突。我國至今尚未制定新聞法,輿論監督在大多數情況下依託的是理淪規定的籠統權利,是檔案賦予的原則性權利。司法機關的審判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也只是規定了網路侵權,而未系統規定媒體侵權。儘管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許多新經驗,由於新情況層出不窮,立法程序與現實情況的發展無法同步,法官在某些網路新聞侵權案件的審判中還是無所適從。
三、法律規制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的完善措施
一將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作為《侵權責任法》中的特殊侵權型別
要完善《侵權責任法》,制定《新聞侵權法》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一部分。確立媒體侵權法不僅可制裁媒體的不正當侵權責任,還可為劃清網路新聞機構正當報道和不正當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從而協調受害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網路新聞機構的合法報道利益以及全體人民知情權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其符合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
二具體的完善措施
1.細化新聞侵犯名譽權中主觀過錯的認定標準。首先對主觀上的過錯這一構成要件要具體分析。網路新聞工作者基於新聞媒體指派或因其職務行為所採編的作品,新聞媒體應負有直接而全面的審查義務,不僅僅包含新聞的客觀真實性,還要包含採訪內容,新聞報道的合法性。在確保內容合法真實不存在侵犯他人名譽權等各方面的權利後方可發稿供人們觀看。其次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明星等雖然身份是具有特殊性,但他們也享有憲法,法律所給予的和他人同等的私權利。所以在主觀過錯的認定方面我認為只要網路新聞機構進行了失實報道或沒有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侵犯了他人名譽權便可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2.要明確規定侵權的主體是網路新聞機構或媒體記者。一般的侵犯名譽權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侵權主體往往是損害他人的名譽以達到個人目的。而網路媒體侵犯權的主體往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似乎有一定的優越性,要消除其此種優越性。不應該因為網路新聞機構代表著所謂的公共利益而使其受到法律特殊照顧。其言論自由也要受到特殊的限制,畢竟其影響力是一般的公民無可比擬的。
3.要高度重視精神賠償。我們在遭遇侵害的時候,通常意義上的賠禮道歉往往只是一種態度表現,形式上來撫慰被害人精神痛苦而已,卻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②所以物質上的補償便顯得尤為重要。新聞媒體作為權威機構在網上釋出的文稿會給被侵權人帶來更大的痛苦與傷害,所以對其進行的精神賠償數額應當高於普通的侵犯名譽權的案件。這一方面使被侵權人得到心理安慰和精神救濟,另一方面,對網路新聞媒體機構的嚴厲懲罰也能更好地使其引以為戒,從而更好更投入的從事新聞工作。淨化網路新聞,使媒體行業合理健康發展。
4.要切實做到司法公正,免受社會輿論的影響。近些年來隨著網路越來越發達,上網幾乎成了人們必備的生活,也正是如此網路言論影響司法判決的案例屢見不鮮。法律決不允許媒體利用人們的好奇心從事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活動。
5.網路新聞工作者在寫報道時要嚴禁帶有主觀色彩,發表個人的主觀意見。在寫稿過程中要少用形容詞及文學修辭手法,如誇張、比喻等手法的運用。儘量少帶主觀色彩,多用客觀敘述手法、少用抒情、議論手法。儘可能避免侵犯當事人名譽權。③一句話,不能對國家機關文書及職權行為報道有偏差。法律也要嚴格約束網路新聞媒體過分加入自己觀點侵犯他人名譽的行為。這與網路監督媒體監督並不矛盾,既能讓廣大人民瞭解新聞時事,又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通過以上措施會為懲治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提供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依據,能使法律更加嚴格約束網路新聞工作者的行為,嚴格了其主觀過錯的要件,加重了其賠償責任,明確了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主體的責任與要求,規範了其主觀表述,會使其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註解:
① 杜愛霞:《從媒體侵權糾紛看媒體侵權立法》,載於《傳媒法苑》2011年第5期。
② 高原:《論我國媒體侵權的現狀及其對策》,載於《傳媒法苑》2012年第7期。
③ 劉崇:《新聞報道中的侵犯名譽權問題》,載於《新聞窗》2013年第4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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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篇2
淺談新聞真實與法律的關係
摘 要 隨著社會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新聞媒體離我們越來越近,在大家看來,新聞反映著社會上普遍存在著的問題,然而有的新聞卻越來越不具有真實性和準確性,本文就新聞的真實性提出探討,介紹了新聞真實的重要性,簡單談論了行文真實與法律的關係,同時對如何讓新聞真實和法律關係和諧統一提出了思考。
關鍵詞 新聞真實 法律真實 關係
每天我們都會看到一則則新聞,但很多時候我們都對這樣那樣的新聞提出質疑,那麼我們到底要如何來保證新聞的真實性呢,這就需要我們將新聞真實和法律聯絡起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新聞真實和法律常常出現矛盾,得不到統一……
一、新聞真實的必要性
新聞是指利用電臺、電視臺、媒體、網際網路和報紙等來記錄社會、傳播資訊、反映時代的一種文體,在現代社會中開啟電視,聽廣播,上網,隨處都能見到新聞,多看看新聞能讓我們瞭解很多知識增長我們的見識,可是很多調查報告顯示很多人不太關心新聞,新聞越來越失去其真實性是主要原因,很多時候媒體僅僅為了炒作,而讀者卻被欺騙,久而久之人們自然對新聞的真實性表示懷疑了,虛假新聞會對記者的職業生涯、媒體的公信力產生嚴重負面影響,而且如果在社會矛盾集中出現的當下,還可能帶來嚴重社會後果,還很有可能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真實性是新聞的生命,試想如果你潛意識裡知道某則新聞是不真實的,那你還會去相信它並關注這則新聞嗎?新聞在你心裡還會有原來的價值嗎?可見新聞的真實性尤其重要,如果新聞失去其真實性那麼新聞就失去了價值,真實性是新聞的靈魂所在。
二、談談什麼是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
在瞭解新聞真實和法律的關係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白什麼是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是通過證據提示案件事實,它與司法裁判中事實認定問題密切相關,是代表在事實認定上與以往不同的反思性與批判性的觀點。新聞真實指的是在新聞報道中的每一個具體事實必須合乎客觀實際。只要表現在新聞報道中的時間,地點,人物,事情,原因和經過都經得起核對。
當今社會,無論是法律真實還是新聞真實都是要以真實性作為自身存在的第一要素,新聞真實首先要求作者們所報道的事實必須真實無誤,不允許虛構或誇張也不允許有任何差錯,其次對事實的說明、解釋也要符合事物的本來面目,不能有任何歪曲或掩飾。同樣,司法審判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中不難看出崇尚真實是新聞與法律相通之處。
三、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的關係
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看出,新聞真實之間的關係是矛盾的甚至是互相對立的,同時又是統一的,在新聞報道中我們如果要堅持新聞的真實性必須有法律作為依靠,然而很多時候一些真實的新聞報道常常因為法律與道德的關係而受到影響。不得不承認很多報道如果不誇大事實很難吸引大眾的眼球,為了各種利益新聞中違法事件時有發生。然而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在維護人權的根本立場上又是相互統一的。很多新聞報道可以起到批判和教育的作用,雖然法律也能進行約束但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而且法律所能達到的教育性有時是不如新聞報道的。目前,隨著我國社會法治和新聞法治的不斷完善,法律和新聞都努力不斷的進行自我調整,力求為對方所認同並適應對方。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首先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對真實的理解是不同的,法律真實對真實性的要求更加嚴格,我們日常生活中見到的、發生的就可以達到新聞真實的真實性要求,但法律真實則不同,法律真實是講求證據的。在法律真實中如果沒有證據來證明事物的存在就不能認定其真實性。其次法律真實和新聞真實的價值取向是不一樣的,這是因為新聞真實更多的專注於資訊傳播和輿論監督,而法律真實更多的講求的是訴訟的合法性內涵。
其次新聞真實和與法律真實的不同表現在證據的特徵不同和對證據的需求程度不同,新聞真實並不需要有真實的證據而法律真實則不同,它需要有真實且存在的證據,記者們在蒐集新聞的過程中也許是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而法律真實是必須存在證據的。在證據的特徵上,法律真實則要求強有力的證據,而新聞真實只強調事實的真實性,不關注證據能力,也不要求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四、對新聞真實的法律界定
原則上新聞報道的內容應該是客觀真實。新聞媒體覆蓋面廣、影響力強並且發行量也比較大。這樣一來更要求媒體和記者在新聞報道和蒐集時更加警惕,慎言慎行,要求媒體記者在報道某一事件時內容要真實,符合客觀事實,體現新聞的生命所在,新聞工作者永恆的目標是追求新聞的客觀真實。新聞真實兩種情形的關係在於原則上新聞應當保證新聞的客觀真實。如果新聞機構可以保證新聞的客觀真實,那麼新聞就可以不披露當事人的觀點,以保證輿論監督的效率;如果新聞機構不能確保新聞的客觀真實或認為不必確保其完全的真實,就應當從程式上確保外界可以進行自行判別,從而保證新聞機構輿論監督職能實施在不受侵犯的同時,保障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見二者是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的關係。
五、如何讓新聞真實與法律的關係和諧統一
在將新聞事實與法律和諧統一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得不將重擔交予我們的新聞記者和媒體報道者們,因為新聞記者的調查、報道會直接影響著社會群眾對新聞事件的第一認知,影響大眾對新聞的態度。那麼新聞記者和媒體該怎樣將新聞真實與法律關係和協統一呢?
一記者應加強法制觀念
由於新聞真實與法律擁有對立而又統一的關係,因此加強新聞記者的法律意識是在所難免的,只有加強新聞記者的法律意識才能得到放心真實可靠的新聞素材。在現在的社會上常常聽到一些不真實的報道,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著人們的生活以及社會穩定。就拿2012年12月21日是世界末日這則新聞來說吧,很多記者媒體都積極報道,很多記者據當地居民談論某些地方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只是一些自然現象罷了,事實上的確有這樣的事情,但某些記者為了某些利益,就很快將這一話題轉入世界末日當中,很快報紙新聞上刊登出某某某地區出現出現了災難預示著世界末日的到來,很多單純的人們就弄得人心惶惶,嚴重影響著社會安定。如果是有素質有法律意識的新聞記者就不會這麼做不是嗎?因此新聞記者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不斷的強化法制觀念、加強新聞職業道德修養是有必要的。
二要求新聞事實報道程式要合法化且拒絕媒體審判
媒體審判”指的是媒體在司法機關尚未做出判決前,根據自己掌握的“新聞事實”,對相關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斷,並將自己的判斷傳播給了廣大的受眾,使群眾們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點。這樣一來直接影響著事件的發展和結果,然而這一過程中群眾是無辜的。因此為了媒體不介入審判中,新聞工作者要牢牢記住“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法律原則,力求新聞事實報道程式的合法化,這要求每一位新聞記者都要站在法律的層面上觀察、思考、審視新聞事實,不感情用事。不被外界的利益迷惑。
三要注重全面深入採訪
中國有句古話“眼見為實,耳聽為虛”,更不要說有時候見到了也並不都是真實的了。例如2013年電影《搜尋》中女主葉藍秋因為在公交上沒有給老人讓座引起媒體和公眾的注意,這本來是一個很好的教育素材和社會現象,但新聞記者雖然見到的是事實但沒有深入調查,不知道葉藍秋是癌症患者且當時處於失落狀態,最終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導致葉藍秋自殺身亡,如果新聞記者深入瞭解,即時報道事情真相併澄清,這樣的悲劇就不會發生了。可見新聞記者在採訪的過程中要特別深入,要親自並及時的再第一時間到現場進行考證,得知事情的原尾後還要進行思考報道的現象,認真想想事情的根源,並且要考慮這則新聞有沒有報道的價值,社會上是否破普遍存在著這樣的現象等等。
六、結語
總之,深刻了解新聞真實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很有必要,新聞真實與法律之間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為了使新聞報道和法律和諧統一,新聞記者要提高法律觀念和道德觀念和個人修養,在工作中深入調查研究,做到實事求是,這樣的話群眾才能的得到事情真像,並從中吸取教訓或提高個人修養,才能體現新聞的價值和存在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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