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工傷事故處理一直都是個嚴肅的問題,為了保證事故發生時有法可依,企業制定相應的事故管理規章制度必不可少。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篇一
一、目的
1、規範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複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範圍: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範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裝置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重傷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87416110;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採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儘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③安全乾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絡陪同進行工傷鑑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篇二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鬥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後,按下列程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影。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詢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篇三
為切實保障工傷及職業病員工的應有待遇,進一步明確工傷處理程式,降低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唐山市工傷保險辦法》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公司工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工傷管理組織
公司成立工傷事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企管處、安全處、環保處、保衛處、公司辦公室及其它各單位的一把手為成員。安全處與企管處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申報、協調處理、費用報銷、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工傷處理程式
一工傷申報
1、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經本單位安全員核實準確後,立即上報安全處和企管處,經安全處登記確認並送往縣醫院治療。安全處負責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安全員負責申報工傷的相關材料並報企管處備案。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屬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員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報告公司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報告,本單位負責出具當月考勤表,由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申報相關材料交安全處並報企管處備案。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員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需認定工傷的,由安全處負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組織申報工傷相關材料,報企管處。
4、由企管處負責組織好所有申報材料,報請豐南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
1、廠內工傷或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7日內提供以下材料: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工傷治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廠內工亡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0日內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
3、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15日內提供以下材料:
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具責任認定書的,需交警大隊另出證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員工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5日內提供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三勞動能力鑑定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員工本人或家屬向市勞動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職工鑑定確認事項申請表;
3、身份證影印件;
4、診斷證明書影印件;
5、住院病歷,未住院者須呈報門診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15日之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四確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於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員工本人在醫療期滿前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員工所住醫院出具證明,員工填寫《河北省工傷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鑑定申請表》,上交公司安全處。經安全處稽核後,由受傷害員工或家屬報市級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三、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的相應待遇,由公司企管處負責落實。
一工傷醫療待遇
1、員工發生工傷後,到公司指定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按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符合報銷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全額報銷。
2、員工發生工傷需緊急搶救的,可以就近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脫離危險後,安全處通知仍需治療的受傷害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3、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在受傷害員工經搶救脫離危險後,由安全處通知受傷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4、工傷員工脫離危險後未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的,或者在非定點醫院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5、因工負傷的員工,若定點醫院無法治療,由定點醫院提出書面建議,或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向治療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考查核實,報請縣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司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療補貼。員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5元/天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安全處稽核後,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員工發生工傷或因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護理費。員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唐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陪床人員待遇。員工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間需要他人護理的,經工傷員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給於發放。
六評殘待遇。工傷員工經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按月予以落實。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廠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每半年集中報送公司領導審批。
二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將工傷申報材料上交企管處、造成工傷申請超過時效的,退回單位上報的員工工傷申報材料,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公司不擔負任何費用,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責任。
三員工發生工傷在定點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需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由工傷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到企管處領取《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經定點醫院簽字蓋章,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後,3日內將轉院申請表報到企管處,由企管處負責報送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工傷人員因治療需向公司借款或報銷工傷費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津西[2008]4號《關於理順工傷借款及報票程式的通知》辦理,所有工傷借款由公司以工傷預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給工傷定點治療醫院。報銷住院費用時,必須提供院方出具的藥費消費明細表、藥費單原件,用以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銷工傷費用,企管處憑報銷的費用衝減公司工傷借款。
五經核實,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傷害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六發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七因員工所在單位瞞報、漏報、不及時上報工傷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考勤、工資等證明騙取工傷而導致公司、員工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
篇四
為了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切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倡導“以人為本、安全生產”的管理理念,促進各部門抓好安全隱患整改,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正常安全生產,特制訂本目標管理。
一、 工傷事故控制指標:
二、工傷事故指標分解:
杜絕發生重大或影響惡劣的安全生產事故。 輕傷事故發生不超過2人次。 事故隱患整改合格率100%。 三、 工傷事故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C 患職業病的;
D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F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範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當事人主管部門、公司裝置安全檢查小組及行政人事部三方同時認定,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式
1、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2、員工因工負傷,經行政人事部、當事人所在部門及裝置安全檢查小組確認後按國家《工傷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認定與鑑證。
3、經三方鑑證確認為工傷,報副總經理審批後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備案。
五、 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後,公司當事人主管部門、行政人事部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1已參加“意外傷害險” 的員工以意外傷害險索賠條例及額度為準,根據其相關規定醫療費用由相應的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2已參加“工傷保險” 的員工以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準,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社保機構支付。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1已參加“意外傷害險” 的員工以意外傷害險索賠條例及額度為準,根據其相關規定醫療費用由相應的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2已參加“工傷保險” 的員工以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準,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社保機構支付。
六、 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 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儘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B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並處罰200元,部門負責人處罰1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第一文庫網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並罰款500元處理;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一次並處罰300元;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七、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 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當事人所屬部門的事故分析報告經行政人事部、裝置安全檢查小組確認後由總經理簽字生效;
3當事人所屬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
4如出外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5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6病歷;
7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8費用結算明細表;
2、 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暫時沒有享受“意外傷害險” 及“工傷保險”待遇的員工。
1當事人所屬部門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裝置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醫療費用;
2當事人所屬部門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醫療費用
3當事人所屬部門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醫療費用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的1-70%按責任分擔,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並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後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八、非因工負傷
1、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輕傷者,單位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用;事發一週內未上班工資按病假考勤處理,事發一週至一個月未上班發放基本工資的40%,事發一個月後仍未上班不計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
2、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重傷者,單位視其病情狀況、工齡及日常工作表現給予200至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事發半個月內未上班工資按病假考勤處理,事發半個月至三個月未上班發放基本工資的40%,事發三個月後仍未上班不計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
3、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死亡者,單位視其事發狀況、工齡及日常工作表現給予200至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100至500元員工遺屬撫卹金。
九、評比、考核辦法:
1、輕傷控制指標按照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時間段,進行統計考評。
2、發生了輕微工傷事故的,將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處罰1000元。
3、同一個部門3個月內,再次發生同類型的事故,將對事故責任部門責任人在第二條處罰基礎上,再加罰1000元。
4、由一個部門的作業員工的主要原因導致另一個部門作業員工受傷的,將根據事故調查情況,劃分主次責任,由兩組管理人員分攤相應處罰,事故當事人將按公司處罰條例及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5、發生工傷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在12小時內未到行政部進行工傷登記的,對部門經理罰款200元。
6、發生工傷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在24小時內未組織受傷人員所在部門的班組長 、事故現場人員到行政部接受調查的,給予部門經理處罰200元/天。
7、行政部事故後48小時未完備資料上報有關部門的,將給予當事人處罰100元/天。
8、行政部2天內不下發事故簡報的或15天內未下發事故通報的,將給予責任人處罰100元/天。
9、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情節,謊報事故型別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傷殘人員賠付前,對當事人、班組長追加罰款2000元/人次,並保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10、在事故通報下發後,有舉報工傷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查實,將給予舉報人2000元/次的獎勵。
11、通過公平、公正,以實際安全工作成效為標準,評選出表
現突出的部門,公司將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並在公司範圍內推廣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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