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論文
做好社會治安工作,是維護我國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深入進行的重要之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社會治安的論文,供大家參考。
社會治安的論文篇一:《淺談社會治安制度的完善策略》
摘要:社會治安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一環,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了社會治安的重要性,提出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的要求,對各項具體內容都做出了明確指示,因此,本文從各項具體要求出發,闡述筆者所認為的淺薄觀念。
關鍵詞:立體化;依法辦事;嚴格執法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對社會治安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從這些要求中,我們可以提煉出以下幾點。
一、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什麼是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這對於現代管理模式是十分常見的描述,立體化,意味著要多層次,全方位。那麼如何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立體化,將是這一點要求的立足之本。
一多層次
社會治安是需要多個部門來協調配合達成的,比如110接警中心與交警,派出所之間的指揮關係。然而,想要立體化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就必須確立有多少層次來構成該立體化的體系。
第一,基層。基層是面對治安問題等突發狀況的維護者,因此,保證基層人員充足,素質過硬是必不可少的要求。在招收基層執行人員時,標準要相對於其他崗位做一點改變,對於專業知識需要過硬,而對於法律就更需要精通了。基層人員處理治安問題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此基礎之上,基層工作人員還需根據不同的情形,來採取不同的方式以達到解決問題,維持社會安定的治安目的。基層的組織機構必須時時刻刻保持思想的先進性,跟上社會的步伐。基層的工作人員還需保持通訊暢通,因為基層治安組織屬於第一線的組織,必須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快速反應層。快速反應層在現如今的體系中已經實際運用了很久,110接警中心一直擔任著這樣的一個角色,每天龐大的資訊量在接警中心流轉。因此,110接警中心在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的地位與職能就不必再做過多的改變,繼續依照現有的規章制度即可。
第三,決策層。決策層一直以來都是屬於幕後人物,在通常的社會治安活動中並不曾看見他們的身影。儘管如此,決策層也是必須存在的,該層人員可以由地方高層組成,在重大疑難問題出現之時,決策層自動組成並指導基層與快速反應層快速高效地執行任務,這就是決策層的主要職能。需要注意的是:三個層次的格局並不是永不變化的,只是在現如今的技術能力以及有限的資源面前,這三個層次的設立是最為合適的,我們甚至可以期待技術的革新使得層次產生巨大的變化。
二全方位
第一,預防機制。社會治安主要的物件依舊是平民百姓,因此,預防的重心也將放在基層組織。預防該類問題需要貫徹群防群治這一方針,因為社會治安所涉及的利益絕大多數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只有在百姓認識到自己的利益,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在面對切身利益受到損害之時知道運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去維護該利益。因此,宣揚法治精神與普法活動還應繼續,且必須更加地面向基層而非面子工程。此外,還應該對治安問題多發段加強巡視,對經常觸犯社會治安的人員重點教育,重點關注,爭取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將其扼殺在搖籃中。
第二,處理機制。預防只是為了減少治安問題的發生,但如果完全依賴預防機制,社會治安問題就變成了“游擊戰”的頑固性疾病了。所以,除了預防機制,我們還必須建立一套高效的處理問題的機制。在現如今的體系下,處理此類問題可以說90%是由公安系統來完成的。近年來,公安系統為了加強對社會治安的管理,做出了許多改變,各地都開始徵召協管員來幫助警察處理案件。一方面提供了就業機會,另一方面還提高了資源的使用效率,可以說,這個舉動的確是一個不錯的方法。然而,處理機制並不能單單在案件發生之後的環節中加強,還應該在案件發生之前就有相應的措施,例如,在各個街道,小區安裝監控攝像頭,力保無死角全方位監控,並保證每個攝像頭全天工作,完好率百分百,這樣一旦治安問題出現,就可以及時有效的進行追蹤,解決問題。老百姓對社會治安問題的關注點並不在於政府部門如何防範,如何應對,他們只關心社會治安問題發生在自己身上時,政府部門解決問題的效率有多高,效率高於預期值則心滿意足,如果效率低於預期值,那麼依照老百姓的思維,往往會劍走偏鋒,走向偏激的道路,對社會治安構成影響。
第三,善後機制。社會治安問題發生之後,及時有效的處理會減少人民和社會財產的損失。然而,即使解決了問題,損失的財產卻是實打實的擺在了那裡,那麼如何善後是保障社會穩定的最後一道關卡。以現如今的思維觀念,損失的財產,能追回的儘量追回,而對於追回困難或無法追回的財產,似乎只能咬牙跺腳認栽了。社會集體的財產的損失暫且不談,畢竟是集體,集體的財產自有集體來抉擇。人民的財產損失了尚有全部或部分沒有追回,怎麼辦?目前的做法說通俗點就是誰造成的損失誰來賠,賠不完自己想辦法。這對於老百姓來說無異於更大的損失,也是更大的安全隱患,面對追不回的損失,有的人選擇了放棄,有的人選擇了運用法律途徑,有的人則選擇了以牙還牙。俗話說冤冤相報何時了,這句話充分體現了我國國民的思維模式,這對於徹底解決社會治安問題是一種挑戰。因此,有效的善後是防止該類事件發生的辦法,這雖然不意味著能夠完全杜絕,但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是肯定的,而主要的方法就是思想工作,進行思想工作,一方面,引導民眾對相關問題採用法律的方式解決,另一方面,進行心理干預,保證受損害的民眾在身體、財物受損之後,不至於心理受到創傷。
二、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一直是各國重點治理的物件,不為別的,就因為這幾項犯罪涉及到人類安全與健康人。在我國,從新中國建立之後的這幾十年,涉黑,邪教,黃賭毒交替發生,近幾年,恐怖活動在我國也有發生,這不得不使我們深思,到底是犯罪分子無孔不入,道可通天,還是我國的防範機制出現了什麼問題。對此疑問,究其原因,還是我國的防範機制上出現了大問題。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首要的就是依法辦事,其次才是嚴厲打擊。
一依法辦事
法律的作用有很多,調整作用,保護作用,在這裡,我們需要強調的是保護作用。違法犯罪活動是為社會所不允許的,因為這些活動不僅僅侵犯了公民的權利,在有時還會影響到國家的發展與穩定,而有關法律就是為了應對這些活動而設立的。法律要求懲罰違法犯罪活動,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偵察審理犯罪活動時的準則,這些規定並不是單純的為了保護違法犯罪分子僅剩的基本權利,更是為了保證法律處罰的違法犯罪是真正的違法犯罪,而不是因為徇私等原因導致的冤假錯案,這就是為什麼需要依法辦事。法律的規定容不得任何人僭越,我國曆史傳承留下來的許多思想是不符合現代法律思維的,但是這些思想深入人心經常會知道人們在合法的本意之下做出違法的舉動,這是導致違法行為的常見原因,而要踐行依法辦事這一準則,上述原因是最大阻礙,而要清除阻礙,就必須讓現代法律思維深入人心,讓人們養成先從法律角度看問題而不是從倫理道德判斷是非,而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則要簡單的多,加大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對於一切違法行為都應予以懲處,但切不可以超越法律的方法來處理,因為用違法的方式處理違法的行為依舊是違法的。法律賦予了民眾權利,也賦予了公安,檢察系統工作人員偵辦違法案件的權力,但我們在看到權力的同時不能拋開法律規定的義務,權責統一才是依法的真正涵義,忽視或側重任一方,都會增加辦案過程不公正的可能性,兩者並重才能保證公正與效率兼顧。除去上述的要求,還有最後一點要求,我們必須謹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人員的地位不能搞特殊,既不能高於他人的地位也不能貶低地位,這樣才能保證執法人員的個人權利。執法人員是國家的尖刀,提升尖刀的鋒利才能無網不破。
二嚴厲打擊
違法犯罪活動是對個人,集體或國家中的一個或多個的權利的侵犯,尤其是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犯罪。這些犯罪行為的性質屬於及其惡劣的行為,在全世界是被公認的惡性犯罪,因此,在世界各國,一旦發現該類犯罪行為,都會受到國家的查處。對於這些犯罪行為,我國法律的規定中自由裁量權的比例相對較多,因此,對於嚴厲一詞的理解也就會出現見仁見智的情形了。嚴厲是在法定刑範圍內的嚴厲還是超出法定刑範圍的嚴厲才算是真正的嚴厲,這一問題筆者認為需要結合上一條依法辦事來確認了,嚴厲打擊是在依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打擊犯罪的活動,那麼結論顯而易見,打擊犯罪,最嚴厲的處罰也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至於法律規定的處罰範圍是否合適,自有專家評論。基於以上觀念,筆者認為,既然要加強對犯罪的打擊力度,重視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依法進行嚴厲打擊,那麼首先重視執法隊伍的權利以及義務的統一,給一線執法隊伍足夠的信心足夠的動力去打擊犯罪的同時提醒執法隊員守法的意識,才有可能實現這一目標,至於懲罰犯罪分子自有法律的規定,而且對於懲罰的力度已經無需討論。所以,降低了打擊犯罪的成功率和破案率的主要原因仍舊在執法人員身上,更因為原因在執法人員身上,所以,合理擴大執法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才是決解問題的關鍵,我們現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縮小權利的同時擴大了義務,使得執法人員面對犯罪行為被各種限制性條紋規章禁錮了手腳,因而錯失了良機。
三、結語
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基礎牢靠才有可能事半功倍,社會治安問題自從社會出現之後就一直存在,歷史上各個朝代都為此想破了腦袋,不過不管處於什麼時代,根本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長治久安,只是隨著時代的進步,技術也在進步,方式方法也在進步,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體系最重要的就是在完善的基礎之上利用現有的技術,而基礎就是法律和制度,技術則是各種各樣的方式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長期的社會穩定,才能保證人民生活安康。
社會治安的論文篇二:《試談精神病患者對社會治安的影響》
摘要:近幾年來接二連三發生的精神病人傷人事件則將精神病人推到了風口浪尖,精神病患者已經成為我國嚴重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問題。對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之所以那麼關切,是因為現如今管理的缺失已經讓這一問題逐漸凸顯,不僅對精神病患者不利,更會對社群、社會的正常執行秩序以及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帶來不利影響。
關鍵詞:精神病;肇事肇禍;社會治安;綜治
隨著時代的發展,精神健康問題已經逐步受到全社會的關注焦點,並且關注的程度和討論的熱度也越來越高。曾經有人做出預言,二十一世紀人類將步入精神疾病時代。此話雖然有些危言聳聽,但細想一下卻不無道理。人類生活環境的不斷變化,精神疾患的發病率不斷提升,精神疾病患者對於社會的影響因素也越來越多。因此對於精神疾患的預防以及對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對於現代社會,特別是對於社會的治安來說顯得異常的重要。從現實的情況來看,近年來因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而引發的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在我國頻頻發生,比如精神病患者傷人、破壞公物、尋釁滋事等行為對於社會的和諧安定產生了不小的負面作用,也成為了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難點和重點工作。
一、精神疾病概況
一精神疾病的概念
精神疾病是指因精神活動紊亂為主要症狀的疾病,狹義上指精神功能嚴重受損,自省障礙,不能應付日常生活要求與保持對現實的適應接觸,造成對本人與社會嚴重影響或妨害的狀況,即精神病。精神活動紊亂,就會出現各種精神範疇的異常症狀,例如感知障礙的錯覺、思維障礙的聯想障礙、邏輯障礙、妄想、情感障礙、意識障礙等。各種不同的精神異常症狀組合,就出現了各種型別的精神病。
二精神疾病
現全世界患精神病者人數驚人。一般來說,平均一百個人中就有一位精神病患者,該病屬於常見多發病。根據我國統計資料,精神病不但發病率高,而且呈上升趨勢。以上海為例,1958年上海市普查精神病發病率僅為2.8‰,然而在此之後的資料一路扶搖直上。到了2010年,根據的統計資料顯示,上海市的精神疾病的患病率已達16.39‰,且每年都以0.3‰的速度遞增。除此之外,各種心理障礙的發病率也已超過5%,本市每年發生精神病人嚴重肇事和肇禍事件都近百起。
二、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現狀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曾釋出資料表明,中國內地各類精神病患者已超過1億,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約為1600萬,近幾年來接二連三發生的精神病患者傷人事件則將精神病人推到了風口浪尖,精神病患者已經成為我國嚴重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問題。據公安部統計,2010年我國由精神病患者引發的刑事案件達6萬起,並呈逐年增長趨勢。在刑事案件以外,因精神病患者而引發的各類治安事件幾乎在我國每天都在發生,而發生地點也沒有固定性,隨時隨地都有可能出現攻擊他人、損壞物品等一些肇事肇禍行為,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開展造成了不小的困難,也影響到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然而在上海,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問題所面臨的形勢更為嚴峻。根據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精神衛生中心在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所做的全面調查示,這一年中上海市共發生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病例1068例,肇事事件佔54.4%,多餘肇禍事件,極端惡性傷人事件仍為極少數,主要病種是精神分裂症,佔73%。在處理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的事件中共動用警力1951次,影響了上海的總體治安環境和市民的安全感。
三、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的社會影響
在過去,精神健康問題往往被社會所忽視,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不僅是醫療衛生部門較為忽視的一環,也同時一直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空白地帶。在當今社會上,精神疾病患者常常被標上“不正常人”的標籤,人們也常常會對精神疾病患者流露出異樣的眼光,更有甚者對其嫌棄、侮辱。雖然諸多的法律都給予了精神疾病患者應有的尊重和相應的權利,但是社會在接受這些法律和執行這些法規、規章的時候都總顯得那麼力不從心,執行力和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雖然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以減輕甚至免於處罰,無民事責任能力的人能獲得更多的關照,但這恰恰又成為社會上不少民眾對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後“無法無天”逃避罪責以及享受不公平待遇的詬病與不滿之所在。雖然精神疾病患者在社會中僅僅是小部分人群,但在其危害狀態的突發性往往會令管理者措手不及,特別是對於上海這樣人口密度極大的城市,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禍行為會嚴重威脅本地區的正常社會秩序。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之所以難,是因為精神疾病患者自身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和不可控力。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管理不善非但會引起區域性的治安事件,甚至還會上升到社會矛盾,嚴重影響治安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對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之所以那麼關切,是因為現如今管理的缺失已經讓這一問題逐漸凸顯,不僅對精神病患者不利,還對精神病患者的家屬帶來不便,更對社群、社會的正常執行秩序以及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帶來不利影響。
四、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的性質
一危害物件的不特定性
在很多情況下,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禍行為更像是一種自己情感的宣洩,沒有明確的目標和指向性,見人傷人,見物毀物,使人猝不及防、措手不及。比如在2015年11月底,上海一小區內的一名男性在和父母發生爭執後,突然情緒失控,抄起小區內的滅火器、磚頭肆意砸向停放在旁的車輛,共有多達17輛車被其砸毀。由此事件可見,有些精神病患者並沒有特定的攻擊物件或破壞目標,而是具有極大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正是這種漫無目的的行為和侵害目標的不可預知性,使得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禍行為難以預料,難以防控。
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確定性
在發病期間,精神病人往往會如脫韁的野馬一般情緒激動,不受控制。主要表現為下手沒有輕重,不分場合,傷害程度大,性質非常惡劣。比如2012年在上海市原閘北區臨汾路附近,發生了一起曾有精神病史的男子惡意行凶的案件。該男子在馬路上見到有過往的車輛便撿起路邊石塊砸毀車窗玻璃,並毫無徵兆地用手中匕首向車內人員捅去,共有兩輛過往小轎車受害,造成1死3傷的後果。從此事件中不難發現,精神病患者極有可能在一定的時間內完全喪失理智,從一個有正常思維的智人變成一個"獸性大發"沒有任何情感和自我控制能力的"野獸"。這並不是說精神病患者都是非常凶殘和可怕的,而是想以此來說明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可控、不可預知。不得不說有些時候精神病患者的傷害能力非常之強,造成的惡劣影響的範圍非常之廣,對社會造成的安全威脅非常之大。
三危害時間的不可控性
大部分的精神病患者並不是一直都處於精神紊亂的狀態,而是間歇性地出現失去理智、精神紊亂的狀況。換言之,有些精神病患者在沒有發病的時期與正常人無異。在實際中,管理者處於尊重人權的角度考慮,並不能對未處於發病期的精神病患者做過多的限制措施,但是精神病患者可能隨時會發病,一旦發病必將令人猝不及防,造成許多肇事肇禍的後果。特別是對於未有過精神病史的患者而言,何時發病並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就更加難以預料和防控。比如在2011年3月曾一度轟動全國的上海機場殺母案件,剛剛留學回國與母親團聚的兒子,怎料剛見面就在機場殘忍地將自己的母親用刀殺害。而在此之前,兒子就曾和母親說他一直覺得有人在和他說話,母親意識到了兒子在精神方面的問題,正打算等他回國帶他做檢查,熟料還未等到檢查和治療,兒子就在機場突然發病,母親以及機場的安保人員毫無防備,終使慘劇發生,令人扼腕。
四危害行為的反覆性
雖然我國精神病治療手段不斷提高,大部分的精神病患者都能得到充分的治療,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於精神疾病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治療後即使被認定已經康復的精神病患者也有可能再次犯病並再次做出肇事肇禍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有不少肇事肇禍的精神疾病患者在治癒出院迴歸到家裡居住生活後,或許是由於沒有得到良好的護理和正確的監管,或許是由於接觸了新的刺激,極有可能使病情再次復發,存在再次危害社會的隱患,嚴重影響了周圍鄰里和社群的安全感。近年來,上海也不乏出現那些病情反覆的、愈後復發的精神病患者再次肇事肇禍的案例,而且其多次的肇事肇禍的行為也一定的連續性和相似性。
五、規範性建議
我國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的趨勢,如何對精神病患者的社會危害行為進行防控已經成為當今社會治安的一大難點。上海在2014年新修正的《精神衛生條例》中不但寫明瞭精神衛生工作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職責,還需要公安、司法行政這樣的職能部門協同做好精神衛生工作。但是在上海現行的相關治安管理條例中卻從未提及該部分內容,因此建議,在現有的《上海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中應當加入對精神病患者的社群治安防控的內容,具體在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中的第八條:“鄉鎮、街道綜治委履行下列職能”的八條職能中,補充第九項職能:“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精神病患者的社群治安防控工作,預防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根據上述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所在學校和單位以及當地的公安機關有責任立即對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傷害自身和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時,衛計、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有責任建立精神衛生工作資訊共享機制,並按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資訊的錄入和更新。正是由於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時的特殊情況會嚴重危及社會治安,所以建議在上海綜治工作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精神病患者的監管,嚴格防範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禍行為,社群綜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衛計、公安、民政等部門加強精神病患者資訊的專門跟蹤管理,使針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的防控措施更具針對性、科學性和可行性。預防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禍行為不是某一部門的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而是要多部門甚至是整個社會的努力。希望上海的綜治工作部門能嚴肅得認識到這個問題並進一步提升社會治安管理水平,維護社會安寧,為上海市民營造一個良好的、規範的、法制的、和諧的社會環境。
社會治安的論文篇三:《試論如何加強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企業在各個方面需要的面對的難點都逐漸浮現出來,針對現今企業制度不斷的改革,企業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也需要結合執法理念對工作進行合理的改進,使企業可以在複雜的社會環境下有良好的發展基礎,促進企業實力的提升。
一、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許多企業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由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無法完全發揮部門職能,在部門職責的義務上也有所疏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作為公安部門的下屬機構,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卻無法與公安部門工作達到執行協作效果,並沒有展現其存在的意義。而因部門工作的性質,一些工作人員並沒有職業素養,只是在日常工作中進行簡單的矛盾糾紛與排查類工作,在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無法起到執法的效果,使工作過於形式化。
二、現代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需要
對相關的工作人員要進行一定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其認識到提高對企業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性,宣傳教育對綜合治理起著重要的作用,通過多種途徑各種方法手段對相關人員的職業道德以及在法治上的錯誤觀念進行糾正與教育,將企業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的意義和目的落實到實際當中去,保證企業的安全生產。在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需要規範的制度,由此可見,制定出科學、合理、規範的制度是保證其工作正常執行的基礎。因此,在制定相應的制度時要在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依據公司的規定進行編制,從而使綜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據可循,使工作可以切實的落到實處,發現一切違法亂紀的行為一定要進行嚴格批評與懲辦,對於知情不報的相關人員一定進行嚴格的查辦。
三、加強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策略
企業社會治安綜合管理工作只有一個部門的開展是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因社會治安工作是涉及到各個領域的綜合性、系統性工作,只有依靠各個部門之間的配合才能起到綜合治理的目的。
一當前,倡導科學發展理念,構建和諧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的工作已成為時代的主旋律。作為企業,實現其長久健康發展也是職工及其家屬們的殷切期盼。黨中央、國務院及時制訂並頒佈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大政方針,提出了適應新時代要求的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總思路,並要求在工作機制上不斷實現新的突破。針對企業的具體綜治工作,本人認為應首先從下述幾個方面著手。
二樹立抓治安必先抓防控的理念,持續增強社會治安駕馭能力抓好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一定要首先認真落實好企業內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分擔制度,把防控管轄範圍內的刑事犯罪作為工作的中心任務,周密構建企業內部的治安防控機制,把整治刑事犯罪、構建防控網路、監視重點管制物件包括各類不穩定、有劣跡人員、把握重點控制目標包括危險物品存放場所。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重點消防場所等作為重點工作內容。打造出企業綜治工作多管齊下的工作格局。強力打擊刑事犯罪即指完善案情分析機制,抓住案件特徵,總結髮案緣由,實施周密有效的防控手段,不留死角,不出遺漏,分清輕重緩急,分門別類地去抓,最終建立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三廣開資訊渠道,全面掌握輿情資訊通常所說的“輿情”是指“輿論情報訊息”,僅在密切把握輿論情報的詳細內容時,方有可能主宰穩定的局面。打造健康向上、和諧穩定的平安企業,第一條件就是一定先構建出周密完整的情報資訊聯絡網路系統,將收集情報資訊工作作為首要性工作去突出抓好,並且特別注重抓好情報質量的提升工作。其一是要廣開資訊聯絡途徑,強化並整合各路資訊的獲取方式,深人進行保密資訊通道建設,盡力搜取隱蔽性、萌芽性、防範性的高價值資訊。其二就是應強化各路資訊的分析判別工作。依託主導部門的綜合資訊收集功能,實現各協調配合主體間的資訊溝通,互為補充,共同研究,實現資訊全面及時共享,達到由過去的從屬配合向主動積極管控的根本性轉變。其三是周密做好各路資訊的接受應對過程。依照所獲情報的緊張情況,採用黃色、橙色、紅色三擋應對機制,且實施穩妥應急預案進行響應,進而達到精準控制和處置。
四解決矛盾要從調節處置開始企業各級黨組織基層單位要本著對企業、對員工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主動為企業黨政分憂、為員工家屬解難,對工作中發現的不穩定苗頭,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實事求是地反映群眾的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特別是要充分發揮調解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堅持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作為首要基礎工作。
五樹立“應急”必須先實現“快速”的理念要按照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企業應急管理機制。重點突出“快”字。
六樹立抓維穩必須先抓評估的思想主要是針對企業治安和企業穩定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好重大問題決策前的經濟效益和穩定風險的“雙評估”機制。結合企業實際,由綜治辦牽頭,公安、保衛、紀委、審計、信訪等職能部門負責,要重點做好安全生產、企地糾紛、人員分流、資源整合、職工子女就業、信訪突出問題、重大工程專案招投標等容易激化矛盾、可能誘發群體性事件等突出問題的風險評估機制。
四、結語
在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中需要結合人員素質、法律法規、管理監督等方面進行開展。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企業發展中的一項維護良好環境的必備條件,雖然現在的企業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中還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但是一些企業已經意識到其重要性,並結合國家規定與企業制度,積極開展相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端正綜合治理工作中的態度,加大在工作中的監督力度,從而促進企業可以穩定持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