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政策有關反腐倡廉論文
就反腐倡廉建設而言,要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根本上是需要建立、維繫和執行一套正式制度,提高反腐制度的執行力,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大力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
[摘要]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黨加大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出臺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在推進權力制約和監督上邁出了重要步伐。進一步推進改革,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是我們黨在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反腐敗鬥爭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切實解決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問題,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途徑。
[關鍵詞]反腐倡廉;制度創新;監督制約
[中圖分類號]D2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28X201002-0033-02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是一大亮點。《決定》指出:“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深化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敗體制機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標誌著我國的反腐敗已經進入體制治理的新時期。
一、我國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不懈探索
黨的十六大以來,隨著一系列重要法規和檔案的陸續頒佈,我國已逐步構建起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
從2002年開始,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出臺,如監察機關回避制度,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關於軍隊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的處理規定試行、關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等。
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這一年中紀委確立了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制度建設的總體目標,即:按照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按照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總體部署,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夠適應新時期黨的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所需要的中國特色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
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將“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納入反腐戰略方針。這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從源頭上防止權力“尋租”。中組部和中紀委組建了專門的巡視機構,確立了幹部引咎辭職制度。同年開始試點的“領導家屬境外留學定居備案制度”,加大了對貪官的威懾力。與此同時,中共中央連續向黨內下發了三個檔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完善黨內監督、明確黨內紀律和保障黨員權利、發揚黨內民主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2005年,中共中央頒佈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綱要》提出,要加快制定廉政立法程序,研究制定反腐敗方面的專門法律;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等等,這些規定有益於推動我國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同年l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為與國際聯手合作,共同打擊腐敗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第495號令公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6月,《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頒佈;一個多月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聯合釋出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些規定與意見基本一致並相互銜接,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被認定為是受賄犯罪,從而較好地實現了黨內法規制度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和配套。9月,醞釀多時的國家預防腐敗局掛牌成立。
2008年6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頒佈,明確其目標是“經過今後5年的紮實工作,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比較健全,權力執行監控機制基本形成,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體制改革繼續深化”,將中國“防腐”制度建設推上了一個新高地。
二、以改革精神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
1.更多進行體制、機制層面上的探索。我國是世界上擁有反腐敗專門法律法規最多的國家。據不完全統計,從改革開放以來,僅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涉及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就有6000餘件。這些制度幾乎囊括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其收效卻不能令人滿意。如果說在制度層面已經獲得長足進步的話,當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更多面臨的是執行體制、機制層面的障礙。權力執行的制度環境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權力執行的外部制度環境,二是權力執行的內部制度環境。權力行使的外部制度環境包括以下幾個核心要素:透明度和資訊公開,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制裁機制的有效性。從權力行使的內部制度環境看,促使權力規範、理性地行使,核心是真正落實決策的民主集中制、內部的職能分離和相互制約,堅決制止領導的“一言堂”。
2.更多借助現代法治的權威。權力執行法制化、制度化是反腐敗的治本之策,也是我們黨在反腐敗過程中逐步形成的新思路。任何權力的執行一定要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在職責規定的許可權內,否則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分集中現象、家長制作風、一言堂以及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必然充斥官場,其最終結果是權力高度集中,腐敗無法遏制。因此,要將法治思維引入制度建設工作之中,實現法治化的制度設計,藉助制度理性的威力來遏止腐敗。第一,加強黨的領導。保證黨對公共權力主體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狀況的政治監督和黨紀監督,又防止以黨代政。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黨內民主制度,使黨章關於黨員權利的原則轉化為具體制度。逐步實現黨務公開,建立科學的對執政黨的外部監督體制。第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大作為民意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地位,使人大能夠行使監督權和憲法賦予的其他權力,形成權力機關對公權組織的有效監督。第三,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通過完善財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制度、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和體制,規範政府權力行使,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切實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第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公開審判和檢務公開制度,健全違反司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第五,改革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任用監督,實行群眾提名、民主推薦、差額票決任用等制度,制定對黨委組主要負責人用人權力及行為的監督制度,實現由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向多數人從多數人中選人的轉變。完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罷免撤換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問責制度等防治腐敗的關鍵性制度。
3.更多以改革精神推進制度創新。推進反腐倡廉的制度創新,要求對現行制度進行整合,重複、甚至互相牴觸的制度要合併,過時的制度要廢除,缺少的制度要健全,力求通過制度整合與制度創新,實現制度的精細化、科學化,使制度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加強反腐倡廉專項立法。制定《反腐敗法》,形成以《反腐敗法》為統領的反腐敗法律體系;同時根據腐敗出現的新形式、新特點,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督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增強法律的預防和懲治腐敗功能。
要儘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等在內的監督機制,並強化各監管機構的監督職能。一要建立健全行政監督法規,明確監察權的憲法地位和“準司法”性質;二要完善行政監督機制,設立專門的行政監督機構,即黨內監督機構與行政監督機構分別設立;三要改進監督機關的領導體制和監督方法,擴大行政監察機關的處置權包括調查權、處分權等,提高行政監督機關的權威性和威懾力;四是要為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提供有力的組織、物質和技術保障。同時,要加強各種行政監督機制間的協調配合,尤其是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
建立有效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必須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強懲治腐敗程式性制度建設;建立和推行腐敗風險防控管理制度和機制,在查詢腐敗風險點的基礎上,對每個風險點都實行風險預警、風險防控、風險考核和風險化解管理;建立反腐敗生態制度和專門制度實施的績效評估制度,在明確制度執行的責、權、利的前提下,對一切腐敗行為嚴格追究責任。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黨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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