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黨紀專題民主生活會討論發言稿
要充分認識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開展反腐敗鬥爭決策的重要性、緊迫性。抓好黨風黨紀廉政建設,解決好腐敗問題,才能堅定人民群眾對黨的信任和對社會主義的信念。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歡迎大家閱讀。
篇1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全面從嚴治黨,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舉措,根本目的是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永葆黨的先進性、純潔性。
紀法分開為的是全面從嚴治黨,管黨治黨必須把紀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在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管黨治黨要靠黨章黨規黨紀。黨的先鋒隊性質、執政地位和歷史使命決定了,對黨組織和黨員必然要有更高標準、更嚴要求,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黨員嚴格執行黨規黨紀,才有可能模範遵守法律法規。違紀違規既是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的具體表徵,也是黨員滑向犯罪深淵的開始。全面從嚴治黨,不能只盯著極少數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領導幹部,8800萬黨員光靠辦幾個案子是管不住、治不好的。只有用黨的紀律衡量黨員、幹部的行為,把管和治更多體現在日常,讓黨內政治生活嚴肅起來,真正管住絕大多數,才能實現管黨治黨“全面”和“從嚴”的有機統一。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在堅持黨的領導這個問題上,不存在紀法分開。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援司法、帶頭守法,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我們黨是全面執政,從立法、司法到執法,從中央、地方到基層,各項工作都在黨的統一領導之下,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相互統一、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在堅持黨的領導這個根本原則問題上,決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動搖,決不能遮遮掩掩。任何遮掩、包裝,不但迷惑不了別人,反而只能麻痺了自己。
把紀律挺在前面,就要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把黨章規定的紀委的三項主要任務和五項經常性工作,概括歸納為“監督執紀問責”六個字,這是對紀委職責的準確定位。依紀監督是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最日常的工作;發現問題就要嚴格執紀,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體現對黨員、幹部的真正關心和愛護;對引起嚴重後果、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損害的就要嚴肅問責。“四種形態”就是紀委履行職責的具體抓手。要轉變慣性思維,創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轉變工作作風,真正實現監督執紀問責的日常化,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落到實處。
先鋒隊只有從嚴管好自己,才能在國家和民族事業中發揮領導核心和模範帶頭作用。要準確把握運用“四種形態”,讓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維護黨的肌體健康,把黨建設得更加堅強。
篇2
在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指出,“各級黨組織要把嚴守紀律、嚴明規矩放到重要位置來抓,努力在全黨營造守紀律、講規矩的氛圍。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階幹部要牢固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在守紀律、講規矩上作表率”。筆者認為,各級黨組織的主要領導,作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在守紀律講規矩上作好表率要首先要做到“三個帶頭”。
一是在按規矩辦事上要帶頭。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有了規矩就要按規矩辦。正人先正己,主要領導,作為一級組織、一個單位、一套班子、一個集體的領頭人,如果不按規矩辦事,整個集體守紀律、講規矩就成了一句空話。主要領導,手中握有主導權、決策權,是整個集體的核心,有的主要領導平時講話、做事比較隨意,喜歡拍腦門,導致下面抓工作左右為難;有的主要領導喜歡按個人主觀意願辦事,聽不進不同意見,發現問題以“家法”代替組織程式,以組織處理代替黨紀國法;有的主要領導好大喜功,佈置工作不切合實際,好做表面文章,成為“四風”問題的製造者,甚至當了“歪嘴和尚”。如此種種,都是主要領導不按規矩辦事的表現,看起來都是一些小事,但危害性卻很大,直接影響單位、集體的風氣,關係到上級的指示精神能否真正落到實處。只有主要領導帶頭按規矩辦事,帶頭髮揚民主,帶頭堅持民主集中制,單位集體才能風清氣正心齊。
二是在整治不講規矩亂象上要帶頭。黨的以來,中央狠抓作風建設,黨風政風明顯好轉,但是一些不講規矩的亂象依然存在。有的人責任心不強,認為工作壓力大,工資低、福利差,幹工作沒激情,拈輕怕重,敷衍塞責、得過且過,對黨和人民的事業不負責任;有的人作風漂浮,官僚主義和衙門作風嚴重,服務群眾意識差,熱衷於“潛規則”,甚至“吃拿卡要”,敗壞了黨風政風;有的人紀律泛散,幹工作全憑個人愛好,不遵守紀律、制度、規定,不注重維護單位團結,好搞當面一套、背後一套。如此種種,都是不講規矩的亂象。一個單位的風氣好不好,關健看領導。主要領導,作為一個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帶頭轉變工作作風,帶頭支援紀檢監察組織開展工作,帶頭對各種不講規矩的亂象說不,帶頭維護中央和各級黨組織的權威。
三是在責任擔當上要帶頭。所謂規矩,就是禮法,就是禮儀、法律、規章等。黨員幹部守紀律,講規矩,就是要和中央保持一致,就是要服從,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同時,講規矩不是循規蹈矩,要正確處理講規矩與改革創新的關係。主要領導要帶頭遵守維護中央權威、與中央保持一致這個根本政治規矩,同時也要帶頭向一些不符合時代發展、束縛我們手腳的陳規舊矩說不。改革需要勇氣,需要擔當,主要領導要做好表率。對上,要服從,要善於諫言,對下,要做好服務,敢於承擔責任,敢於擔擔子,讓大家解除後顧之憂。只有這樣,才能帶領全體黨員幹部齊心聚力謀發展,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要求上來,統一到習的講話精神上來。
篇3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此後,《人民日報》刊文指出:“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共產黨員理所當然應該接受比普通人更嚴格的約束。而法律則是底線要求,是社會中每個人都需要接受的行為準則。”
從現實來看,“黨紀嚴於國法”是從嚴治黨的需要。《中國紀檢監察》雜誌通過對媒體的公開報道整理髮現,落馬官員在陳述自己的墮落原因時,“信仰”“紀律”“底線”等詞彙的出現率達到95%以上。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黨員幹部認同“只要幹實事,有點小貪汙沒關係”“當官本來就是為了發財”等錯誤觀點。也就是說,在一些黨員幹部心目中,違反黨紀並不是一件多麼嚴重的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劉鐵男就是如此——他明明在通過家人大搞權錢交易,內心的安全底線卻是“充其量也就是違紀”。
基於此,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學思悟踐”欄目刊文指出,從嚴治黨就是要把權力關進籠子裡,把籬笆扎得更緊,黨紀的籠子肯定要比國家法律的籠子眼兒更小、標準更嚴。
翻閱近幾年有關方面對官員貪腐案件的情況通報就可以發現,黨規黨紀的嚴肅性不僅體現在黨中央的鮮明態度中,更體現在對黨員幹部的實際約束力上,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生活紀律及作風建設等各個方面。比如,在近兩年落馬官員的案情通報中,屢屢見到“與他人通姦”的表述。對此,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刊文指出,我國刑法和相關法律中,雖然沒有對“通姦”行為進行定罪,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此卻有明確規定。由此可見,黨紀嚴於國法,因為黨員違法必先違紀。
研讀一些黨內規定也能發現,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一些公民權利,在黨的紀律中卻被定為禁止性的義務規範。比如,中組部2014年6號檔案規定,“裸官”不得在五類崗位任職,各省區市據此展開了“裸官”整治和調崗專項行動,“遷徙自由雖然是公民權利,但是鑑於‘裸官’的貪腐風險,黨規黨紀做出了嚴於法律的規定”。
有人發現,“老虎”“蒼蠅”們落馬之後,通常會經過兩個階段的程式——黨內處理和司法處理。雖然很多當事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也有一些當事人僅受到撤職、開除黨籍以及降職等“黨內處分”。這麼看,黨紀的約束力似乎更小一些。其實,出現這種情況,就在於一些黨員幹部的行為雖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卻已構成違紀。所以,有些人可能會受黨紀處分,卻未被國法處理。
有人指出,以侵犯公私財產為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範圍在警告至開除黨籍之間。而按照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盜竊超過1000元,就夠判刑3年了。這種情況怎能體現出黨紀嚴於國法?其實,中央已經注意到一些黨紀規定跟不上法治程序,要實現黨規黨紀與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凡是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黨規黨紀就應不再重複。從2012年6月,中央開始對黨內法規檔案進行集中清理,到2014年年底,在1178件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中,有322件被廢止、369件被宣佈失效,繼續有效的487件中的42件仍需適時進行修改。
對於每個黨員幹部來說,都要接受國家法律和黨規黨紀的雙重約束。所以,必須牢固樹立“黨紀嚴於國法”的意識,讓“黨紀嚴於國法”成為一個常識、一種共識。具體來說,每個黨員幹部都要嚴格要求自己遵守黨紀、遵守國法,恪守黨員本分,不幹出格事,不講出格話,始終保持黨員的先進性。
看完“”的人
1.黨風黨紀專題民主生活會發言稿範文
2.黨風黨紀專題民主生活會發言稿
3.關於黨風黨紀專題民主生活會發言稿
4.學校黨風黨紀專題民主生活會發言稿
5.領導幹部黨風黨紀專題民主生活會發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