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貸合同

  抵押借貸是借款人將不動產房地產抵押登記在放貸人的名下或抵押登記在受託銀行、信託公司的名下,放貸人將資金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依照約定還本付息。那麼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額:人民幣元大寫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戶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稅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說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閱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範文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借貸協議:

  1、甲方因 向乙方借款人民幣 。

  2、借款日期由 起,到 止。

  3、甲方願意將其合法擁有的位於 之物業抵押給乙方作為該項借款的擔保物。並保證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完好無損,負責維修保養。乙方有權對抵押物狀況進行了解及管理。

  4、甲方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內未能將該項借款人民幣 完全歸還給乙方,又未與乙方簽署續約合同,乙方無需知會甲方有權利將甲方抵押物 的物業處理或買賣。用於完全清還該項借款為止。甲方不存在任何異議,並按乙方要求將該物業清空、遷出,交由乙方處理或使用。

  5、抵押借貸期間,未經甲、乙雙方書面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抵押物自行處理包括甲方向銀行提前歸還貸款贖回房產證。否則,所引發的一切民事糾紛及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違約責任方負責。

  6、甲方授權約定,見公證書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所述授權委託及合同有關承諾不可撤銷。有效期至甲方完全清還該項借款之日止。

  7、以上協議經雙方核實無誤,自簽章日起生效。本合同簽署後甲乙雙方應共同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抵押登記手續,所發生費用包括塗銷由甲方支付。

  8、甲方若逾期無法歸還借款,如需續約,甲方需提前十天知會乙方,條件另議。若甲方逾期不歸還借款且雙方沒有簽署續約,屬甲方違約,甲方必須每天按借款總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還清貸款為止。

  9、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備註:甲方發生下情況之一,乙方有權立即處理抵押物,甲方不存在任何異議。

  A、甲方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甲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包括宣告書。

  甲方借款人簽名: 乙方貸款人簽名: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範文三

  甲方貸款人、抵押權人: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因資金週轉的需要,向甲方申請借款,並由乙方自願提供抵押擔保。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抵押借款合同,以期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乙方嚴格將借款用於乙方生產經營,不挪作它用。

  二、借款金額

  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人民幣 ¥ 元,月利率: 。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自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甲方將資金打入乙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計算。

  四、還款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內還清本息。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 合同簽訂後,各方應相互協助,及時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事宜。

  二 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 由乙方自願用其所有的坐落於 的房屋為乙方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自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乙方保證上述房屋系乙方夫妻共同財產,無其他共有人,亦無權利受限的情形。

  四 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並取得他項權利證書之日,甲方應及時將借款打入乙方指定賬戶。

  五 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借款本金還清後,本抵押借款合同終止。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各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違約責任

  一 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一方,應向無過錯方支付借款金額 的違約金;

  二 一方因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八、特別約定

  借款本金還清後,各方應及時辦理登出抵押登記協議公證,併到相關部門辦理登出抵押登記事宜。辦理抵押登記、公證等事宜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

  九、其他

  一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 本合同正本一式陸份,貸款方、借款方各執貳份,交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壹份,昆明市華信公證處留存壹份。該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若合同間不符,以華信公證處所執合同為準。

  甲方簽字捺印: 乙方簽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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