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貸款方: 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
借款方為進行_______專案經營活動____,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請
___________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三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___人民幣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等專案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借款金額_5000000__,人民幣大寫_伍佰萬元整__。
第四條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為_24%/年___。
第五條 借款方式和借款期限
1. 借款時間共__一_年,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2. 借款方式__一次性全額匯入借款方賬戶__。
第六條 還款時間、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2.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還款方式__本息一次性還清,匯入貸款方賬戶_。
第七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3.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 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保證人擔保負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5.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擔保,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 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物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銷工程建設等措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 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 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法律有關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法律有關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3.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 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貸款方的責任造成借款方損失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本 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它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 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 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六份__,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__。
貸款方:________公章 借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
範文二
貸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營業地址: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住所地址: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條件
第一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2.1 本合同項下借款幣種為 ,金額為 大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2.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月,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提款日以借據為準。
第三條 利率、利息和費用
3.1 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年利率為
3.2本合同項下借款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 月/季/半年結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項下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挪用借款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可根據實際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每次提款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提款。
第五條 還款
5.1借款人按照下列 種方式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
1 借款到期一次性償還。
2 按照下列還款計劃分期償還內容較多時,可另附頁:
5.2 每期還款日為實際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對應日;無對應日的,還款日為該期最後一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5.3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按提前還款金額的 %向貸款人支付補償金。 第六條 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擔保,其擔保方式為以下第 種:
1抵押。 2質押。
3保證
4其他。
本借款合同對應的擔保合同號為 。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解決方式為 :
1 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提交仲裁申請時該會有效之仲裁規則,在 仲裁地點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 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貸款人、 各執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部分 借款合同條款
第一條 借款發放和支付
1.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須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沒有義務向借款人發放任何款項,貸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 除信用貸款外,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相應擔保,相關擔保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且擔保未發生不利於貸款人的變化;
2在每次提款時,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陳述和保證仍然真實、準確、完整,且未發生本合同項下或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
1.2 借款人提取借款,應提前至少2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交提款通知書。提款通知一經提交,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撤銷。
第二條 還款
2.1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如果還款賬戶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
2.2 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的,借款人應於提前還款日同時付清至提前還款日止,依據本合同約定到期應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項。
第三條 擔保
3.1 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應為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3.2 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發生受損、貶值、產權糾紛、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處理抵押物,或保證擔保的保證人財務狀況發生不利變化或發生其他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第四條 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向貸款人做出以下陳述和保證,並維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始終有效:
4.1 依法具備借款人主體資格,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4.2 簽訂本合同已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本公司章程、股東出資協議、聯營協議、合夥協議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應承擔的其他合同項下的義務均無牴觸。
4.3 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未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階管理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4.4 提供給貸款人的所有檔案和資料都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4.5 未向貸款人隱瞞其所涉及的訴訟、仲裁或索賠事件。
第五條 借款人承諾
5.1 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項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
市場、期貨市場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5.2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5.3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按照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積極協助並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瞭解和監督。
5.4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貸款人:
1 變更名稱、公章、公司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通訊地址等事項;
2 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申請被申請破產;
3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稅務、工商等有權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或採取處罰措施;
4 股東、董事和現任高階管理人員或股東和出資人涉嫌重大案件或經濟糾紛。
5.5 不以降低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不損害貸款人的權益。
5.6承擔因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等。
5.7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於借款人對其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夥人、主要出資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債務,並且與借款人其他債權人的同類債務至少處於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