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是指出租汽車行業採取何種形式進行組織經營,怎麼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篇一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乙方姓名:
性 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就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甲方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 ,擁有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經營權證號從 號- 號,經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資格,從業資格證號 。 營運車輛情況:車輛型號,車身顏色 ,車輛牌照號 ,道路運輸證號 ,車輛購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及附屬設施、裝置 萬元,《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日期 年 月 日,對應的經營權證號 。在本合同內,乙方使用上述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
第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屬於甲方,車輛產權屬於乙方。
第三條 承包標準。乙方應按月向甲方繳納承包費乙方應在每月的25日之前一次性足額繳清下月承包費、代收繳的稅金 元。
第四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辦理相關營運手續。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應遵守出租汽車客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第五條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乙方為其營運車輛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三者責任險,車上乘客險。保險期滿後,乙方要按時續保,延誤保險時間,機動車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當需要辦理保險理賠事項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保險理賠手續。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謹慎駕駛車輛,保障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乙方應對車輛、車上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承擔法律責任。若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維修費、保養費、燃油費等有關營運成本和各種年檢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技術規範使用車輛,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乙方不得轉包營運車輛,更不能轉賣營運車輛,若要轉賣車輛必須報請甲方同意,需一次性繳納過戶費5000元給甲方,其它各部門需要的各種費用和罰款由乙方承擔。本合同到期後,車輛含附屬設施、裝置,但不包括經營權證、道路運輸證、車牌號等由乙方按照規定處理。
第八條 乙方聘請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被聘請的駕馭員必須經運營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出租車客運從業資格證,且應當經過甲方的同意,並將聘請的駕馭員的相關資料報甲方備案,按規定與甲方、乙方簽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協議,服從甲方統一管理。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對乙方經營活動實行監督和管理,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費,根據經營需要,要求乙方適時對出租汽車進行更新。
2、在合同有效期內,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請的駕駛員、車上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甲方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按規定向乙方追償。
3、在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它事故,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甲方因處理事故支出的費用有權向乙方追償。
4、乙方違返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法律法規或甲方管理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搶險任務和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時,甲方可以排程乙方車輛。
二甲方的義務:
1、做好駕員、營運車輛及相關證件的年度審驗工作,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2、協助乙方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3、及時宣傳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法規政策,公示辦事程式。辦事結果及相關規章制度。
4、組織乙方參加職業培訓、安全教育和各項文明建立活動。
5、受理和處理乘客的諮詢和投訴,辦理行業管理部門關於服務質量的轉辦事項。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從事出租汽車客車經營,享有扣除營運成本和交納承包費後的收益權。並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2、有權要求甲方做好駕駛員、營運車輛及相關證件的年度審驗工作,並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3、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乙方有權要甲方協助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4、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營運車輛。
5、完成由甲方排程的重大外事、搶險任務和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二乙方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文明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2、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內部管理制度,維護甲方的整體形象,積極配合甲方完成行業管理部門開展的文明建立活動和質量信譽考核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安排的有關活動和安全培訓。
3、按時繳納承包費給甲方。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變出租汽車內外設施、營運標誌、車身廣告、車身噴字等。
5、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但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客執行業管理的政策和規定。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嚴重違反行業管理規定或嚴重違反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甲方規章制度的;
二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對甲方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證》、《從業資格證》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符合國家和省其他限制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被行業管理部門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且採取了中止、減少、調整經營權措施的;
二甲方被有關部門責令停業的;
三乙方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甲方管理混亂,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甲乙雙方單方面不得依據本條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並誠實信用地行使各自權利,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無故違約。如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擅自倒賣轉倉車輛,甲方有權解除經營合同,並收取乙方違約金5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因甲方原因辦理相關營運證照不及時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即終止。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經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經定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客執行業管理的政策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全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兩份,乙方壹份,運管處備案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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