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裝置租賃合同範本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建築工程是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工程。也指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又稱建築工作量。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今天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築工程裝置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公司原則上對使用裝置時間在一個月以下的不租賃。承租人凡低於一個月的租賃期,又急需使用的裝置,租賃費按整月計算。
 

  第二條:收取各種裝置租金的計價標準:

  物品名稱

  規 格

  單 位

  價 格

  備 注

  租賃費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費自提貨之日起計收租賃費。租賃費按月結算,每月的1日為結算日。全部租賃物送還之日為租賃費清之日

  第三條:押金

  原則上按所租裝置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於成本價15%,押金待租賃物全部送還驗收抵作租金或作為賠償結算,先交押金後提貨。
 

  第四條: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法

  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由承租人出具裝置使用清單。由出租人負責運送,運費由工地直接結算。提取租賃物時當場驗收,並辦理機械完好手續,送還時應清刷乾淨,否則應加收清除費用。
 

  第五條:租賃物資的保管維護與使用

  一,承租人對租賃物資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資返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或故意造成租賃物資損壞,丟失的,承租人應按賠償價格表向出租人賠償。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資不得調換,否則按租賃物價格表賠償。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賃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彎,否則按本條第一款賠償方式賠償。

  第六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七條:出租方在合同期內,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賃物,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賃費,應向出租人繳付租賃費日5‰的違約金,如超過30天不能繳付租賃費,出租人有權隨時收回租賃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時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裝置供應不足或供應不及時,出租方不承擔責任。

  2,如承租人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還全部租金20%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而給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損失。

  3,工程完工結算時,對丟失的裝置,可暫按賠償結算,對賠償金不能在一個月內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權對丟失的裝置連續計收租賃費。直至賠償金和連續計收的租賃費還清為止。
 

  第九條:租賃物價格

  鋼模板丟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頭丟失每個1.5元,模板卡丟失每個0.4元,鋼架板丟失每塊150元,鋼架管丟失每米12元,底座丟失每個5元,扣件丟失每3.80元,螺絲丟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辦理。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本合同附件或附註都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