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訴書範文
我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免不了需要付諸法律來解決的事情。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1
起訴書
京房檢刑訴[2007]287號
被告人謝磊,男,1982年1月2日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城安委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住北京市朝陽區。因涉嫌詐騙,於2006年9月27日被羈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曉紅,北京市北環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秀榮,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沈雙蘭,女,1974年3月4日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中專文化,北京城安委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住北京市朝陽區。因涉嫌詐騙,於2006年9月27日被羈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謝磊、沈雙蘭犯詐騙罪一案,經北京市房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07年xx月xx日依法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查明: 被告人謝磊、沈雙蘭出於組織培訓班牟取利益之目的,於2005年7月在北京市通州區工商局註冊了北京城安委文化發展中心,又偽造了北京城安委培訓中心的印章,並分別以趙宇、李麗的化名聘用李某女,13歲、盧某女,32歲等人為員工。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二被告人實施了以下犯罪行為:
1、2005年10月下旬,被告人謝磊、沈雙蘭經預謀後製作了《關於舉辦貫徹<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政策宣貫班的通知》,加蓋“北京城安委培訓中心”和“組委會”印章後向有關單位傳送。當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謝磊、沈雙蘭以北京市勞動局的名義在北京市房山區德寶會議中心開班,共有12個單位的16人蔘加,收取培訓費14 400元。
2、2005年11月中旬,被告人謝磊、沈雙蘭經預謀後舉辦119消防安全培訓班,被告人謝磊製作了會議通知,加蓋“北京城安委培訓中心”和“組委會”印章後向有關單位傳送。當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謝磊、沈雙蘭以北京消防協會的名義在北京市房山區德寶會議中心開班,共有12個單位的14人蔘加,收取培訓費12 600元。
3、2005年12月初,被告人謝磊、沈雙蘭經預謀後,被告人謝磊製作了《關於舉辦<進一步加強廢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工作>宣貫班的通知》,加蓋“北京城安委培訓中心”和“組委會”印章後向有關單位傳送。當月8日至9日,被告人謝磊、沈雙蘭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名義在北京市房山區德寶會議中心開班,經被告人沈雙蘭聯絡,北京國英園志通家政服務中心員工宋某女,51歲等人在會場從事接待服務,共有18個單位的23人蔘加,收取培訓費22 540元。
4、2006年2月下旬,被告人謝磊、沈雙蘭經預謀後製作了《關於舉辦<電梯應用指南>宣貫班的通知》,加蓋“北京城安委培訓中心”和“組委會”印章後向有關單位傳送。同年3月2日至3日,被告人
謝磊、沈雙蘭以建設部的名義在北京市房山區德寶會議中心開班,並僱用宋某從事接待服務,共有18個單位的25人蔘加,收取培訓費24 500元。
5、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謝磊、沈雙蘭經預謀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釋出《關於印發2006年北京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之機,舉辦“北京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宣貫班”以牟利。其後被告人謝磊製作了《關於舉辦<北京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宣貫班的通知》,加蓋“北京城安委培訓中心”和“組委會”印章後指使盧寧麗等人向有關單位傳送。當月26日,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在北京市房山區德寶會議中心開班,盧某、李某、宋某在會場擔當接待服務事項。共有21個單位的34人蔘加,收取培訓費22 9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謝磊、沈雙蘭供述;
2、被害人劉某等人的陳述;
3、證人宋某、李某、盧某的證言;
4、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教育處出具的證明,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出具的證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監察局出具的證明,建設部人事教育司出具的證明,北京市市政府機關保衛處證明;
5、北京中企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責任公司發票,扣押公章、人民幣、支票、欠條清單,收據影印件,會議通知影印件,戶籍證明等。
上述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磊、沈雙蘭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謝磊、沈雙蘭認罪態度較好,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謝磊、沈雙蘭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實施犯罪,註冊成立了北京城安委文化發展中心,繼而又以該中心的名義實施犯罪活動,雖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但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二被告人犯罪的目的是騙取有關單位的錢款,偽造印章的行為只是為了達到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屬於牽連犯。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不認為其行為有各自獨立的意義,雖然實際上構成了數罪,但因其追求的目的只有一個,因此不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應當從一重罪處斷,即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個罪判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兩罪相比較應定詐騙罪。
被告人謝磊、沈雙蘭的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本院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
起訴狀
原告:張文斌,男,漢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汾陽市石莊鎮南嶺村村民,手機:139XXXX5776。
被告:李廣民,男,漢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汾陽市三泉鎮東石村村民,手機:157XXXX3589。
起訴請求:請求通過法律途徑由被告人支付原告為其裝修房餘款貳仟伍百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201X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與鄰村賀紅岐及其妻子受被告委託,為其裝修房子四間,油漆門窗10間,工料全包,當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驗收無誤後雙方確定工料合計九千五百元人民幣。
做工期間被告付材料費貳仟元整,完工後被告說銀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1X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貳千元整。後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剩餘款均遭到被告無理回絕,拒不付款給原告。
此致
汾陽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張文斌
3
原告:xxx姓名,xxx性別,xxxx年xx月xx日,漢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單位xxxx,職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別,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漢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單位xxxx,職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請求事項: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年*月*日,債務人***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x萬元,並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日期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XXX償還原告XXX人民幣x萬元,並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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