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管理規定
森林火災不但燒燬成片的森林,還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貧瘠和破壞森林涵養水源的作用,甚至會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一、目的
1、為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和上級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深入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
二、適用範圍
1.凡在我專案管轄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制度。
三、組織機構
為了更好更有效的做好森林防火工種,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專案部成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具體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本小組的主要工作是進行宣傳教育,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召開防火會議等,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部。
四、職責
1、專案部防火職責
1負責對本專案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識,制定應急預案,保證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
2領導小組每季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製本專案部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保證完整好用,不得隨便挪用。
4本專案部內發生火災事故,必須負責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上報上級部門。
5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各班組防火責任人會議,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況,佈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2、工區防火職責
1落實專案部所佈置的防火工作,檢查和監督本工區執行防火安全制度情況。
2負責檢查本工區電氣機械裝置的防火安全裝置,運轉和安全使用,並監督和檢查易燃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每月召開一次月度召開防火責任人會議,傳達上級相關檔案,分析本月防火安全情況,安排下月防火工作任務。
4加強對各所屬單位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使宣傳教育達到100%,提高全體員工的森林防火意識。
3、班組防火職責
1督促做好本班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在班前會中作好每天的任務安排,明確防火責任。
3發生事故立即補救,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四、施工保證措施
為加強施工作業區及生活區的用火管理工作,真正將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實處,做到防微杜漸,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營區生活用電,採取嚴格的管理制度,並落實到人。
2、在林業區嚴禁私帶火種、吸菸、取暖和不經領導批准使用火種。
3、在非施工作業區,嚴禁使用易燃、易爆品,在作業區內使用應遵循作業規範,切實保證作業安全。
3、重點防火單位,如炸藥庫、油庫,安排專人守護、值班,遠離火源,杜絕火種。油料運輸採用專用鐵皮桶,防止在運輸過程中遺撒。
4、電氣焊等作業:嚴格按規程操作,制定開動火證制度,有用火證、操作證、看火人並攜帶滅火器,才能進行明火作業,動火證開具前開開具人要到現場檢查,將易燃易爆品清理乾淨。施工人員施工完畢後,確認徹底熄滅火後,才可離開。
5、生活用火控制:對生活用火進行集中管理,食堂設在場外生活區內,禁止私自生火做飯。
6、吸菸的管理:設定吸菸室:現場內設吸菸室,專人管理。吸菸室內專人供煙供火,吸菸室內設水桶,內裝半桶水。菸頭放在水桶內,嚴禁將煙火帶出吸菸室。吸菸室以外任何區域嚴禁吸菸。施工現場周圍設定“禁止吸菸”、“護林防火”等警示牌,並派專人進行檢查。制定關於吸菸的處罰獎勵措施。
7、電路起火:現場電路定期進行檢查,規範接線,杜絕短路事故。專案辦公區的空調、電暖氣要合理使用,人不在時所有用電裝置、取暖裝置必須關閉。
8、防雷電:腳手架、塔吊等必須進行避雷接地,防止春季雷擊事故的發生。
9、消防通道及隔離帶的佈置:施工現場設消防通道,並隨時要保持暢通,消防通道不堆放任何物品。 必要時設定消防隔離帶。
五.監督檢查制度
1、日常消防檢查可結合安全生產檢查進行。
2、專案部防火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由專案部防火責任人組織執行。
3、崗位防火檢查由操作工結合清潔衛生、文明生產對本崗位的防火安全隨時進行檢查。
4、對查出的火險隱患要定時整改,本部門難以解決的要及時按級上報。
5、安全部門要把每次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記錄,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措施備案並存於防
六、應急處理預案
當發生火情時,控制火源控制火災面積尤為重要,為此在應急情況下,採取如下措施:
1、當出現火情時,立即切斷所有電源;
2、立即向上級部門監理、建設單位及當地政府報告,並提前作好一切保障配屬工作;
3、全標段立即停工滅火,必要時向相鄰標段求援,在森林防火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分工、分組,根據火情將一般工人及民工分配到已成立的消防隊中,以增加力量;
4、根據火情將人員分組,分頭行動,根據火勢進行撲救,力求將火勢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5、要求全體參戰人員必須嚴防死守,控制火勢,以待增援; 必要時向附近村組求援,增加力量隔離火源;
6、對於重點防火部門,如炸藥庫、油庫,派專人守護;
7、與地方消防部門取得聯絡,請求滅火支援;並及時通知當地醫院做好救護準備;
8、事後協助地方及有關部門調查原因,對當事人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參與專案建設的人員實行全員崗位責任制,將森林防火責任落實到所有人員。
2、專案部加大對所屬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組織進行經常性與專門性相結合的督導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跟蹤督導、限期整改,確保嚴格履行職責任務。
3、專案每年對各責任單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並作為當年度評先選優的重要條件;凡因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發生森林火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當年度不得參加任何評先選優活動。
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職指揮制度,重點火險縣的森林防火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強化預警監測、撲火指揮、航空護林等工作職能,完善森林防火組織指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森林防火實際需要,結合本級財力情況確保森林防火經費。
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屬於緊急搶險救災性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員的保護措施,按高危行業落實有關待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並支援通過各種有效方式,轉換、降解林區內可燃物載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按有關規定,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八條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本省森林防火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森林防火期,劃定森林防火區,並向社會公佈。
森林防火區內嚴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菸、亂丟火種;
二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用火、點放孔明燈;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邊、燒秸稈、燒荒、焚燒垃圾;
五其他未經批准的用火。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制定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辦法。
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制應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評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林火阻隔帶、防火道路、應急通訊、視訊監控和撲火物資儲備庫等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儲備必要的撲火物資,提高森林防火基礎建設水平和物資裝備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按六十公頃有林地不少於一名護林員的標準配備,落實護林員工資、補貼等待遇。
護林員的森林防火職責主要是: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防火知識,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進行防火教育;
二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野外違法用火行為,控制火種進入防火區;
三及時報告火情,積極參與撲救森林火災;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成立相應規模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解決營房、訓練場地、車輛、撲火機具等設施、裝備建設經費,把森林消防專業隊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的培訓、調動和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
重點火險縣應當加強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一級火險縣成立不少於一百人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二級火險縣成立不少於六十人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三級火險縣成立不少於三十人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
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礦山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成立規模與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建立森林消防應急隊伍,完善軍地溝通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森林消防隊伍應當經常組織森林防火知識培訓,加強撲火實戰演練,提高火災撲救能力。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遇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釋出政府決定、命令,採取封山管理措施,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農業、教育、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開展森林防火公益宣傳,普及森林防火知識,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
林區所在地的學校和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森林防火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報服務。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無償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無線電管理部門對森林防火專用通訊裝置,應當免收頻率佔用費和檢測費。 經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批准,執行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任務的車輛,免收過路、過橋費。
第十八條 鐵路、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電力、電信線路等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在森林火災易發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周邊可燃物,並組織人員進行巡護,防止森林火災發生。
鐵路、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林區的運營企業和乘客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在森林鬱閉度零點二以上的林地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應當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生物防火林帶、設定森林防火宣傳標識等森林防火設施,做到與工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前款規定建設專案規劃的森林防火設施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完工後應當予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森林鬱閉度零點二以下的林地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主動採取森林火災防控措施,接受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森林防火督導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各項森林火災防控措施和隱患排查的落實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應當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設立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區鄉道、村道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森林防火期結束後予以撤銷。
森林防火檢查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森林防火責任,組織人員巡山護林,建立森林消防半專業隊伍,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及時撲救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成立森林防火組織,配備臨時性護林員,建立森林消防群眾隊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 條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在主要路口、關鍵部位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對外來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配備護林員,開展防火巡護,清除邊緣可燃物,建設森林防火基礎設施,配備森林防火所需的裝置。
第二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實行森林防火監護責任制,加強對被監護人的森林防火教育和管理,防止玩火等行為引發森林火災。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衛星監測林火熱點、航空觀測火點或者其他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核實情況,並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需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上報:
一受害森林面積一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二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或者當日未滅的森林火災;
三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飛播林發生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安全的森林火災;
五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二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六設區的市行政區域交界處發生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七與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周邊鄉鎮發生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省協調支援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先行組織撲救,並立即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規定啟動森林火災處置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森林火災發生後,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森林火災撲救前線指揮部,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撲救前線指揮部指揮長,負責森林火災撲救的組織、指揮、協調、決策。參加撲火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撲救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動和指揮。
撲救前線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有關專家對火場態勢進行科學分析和評估,制定現場撲火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隨時掌握火情變化和發展趨勢,及時調整和調動撲火隊伍,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儘快撲滅火災;
三及時報告火災撲救情況,保障火災現場與同級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資訊暢通;
四及時調動撲火救災人力、物資,合理調配資源,保障撲火需要;
五做好火災現場後勤保障、醫療救助和宣傳報道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撲救森
林火災應當以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為主,以森林消防半專業隊伍為輔,以森林消防群眾隊伍為補充,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森林消防應急隊伍的作用。
第三十二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採取開設隔離帶、清除障礙物、應急取水、區域性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 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車輛,在確保安全情況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訊號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車輛迅速通行。
第三十三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清理檢查,按規定程式將火場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責任單位看守。火場看守時間一般不少於24小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四章 災後處置
第三十四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過火面積、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撲火支出及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調查統計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森林火災的調查按下列分工進行:
一一般森林火災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
二較大森林火災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
三重大以上森林火災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
四發生跨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發生跨省界的森林火災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單位負責調查。
第三十五條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卹。
第三十六條 森林火災資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核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建設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護林員,成立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的;
四未按規定對建設專案的森林防火設施進行備案並驗收的;
五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對於重大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六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森林火災情況的;
七發生火災未及時組織撲救致使火災蔓延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火場看守職責造成火災復燃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予以處罰;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釋出的決定、命令的,由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未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補種損毀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山東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森林防火,是指城市市區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簡稱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的總稱。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責任到位、因患設防和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並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責任,並實行部門負責人責任制。
森林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經營負責人責任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森林經營者應當安排專項經費,專門用於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明確成員單位及其森林防火職責。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項,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並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山地、丘陵地區有國家和省重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季節性森林撲火專業隊伍;森林經營者應當建立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撲火隊伍,負責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季節性森林撲火專業隊伍應當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規定的標準配備交通、通訊和撲火工具,在森林防火期內集中食宿,並進行常規專業訓練。
第九條 森林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防火護林人員,專門負責觀測、報告火情,制止違規野外用火行為,並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十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准,森林經營者可以在進入森林的主要路口設定森林防火工作站。
森林防火工作站應當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二檢查進入森林的車輛、人員的防火事宜,並留置火種和易燃易爆品;
三阻止無人監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森林。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一條 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森林防火規劃,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經常性的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前或推遲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期。 第十二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除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准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或距森林邊緣500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性用火;
二墳頭燒紙或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吸菸、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
四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田、道路等防護林帶內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第十四條 在森林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並服從森林經營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森林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森林經營者應當履行監督管理義務。
第十六條 除修築軍事工程設施外,在森林內或距森林邊緣500米範圍內修築工程設施的,應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設或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裝置。
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森林防火設施、裝置建設予以指導。 第十七條 森林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並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二按照森林防火規劃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裝置,並定期進行檢驗、維修;
三組織進行森林防火檢查,消除森林火災隱患,並撲救森林火災;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對進入森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森林防火宣傳。
第十八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建設或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設施、裝置:
一森林火情觀測瞭望臺、森林防火隔離帶、森林防火警示標誌和宣傳牌;
二森林防火通道;
三森林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滅火機具;
四森林防火通訊網路;
五其他森林防火設施、裝置。
前款規定的森林防火設施、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佔用。
第十九條 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責令責任人限期消除,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森林經營者應當服從森林防火的監督檢查,並在限期內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第二十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氣象部門應當製作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省級氣象部門應當開展森林火情衛星遙感監測工作,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及時釋出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和森林防火公益宣傳資訊。
第二十一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擬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森林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呈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批准的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撲救森林火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中小學生、殘疾人、孕婦、60週歲以上和16週歲以下的人員撲救森林火災。
第二十四條 森林火災發生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呼叫滅火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確保執行公務的森林防火車輛優先通行,並可以按照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交通管制。
森林火災撲救完成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及時歸還已呼叫的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等;造成損失或無法歸還的,森林經營者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用於森林防火的無線電臺和林火監控傳輸裝置,免繳頻率、頻道佔用費。 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車輛或人員憑有關部門發放的專用標誌,免交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閘壩、隧道和索道通行費。
第二十六條 發生森林火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設區的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程式向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
一屬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或國有林場的;
二處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接合部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
四威脅居民區或重要設施的;
五起火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六需要省裡支援撲救的。
第二十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的起火時間、地點、原因和肇事者等進行調查,及時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留守人員應當徹底清理餘火。未經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驗收合格不得撤離。
第二十九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受害森林面積和林木蓄積量、物資消耗、人員傷亡等情況進行調查、鑑定、統計和建檔,並如實按程式向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森林火災資訊應當經市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核實後方可公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負有責任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組織撲救森林火災,造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災事故的;
二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
三未及時檢查發現並責令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導致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的;四遲報、瞞報森林火情的;五未如實調查、鑑定和報告森林火災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過失造成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設或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裝置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破壞或佔用森林防火設施、裝置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經檢查存在森林火災隱患未在限期內消除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過失造成森林火災,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拒絕、妨礙森林防火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