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液化氣的消防安全知識

  一、使用合格的、有警示標籤的氣瓶。否則,不得使用。

  二、使用氣瓶前,應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瓶閥、減壓閥、膠管、灶具轉芯閥,發現漏氣,立即處理,膠管老化立即更換。

  三、瓶組供應系統應設定單獨儲瓶間,且應通風良好,符合防火要求。

  四、實體氣瓶不得放置在地下室。嚴禁靠近明火、電源及熱源。

  五、用氣瓶與灶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房間注意通風。

  六、點火時,應“火等氣”,即先點火後開氣;熄火時,先關瓶閥後關灶閥。

  七、燒水做飯時,應專人看管,以防水溢滅火,液化氣漏氣。

  八、發生著火現象,應沉著冷靜,立即關閉瓶閥,切斷氣源,迅速將事故氣瓶移至安全場所。若人員無法接近鋼瓶,迅速用冷水降低瓶溫,並立即撥打“119”。

  九、液化氣殘液不得亂倒,應交回充裝站,統一回收處理,以免發生火災。

  十、氣瓶定期檢驗。除YSP-50型鋼瓶為三年檢驗一次外,其餘型號鋼瓶前三次檢驗週期為四年,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任何型號氣瓶應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