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裝置買賣合同模板

  裝置,指可供人們在生產中長期使用,並在反覆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和功能的生產資料和物質資料的總稱。

  今天小編就將與大家分享:,合同範本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大家閱讀參考,快來看看吧!
 

進口裝置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資料、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裝置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淨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佣金、商業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後的餘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裝配、檢驗、除錯、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合同產品以後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後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專案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範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裝置專案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裝置、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裝置”,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裝置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裝置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範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後 年內,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執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籤協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定提供合同工廠“裝置”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裝置部分:

  1裝置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裝置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幷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檔案一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後三十天內,經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裝箱明細單一式六份;

  5質量和數量合格證書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後,並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三十天內,即支付給出賣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條規定的由買受人出具的經出賣人會籤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規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償或/和罰款時,買受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一適用於現匯付款的情況

  第四章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入: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檔案一份;

  2由 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於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定交貨時,買受入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三十天,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三十天即付給出賣人:

  1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後,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述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應自 日起,於 年內,每 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出賣人。

  4.2.5.1 出賣人應開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於 時提交買受人: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另加第 章 條規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 大寫: ;

  2以 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 個月;

  3以買受人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 %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計

  4.2.5.2 買受人收到匯票後,立即對上述分 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並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後送交出賣人。

  4.2.5.3 出賣人收到匯票後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受人於匯票到期日後一天支付給出賣入。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規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條、4.2.3條、4.2.4條規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4.4 買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條所規定的貨款時,應向出賣人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4.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均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均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於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5.1 出賣人應於本合同生效日後 個月內分 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裝置”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 公噸。總體積大約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裝置”的交貨港口為 ,目的港口為中國 。

  5.2 出賣人在合同生效日後 個月內,應向買受人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項號、裝置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危險品的品名以及國際危規號等,並提出超大、超重裝置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裝置重量最大限度為30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2米、寬2.7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出賣人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後 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受人同意後,才能安排製造。買受人應於收到上述草圖後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出賣人即開始製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 個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裝置材料和危險品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批貨物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5.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裝置的實際交付日期。

  5.4 出賣人供應的每批裝置,應在本章第5.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裝置”的風險,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 天,出賣人應以電報通知買受人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噸,尺寸超過12×2.7×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8危險品的品名、重量、國際危規號。

  同時出賣人還應航寄給買受人下列檔案,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裝置”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噸或體積超過12×2.7×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證明書。

  上述檔案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受人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5.6 所有裝置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裝在甲板上的“裝置”,出賣人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5.7 買受人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十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通知出賣人。如買受人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受人或買受人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5.8 如出賣人未能在買受人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

  5.9 如出賣人在受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受人船隻不能在預計抵達日期後三十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三十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出賣人負擔,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出賣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受人核實支付。但出賣人仍有責任根據買受人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後負責交貨。在此情況下,出賣人不支付遲交罰款。

  5.10 出賣人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四十八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裝置”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受人。如遇有第5.5條規定的大件貨物及危險品,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及時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出賣人負擔。

  5.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出賣人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檔案即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目的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受人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

  5.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賣人在技術資料發出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的日期用電傳通知買受人。在資料寄出後二十四小時內出賣人需將發出日期、船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合同號以電傳的方式通知買受人。

  5.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5.15 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 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出賣人在北京/或 機場交付後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內在北京和/或 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並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5.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出賣人應將下述檔案航寄給買受人:

  1空運提單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機場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並註明合同號。;

  2技術檔案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6.1 出賣人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新的堅固木箱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6.2 出賣人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6.3 出賣人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

  5裝置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公噸或超過二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和重心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