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加強,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落實水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不斷強化監管措施是水產品質量工作的重點,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水產品質量方面的安全監管,供大家參考。
制度
一、監督檢查物件
水產品養殖育苗企業、個體生產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生產主體水產品生產記錄建立情況
二;生產主體水產品投入品使用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措施
履行職責。
一檢查巡查。人員定期檢查轄區內養殖育苗過程中水產品投入品使用情況、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經營行為守法守信等情況,填寫檢查巡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督導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水產品生產銷售記錄。
二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漁藥等違法行為,對檢查或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責令停止銷售或者予以監督銷燬;對責任主體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嚴格落實案件移送制度,將相關線索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宣傳引導。積極通過報刊、電視、漁業資訊網等媒體和專題講座、諮詢服務等活動進行宣傳告知,向生產經營主體、消費者積極普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介紹監管工作進展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堅持正面宣傳教育,積極開展輿論引導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制定方案。制定監管工作方案,確定監管重點、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安排等。
二實施檢查。按照檢查計劃,認真組織落實檢查工作。
三整改後處理。督促轄區內生產主體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和調查處理;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通報相關部門。
五、監督檢查處理
依據《水產品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一可以對養殖水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水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使用水產品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四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儲存水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水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發生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將有法可依
漁業部門將成水產品監管主力軍
《條例》對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劃分,漁業部門將負責水產品從養殖、捕撈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藥、漁用飼料及新增劑和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漁藥、漁用飼料及飼料新增劑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衛生計生負責水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工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水產品質量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
水產養殖用水需符合國家標準
根據《條例》規定,水產養殖用水需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準,對不符合標準的,需進行淨化處理或停止養殖活動。大氣、土壤、水體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將被列為禁養區。對單位或個人向水產品產地和可能影響水產品產地環境的區域排放、傾倒、填埋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漁業產地環境汙染的將被依法追究並賠償。
水產品檢測不合格或未經檢測不得銷售
《條例》規定,水產品生產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檢測機構,對生產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經檢測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或未經檢測的,不得銷售。違反本條例的,將由漁業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限期改正,並作無害化處理,貨值1萬元以下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從省外引進水產苗種未經檢疫運輸和銷售的,將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做了相應規定,禁止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水產品、水產苗種。另外,在疫病防治方面,從事水生動物疫病防治的漁業獸醫將推行執業獸醫制度,如尚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需先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後方能在規定區域從業。
採購臺賬儲存不得少於半年
水產品經營者採購水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資質、證照等材料,以及水產品質量合格的證明檔案,並建立採購臺賬制度,且臺賬儲存不得少於半年。銷售水產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水產品名稱、購貨者相關資訊等內容,記錄、票據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半年。另外,市場開辦者要對入場水產品經營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把關,對不具備條件的,暫停或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導致發生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將承擔連帶責任。未查驗供貨者資質、證照等材料、未建立進貨臺賬的,未保留或提供銷售票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未附加標識的水產品將不得銷售
《條例》標識管理部分規定,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水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水產品,應當附加標識。未附加標識的,不得銷售。附加的標識,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水產品生產者合法加貼和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等質量標誌。 市場開辦者要建立食用水產品標識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水產品經營者規範使用標識。銷售的水產品未按規定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市場開辦者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水產品檢測結果有異議可複檢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所屬執法機構依職權實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被抽檢人對水產品質量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組織實施檢測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複檢。 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複檢。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測機構進行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復檢。水產品未進行質量安全檢測的,將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偽造檢測結果的,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禁售水產品將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規銷售禁售水產品的,將由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違法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2000元以上;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反投入品使用規定的,由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認證標誌管理的,由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妨礙執法的將處2萬元以下罰款。採取圍攻、毆打等暴力方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條例》送審稿正全面徵求社會及全省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意見徵求時間截至8月31日,感興趣的市民可以到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政府立法欄立法意見徵集處提出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