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和電瓶車相撞賠償是怎樣的

  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各種大小事故也經常發生,汽車和非機動車也時常發生一些事故,那麼,,下面小編為你介紹汽車和電瓶車相撞的賠償標準。

  汽車和電瓶車相撞賠償標準

  汽車和電瓶車相撞的賠償標準一、責任認定

  汽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該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定具體事故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按照交強險規定相關額度進行賠付之後,不足的賠償部分按照認定書中的具體責任比例雙方各自承擔。

  由交警隊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的結果確定各方的責任及賠償數額。

  對於民事賠償的部分,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按照責任比例進行劃分。

  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後期治療費,如果經過鑑定構成傷殘的話,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

  如果協商不了,及時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及肇事者。

  舉例說明:

  只要認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不論任何責任比例,首先機動車一方需要按照交強險相關規定全額賠付電動車一方的損失直接財物損失2000元、人傷治療1萬元,死亡傷殘賠付11萬元,仍有不足的部分則按照具體責任比例雙方承擔:

  1機動車全責,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的全額賠償;

  2機動車負主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7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30%;

  3機動車負同等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5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50%;

  4機動車負次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3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70%;

  電瓶車屬於非機動車,機動車於非機動車相撞,即使完全沒有責任,也要負責至少2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至少有觀察路況不夠嚴密、採取措施不夠及時的過失,個人以為機動車以更改負責30-40%的賠償責任。

  對方的損失包括:3-4天的誤工費、車輛修理費、治療費、前往醫院的交通費,機動車只需對這些損失的30-40%進行賠償。

  汽車和電瓶車相撞的賠償標準二、法律依據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撞電瓶車私了未報警怎麼辦

  一、當時私了沒報警,後來反悔不履行賠償責任的

  “私了”協議只要不通過欺詐或者脅迫手段,就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賠償義務人不履行協議,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賠償義務。

  二、當時私了沒報警,但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

  如果開車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

  如果行為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雙方採取“私了”手段未報警,這時候的私了協議只是針對雙方民事責任,並不能對“刑事責任”進行協商、計價還價。肇事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對於“私了”協議,可以算做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一種方式,可以從輕處罰。

  如果行為人當時存在酒駕行為,會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三、當時私了沒報警,但行為人存在駕駛違規現象的

  這種情況行為人應該承擔行政責任,會受到行政處罰。比如如果存在無證駕駛,輕則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可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重則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拘留15天的處罰。

  電動車撞人賠償標準

  一、電動車撞人醫療費賠償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醫療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

  1掛號費:掛號費的次數、科別與稽核認定的治療傷害所就診的次數、科別一致的掛號費應當賠償。

  2檢查費、治療費等:根據傷疾的需要經治療醫院同意進行的檢查、治療等費用應予賠償。未經治療醫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療與傷疾無關的費用或自行重複檢查所花費的費用不計入賠償範圍,但確係治療醫院誤診而遺漏的傷疾除外。

  3藥費:必須確係治療因傷害人的侵害行為所致傷害的藥費。需外購藥品的,應當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藥品的種類、數量應當與處方一致,沒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不應計入賠償範圍。

  4住院費:受害人根據治療醫院的要求需住院觀察、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但治療單位發出出院通知單後,受害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延長住院時間而發生的費用不予賠償。

  2、治療與交通事故傷害無關的疾病,不應當賠償。對於小傷大養,擴大檢查和治療範圍,均不應賠償。

  3、結案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係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4、確定醫療費截止的日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時間,但這一段時間所花費的藥費,應由當事人申請法醫鑑定,以作為判案依據。法庭研究的就是這一次審判賠償的數額.

  5、醫療費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原告提出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果被告對原告的賠償提出否定性意見的,被告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樣,舉證責任就發生了一個變化,本來損害事實、損害賠償數額應該是由原告來證明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如果對他的合理性提出質,就要自己來提出證據舉證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他沒有合理性的,那麼就法院就予以採信。

  6、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補救性治療,如鑲牙、植皮、安裝假眼、假肢等,所花費的費用應予賠償。

  受害人治療因侵害行為而引起的其他併發症的費用,應參照治療醫院的診斷或者法醫的鑑定意見,視二者的關聯程度予以適當補償。

  7、就地治療及轉院問題。依據該解釋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診,無需再適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所做的受害人治療及轉院所做的種種限制。當事人就治無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轉院應經原醫院批准原則,其治療機構由受害人選擇。

  8、就醫療費超標及轉院造成費用過高問題。為防止受害人詐訛,過量花費不必要的費用,該司法解釋通過法官依職權判斷,即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確定醫療費的合理性;再者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藥費不合理承擔舉證責任。

  9、就後續治療費用問題。繼續治療費用應當賠償。具體的操作方法有三種:一是一次性賠償,即將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全部計算,一次賠償。二是今後發生的損失另行起訴,不在本次訴訟中解決,只是確定今後的損失另行處理。三是即使是確定了一次性賠償,但是今後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於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權另行起訴請求賠償。對後續治療無法確定費用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但受害人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或鑑定結論必定發生的治療費用,應一併予以賠償。

  10、功能恢復訓練費問題。在適用時不應包括心理康復所需費用,對心理的傷害,通過精神損害費予以解決。

  11、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醫院治療期間需要外購藥品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並與傷情治療的需要相符;

  12、誘發疾病的治療費用問題。對於交通事故所誘發的疾病的治療,應當按照因果關係中的實際情況確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當因果關係確定責任的有無。在確定了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後,判斷侵權行為對誘發疾病發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賠償支出的費用。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二、電動車撞人誤工費賠償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4、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援。

  5、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於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6、《條例》規定與最高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前者的計算標準已如上所述,而後者是這樣規定的: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賠償標準高於《條例》規定。由於《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因此,人民法院在確認該項賠償額時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進行審理。同時,醫院還應注意部分省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此項賠償額的計算有專門的規定。

  7、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