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摩托車與汽車相撞怎麼處理
摩托車其實也屬於機動車一類,因此駕駛摩托車上路的必須要取得相關的資質,也就是摩托車駕駛證,那要是無證駕駛摩托與汽車相撞,責任如何界定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無證摩托車與汽車相撞的處理辦法。
無證摩托車與汽車相撞的處理辦法
無證駕駛摩托與汽車相撞後,如無其他違章情況,一般情況下無證駕駛方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並且依法接受處罰。
根據《交法》第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無論無證駕駛在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併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
一、肇事全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三條是肇事全責:
1、無證駕駛全責
2、酒後駕駛全責
3、逃逸全責
還有兩條小全責:
1、逆行全責
2、行車道上開車門造成事故全責
二、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並不是所有違章都能引發交通事故。
無證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只要無證駕車,就一定發生交通事故,有駕駛證不一定就不發生交通事故。實踐證明,無證駕駛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應先將有無駕駛證暫時擱置一邊,強調不管是有證還是無證,都應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誰有違章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誰就應承擔事故責任。無證駕車者除“無證”外,在駕車過程中如果沒有其他違章行為,就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有違章行為,應根據其行為與事故之間因果關係的大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如果該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杜絕那種憑“可能”、“想當然”的各種推測去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更不能武斷地認為只要無證駕車就有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要確定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摩托車無證駕駛處罰標準
無證駕駛摩托車處罰。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無證駕駛摩托車處罰的特別宣告:對於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a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並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b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駕駛時有違法行為的,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併予以處罰,並及時退還機動車;
c如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證駕駛,可按照以上情形處罰。
無證摩托車撞人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原則是實際支出多少就賠償多少;
2、交通費:沒有正式發票的一律不賠,並且要和就醫的時間、地點、人數、次數等相吻合;
3、被撫養人生活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如果你們能舉證證明你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則可“就高不就低”;未成年人計算到18歲;
4、死亡賠償金:是財產性質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週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5、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6、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7、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