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報廢的里程數是多少
出於機動車駕駛安全的考慮,同時也為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當機動車行駛到一定里程數的時候,就需要報廢,也就是不能再駕駛該機動車上路了。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機動車報廢的里程數,以供參考。
機動車報廢的里程數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機動車報廢的年限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