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注意事項

  要是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是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話,對於當事人來講,此時也是有一些問題需要格外注意的,畢竟這關係到自身利益,因此瞭解清楚這方面的內容,也是很有幫助的。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一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對於索賠方來說,應該充分考慮到對方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能力,並提出適當的調解方案,如果提出了一個對方根本就無法接受的過高要求的調解方案,很有可能會嚇跑對方,使調解中途夭折,當然這也並不是就說,當事人就不能夠提出較高的要求,只是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選擇比較委婉的方式。而且在雙方當事人互不瞭解的情況下,短期內也無法弄清對方的經濟狀況,不妨提出較高一點的要求,如果對方實在無法接受,則可主動撤出調解,因為在這時,如果對方有調解的誠意,它可能反而會出面挽救。

  二選擇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問題的風險和負擔

  調解解決交通事故並不是唯一的方式,當事人可以考慮其他方式解決,並對其中的風險和負擔進行評估,一般來說,通過調解解決交通事故較為簡便,成本較低,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了過分的要求,致使自己通過選擇調解解決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則應該正確衡量自己通過其他維權途徑能夠達到什麼目的,並比較兩者之間的優劣,最終作出正確的選擇。

  應該終止交通事故調解的情況

  一應當終止調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

  1、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3、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二不適用調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說,一般調解後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如果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後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一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鑑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的結果

  1、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4、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