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接電話扣多少分

  在道路上行駛本就需要小心,但是我們經常在道路上看見司機一邊接電話一邊開車,這樣司機很不容易專心開車,很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所以對此有處罰規定。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開車接電話扣分規定。

  開車接電話扣分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佈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2分。

  道路駕駛扣分規定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訊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訊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菸、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