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消防安全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商場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無論在規模、功能上都趨向綜合性。對於商場火災防範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解決起來十分困難。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場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 保護國家財產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場,除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外,還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場是指經銷百貨、 服裝、五金交電、日雜土產、副食、糧油、書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內場所。

  在本市舉辦展覽展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場消防安全的監督機關。市和區、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商場消防監督檢查、火災原因調

  第五條 商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依法對其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組織制定、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消防知識培訓;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根據本商場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

  五組織維護、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裝置;

  六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整改火災隱患;

  七組織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八根據營業場所規模及經營商品的火災危險性,配備專兼職防火人員,並向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六條 商場的電工、 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工及從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商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培訓, 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瞭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掌握滅火基本方法;

  二發生火災時,能及時報告火警,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救初期火災。

  第八條 商場營業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明顯"禁止吸菸"標誌;

  二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

  三櫃檯售貨區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3米,次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四櫃臺外不準堆放商品;

  五敞開售貨區應保持疏散通道的暢通;

  六疏散樓梯間、地下商場應選用不燃材料進行裝修;其他允許使用可燃材料進行裝修的,應做阻燃處理;

  七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捲簾門的下方,不準設定櫃檯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門、樓梯、通道應設有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裝置,應急照明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

  九每日停止營業後,應對營業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做好自查登記;

  十值班人員應進行消防安全巡邏檢查;

  十一不準留宿無關人員。

  第九條 商場出租場所、 櫃檯或從事聯銷活動應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消防責任。

  第十條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售貨區與經營其他商品的售貨區之間,應設定防火分隔。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準同櫃檯出售。

  第十一條 商場電氣裝置的安裝、 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裝置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安裝、檢查、維修;

  二電氣裝置選型和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三商場的照明線路與營業性線路應分別設定,商品的測試、維修的電源必須是營業性電源,禁止超負荷用電;

  四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護裝置;

  五配電裝置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可燃物品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0.5米;

  六未經商場有關負責人批准不得使用電熱裝置;

  七霓虹燈的變壓器、日光燈的鎮流器及高溫燈具應設定在非燃結構上,並採取隔熱、散熱保護措施;

  八停電或停止營業後,應切斷營業性電源。

  第十二條 商場內臨時安裝電氣線路,應由商場負責人批准,必須採用絕緣套電纜,使用完畢應及時拆除。

  第十三條 商場營業場所禁止吸菸和動用明火。 需動用明火的,須經商場負責人批准。用火前應清除周圍可燃雜物,配備滅火器材,有專人監護。用火後應清理用火現場,清除火災隱患。

  第十四條 商場的配電室、 木工室、辦公室等非營業場所,應根據火災危險性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商場應按國家《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配備相應種類、數量和有效的滅火器材,並放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商場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消防給水、火災報警、自動滅火、防火門窗、防火捲簾、防排煙等設施,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七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商場, 應按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

  1. 按相關規範,建設完備消防防火滅火系統,包括消火栓系統,水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應急照明、滅火器系統等;

  2. 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立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保24小時不間斷值守;

  3. 遵照相關消防法規標準,定期檢查本單位各種消防裝置,使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4. 進行全職員性安全防火滅火知識培訓,增強安全防火意識,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 嚴禁在超市內亂拉,亂接電線和擅自改動供電裝置;

  6. 消火栓處不得堆放貨物;

  7. 各類滅火器應按規定放在門口及通道顯眼的地方;

  8. 應保證足夠的應急照明燈,疏散出口指示燈;

  9. 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當保持暢通無阻,不準擅自封閉,堆放物品;

  10. 消防設施,不得挪作它用,嚴防損壞,丟失;

  11. 嚴禁在超市內吸菸;

  12. 發現他她人違章用火,用電或損環消防設施的行為,要及時勸阻,制止,並向超市負責人彙報;

  13. 應熱記火警電話,熟悉走火通道,及安全出口位置;

  14. 下班前要認真檢查,關閉爐具,電器等,消除不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