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是司法實踐中發案率較高的一種過失犯罪。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現象也比較常見。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形比較紛雜,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交通肇事後逃逸就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因逃逸緻人死亡,就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小編總結了實踐中常見的幾種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並根據相關刑法理論對其作出相應的定性,一起來看看吧。

  車輛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分析

  一、 前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後果,財產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肇事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後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後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並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緻人死亡的具體範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併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複評價的原則”。

  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車輛交通肇事逃逸相關知識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對交通事故認定辦法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