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包裝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規範藥品包裝的管理,國家醫藥管理局釋出了《藥品包裝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包裝管理,保證藥品質量,特制訂本辦法。凡藥品的管理、科研、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藥用包裝材料、容器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醫藥管理部門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的技術管理人員負責包裝管理工作。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應設立機構或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負責藥品包裝質量檢測工作。
二、包裝基本要求
第三條 藥品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的規定。沒有以上標準的,由企業制定藥品包裝標準,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和標準局審批後執行,如更改包裝標準須重新報批。無包裝標準的藥品不得出廠或經營軍隊特需藥品除外。
第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在申請新藥鑑定和新產品報批前,必須向所在省、市、自治區醫藥管理部門報送所採用的包裝材料容器裝藥的穩定性、滲漏性、透氣性、遷移性以及與包裝材料、容器之間的配合試驗資料和測試方法的報告,並附包裝質量標準,經批准後才能申報鑑定。
第五條 藥用包裝材料、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地方、企業標準,凡生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的企業,必須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向國家醫藥局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發給《藥用包裝材料容器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
第六條 在正常儲運條件下,包裝必須保證合格的藥品在有效期內不變質。
第七條 藥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必須加封口、封籤、封條或使用防盜蓋、瓶蓋套等。標籤必須貼正、粘牢,不得與藥物一起放入瓶內;凡封籤、標籤、包裝容器等有破損的,不得出廠或銷售。
第八條 藥品的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暫無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運輸包裝,必須牢固、防潮、防震動。包裝用的襯墊材料、緩衝材料必須清潔衛生。
第九條 各類藥品的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其理化性質要求。凡怕凍、怕熱藥品,在不同時令發運到不同地區,須採取相應的防寒或防暑措施。
第十條 藥品運輸包裝的儲運圖示標誌,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誌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的規定。
三、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包裝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並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具備藥品包裝技術和管理知識。
第十二條 包裝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操作規程和職責。
第十三條 對包裝工作人員必須定期培訓,學習有關藥品包裝的法規、標準、包裝材料、包裝機械、包裝技術等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 對包裝操作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凡患傳染性疾病者包括隱性的,一律不能參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工作。
四、包裝廠房
第十五條 包裝廠房應適合所包藥品的包裝操作要求,其流程佈置必須防止藥品的混雜和汙染。
第十六條 廠房的建築和結構設計要能防止昆蟲等進入,室內表面牆、地面、天花板光滑無縫隙,便於清潔和消毒。
第十七條 凡有藥品直接暴露在空氣中的包裝區域,必須達到《藥品生產管理規範》和《中成藥生產管理規範》所規定的潔淨度要求,並定期進行檢測。
五、包裝材料
第十八條 凡選用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包括油墨、粘合劑、襯墊、填充物等必須無毒,與藥品不發生化學作用,不發生組分脫落或遷移到藥品當中,必須保證和方便患者安全用藥。
第十九條 凡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包括蓋、塞、內襯物、填充物等,除抗生素原料藥用的週轉包裝容器外,其他均不準重複使用。
第二十條 標籤由車間派專人領取,限額發放,做好記錄,實用數與發放數要核對無誤,領、發人均須簽字,已印有批號的剩餘標籤,不得退回倉庫,指定專人及時銷燬,做好記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 藥品生產企業和分裝單位凡訂購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必須在簽訂購買合同時明確包裝材料衛生要求。不需藥廠清洗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其生產環境衛生標準必須符合《藥品生產管理規範》和《中成藥生產管理規範》所規定的潔淨度要求。
第二十二條 直接接觸藥品中藥材除外的包裝材料、容器不準採用汙染產品和藥廠衛生的草包、麻袋、柳筐等包裝。
第二十三條 標籤、說明書、盒、袋等物的裝潢設計,應體現藥品的特點,品名醒目,文字清晰,圖案簡潔,色調鮮明。
第二十四條 標籤、封籤、盒、袋等物的裝潢設計,嚴禁模仿或抄襲別廠的設計。
第二十五條 一般藥物的標籤內容應包括:註冊商標、品名、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文號、主要成分含量化學藥、裝量、主治、用法、用量、禁忌、廠名、批號、有效期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外用藥品必須在其標籤、說明書、瓶、盒、箱等包裝物的明顯位置上印刷規定標誌。單盒、袋等包裝物上文字說明的內容,與標籤內容類同。如標籤、單盒面積過小,內容可以從簡,由說明書詳細介紹。說明書除標籤所要求的內容外,還應包括:成份中成藥、作用、功能、應用範圍、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圖示、注意事項、儲存要求。根據銷售地區的需要,可加民族文字。
第二十六條 藥品再分裝的標籤,必須加註原批號,分裝日期、分裝單位和責任者。
第二十七條 註冊商標應當印製在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籤的顯著位置上,“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應當印製在商標附近。
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籤過小不便印製商標和標明註冊標記的,必須在其較大的包裝容器或標籤上印製商標並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
第二十八條 原料藥標籤的文字內容必須有品名、註冊商標、批准文號、標準依據、批號、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有效期、毛重淨重。
第二十九條 標籤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或外流包括印廢的標籤。每批新印的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留樣存檔,並註明印刷單位、印刷日期、印刷數量和驗收入庫日期。
第三十條 在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上不準印有與所包裝的藥品無關的文字和圖案。
六、監督、檢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以上地方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給予製藥企業負責人批評,並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及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產品達不到質量標準的,企業主管部門即責令限期整頓。經整頓仍無效者,則令其停產或轉產;凡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擅自生產,除沒收全部產品和違法所得外,還要根據情節,處其所經營產品價格的三倍至五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的責令生產企業收回已出廠產品。
第三十五條 違反三、八、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和經營,並收回已出廠的產品,對違反單位提出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的要限期改進,如限期內不改進,必要時可責令包裝車間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停產,沒收當年違法所得,並處以沒收款數3—5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除沒收轉讓或出售的全部標籤、封籤、說明書所得款項外,並處以1—3倍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企業所在地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罰款一律上交當地財政。
第四十條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訴,要求複議。
七、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內所用包裝術語定義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122-83《包裝通用術語》。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不包括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液製品的包裝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醫藥管理總局1981年1月13日頒發的《藥品包裝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