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禮法結合

  中國法律自實行禮法結合的開始,從東漢到清朝,始終加以沿用與繼承,併成為中華法系的重要特點與標誌。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用。

  一、關於禮法關係的歷史

  ***一***禮的起源

  1、禮的簡介

  禮在中國古代是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範。作為典章制度,它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上層建築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範,它是國家領導者和貴族等一切行為的標準和要求。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週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作為觀念形態的禮,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是同“仁”分不開的。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認為禮使社會上每個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作為中國社會的道德規範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禮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不斷的發生著改變和調整。 在封建時代,禮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和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準則。禮既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淵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2、禮的發展及形成 禮是中華文明所獨具的特產。在夏、商、週三代,禮是一代王朝的政教刑法和朝章國典,是王朝統治者治理國家、維繫家天下的等級制社會政治秩序的準則、制度或規程。禮制的成熟,實在西周成王、周公時代,核心內容是建立血緣與等級之間的同一秩序。” 根據禮建立社會的秩序應是”親親、尊尊、長長” 。

  ***二***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規律

  1、法的起源

  ***1***原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原始社會作為人類社會的第一個社會,它是沒有法的,也不可能有法的出現,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其認為:法和國家一樣,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人類進入階級社會時才出現的,它們都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都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所以在那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極為低下的情況下,大家共同佔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平均分配,原始人在那時的社會背景下也只有依靠集體的力量才能維持自身的生存,由此便決定了原始社會的生產關係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因此其是不存在什麼私有制、剝削、階級的。按照馬克思以上說的法與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故原始社會是不可能有國家和法的存在的。恩格斯曾對原始社會做過如下描述,在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下,“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理的。

  ***2***私有制、階級的產生

  原始社會雖然沒有出現法,但氏族組織與氏族習慣是其社會的調控機制,它們構成了調整社會關係、建立社會秩序的兩種基本力量。到了原始社會末期,由於生產水平的提高,勞動工具有了較大的改進,特別是金屬工具的出現,使個體勞動成為可能。與這種生產力的發展狀況相適應,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也逐步向私有制轉變,產品逐漸由公有轉變為私有。社會分工和交換的發展,又進一步促進了私有制的產生。特別是隨著生產力的不斷髮展,每個人的勞動產品除了能維持本人的基本生存以外,開始出現了剩餘,於是使剝削有了可能。此前,對戰爭中的俘虜,或者殺掉,或者留作本氏族中平等的成員,現在卻變成了奴隸,而佔有奴隸則成為奴隸主法定的權利。隨著個體勞動的出現,引起了一夫一妻制個體家庭的確立和財產繼承的父權制的產生,並使社會財富逐步積累於家庭。隨著家庭財產差別的擴大,便出現了窮人和富人,並迅速向貧富懸殊的兩極分化。特別是隨著貿易的不斷擴大,隨著貨幣和貨幣***以及土地所有權和抵押品的產生,原來屬於氏族公社內部的自由人,也開始大批淪為奴隸。開始僅限於戰爭俘虜的奴隸制,現在發展為奴役同部落以至於同氏族的人了。於是,掌握大量財富的少數人,不再參加勞動,而是靠剝削奴隸過活了,從此社會分裂為兩個階級: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奴隸主和奴隸。

  ***3***國家的出現

  自從社會分裂為階級以後,在原來的每個氏族團體中都表現出了利益的衝突。在奴隸主和奴隸、富人和窮人、***者和債務人之間,存在著你死我活的階級矛盾和鬥爭。在這種歷史條件下,原來的氏族組織自身再也無力解決這種對立勢力的衝突了。為了不使社會和互相沖突的階級在無謂的鬥爭中同歸於盡,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的使命是緩和衝突力求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適應這種歷史發展的需要,國家與法也就應運而生了。

  以上可見,法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它的出現首先代表了新興的奴棣主階級的利益, 新興的奴隸主階級為了鎮壓奴隸的反抗,建立對自己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也有必要通過國家機關制定和認可新的行為規則,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並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證人們對它的遵守。這種新的行為規則就是法律,這就是馬克思所說的法產生的階級根源。以後無論是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初級階段,這種法的階級性都是存在的。因此也可以說法是以階級為起源的。

  2、法的一般發展規律 習慣→習俗→慣例→法律

  ***1***法的產生與國家的產生是同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其根本原因都是私有制的產生及相應的階級分化。

  ***2***法的產生經歷了由個別調整到規範調整,由自發調整到自覺調整的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由習慣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長期發展過程。

  ***4***法是在道德、習慣、宗教規則等多種社會調整手段由混合一體到逐步分化的過程中產生的。

  二、禮法結合

  禮是氏族社會末期宗教儀式的產物,後來從單純的宗教儀式轉變為國家組織的一項活動,由維繫血族團體的紐帶變成強化國家組織的工具,禮的主要內容就由祭祀風俗演變為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係和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中國古代法多指刑法,中華法系的禮法結合可謂源遠流長,這要追溯到法的起源,法的產生就是有相當部分是由禮轉化而來的,其經過是,氏族祭祀而舉行的儀式,逐漸成為禮儀,成為人們自覺自願遵循的習慣,氏族晚期,成員之間權力和財富的差別日益顯著,富貴貧賤的差距日益突出,掌握權力者同時佔有財富,成為貴族壟斷了祭祀的主祭權,同時,也控制了萌芽狀態中的政治權利,原始狀態的禮也逐漸由氏族的習慣演化而具有了法的性質和作用,原來用以區別血緣關係親疏尊卑的禮,同時成了確定人們在組織中等級地位的法,在這種轉變中,禮法難分是自然的,西周周公制禮,此時的禮就具有了法的性質和作用,此時的刑事立法也是禮的一部分,人們違反了禮也就違反了刑,即“出禮則入刑”,這是起源上的禮法結合。

  把“禮法結合”作為一種治國理念的倡導者首推是荀子,雖然孔孟的思想中有把禮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但荀子在中國歷史上最早將禮與法結合起來,以法治充實禮治,引法入禮,使禮法結合起來。禮法結合最初表現是戰國的“禮不下庶人,刑上大夫”,在漢代得以形成和確立,在漢武帝時形成了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新儒學,強調以禮為主,禮法結合,並被漢武帝確立為官方思想,即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其主張順天勢、法自君出;禮律結合,法有等差,即以:“三綱五常”作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主張德主刑輔,先教後刑,主張應經合義、論心定罪。到了唐代,禮法結合也成熟了,禮不但指導司法而且成為成文法的主要內容,形成了禮教支配法的局面,為禮所肯定的便是合法的,禮所不容護的,是法令禁止的。唐律中規定十惡、官當、八議、服制定罪、同居相隱,存留養親等制度,都是禮在法典中的表現,正因為如此,《唐律疏議》成了“一準乎禮”的樣板法典,這樣禮法結合的影響一直延續到清末。可以這樣講,中國古代法是以禮的綱領和原則構成法的基礎,比如“三綱”教條不僅是法典編纂的樞紐,***衛禁、職制、戶婚三篇順序***,也是法典內容的樞紐,“十惡”是“三綱”原則的具體化和條文化;中國古代法體現了禮的德治仁義精神;法律直接或間接取自禮的規則,如“八議”取自《周禮》、“七出”和“三不去”取自《大戴禮記》等等,法律的解釋以禮為準,說明了中華法系禮法結合的特點。

  縱觀中國古代的“禮”與“法”的關係,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嬗變過程表現出如下特點:

  1、儒家的“仁、義”思想是“禮”與“法”嬗變的基礎。儒家的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一直居於統治地位,其對當時中國的法律發揮著重要影響。“三綱五常”等儒家禮教是中國古代正統道德的一般原則。法律與道德發生衝突時,自漢唐始便以法律的讓步來解決:法律公然規定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壞了自己的尊嚴而開方便之門。這就是中國古代人的選擇。

  2、社會經濟狀況的發展是“禮”與“法”嬗變的條件。經濟的發達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同時也是人類向更高文明邁進的前提。中國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經濟的興衰與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關。經濟發達時期,人們對社會的道德要求較高,同時自身也表現出較高的道德水準,因此這時的法律體現著更廣泛的道德。與此相反,經濟蕭條時期,人們的道德表現較之以前欠缺,社會總體道德水平也下降,這時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

  3、維護封建皇權是“禮”與“法”嬗變的核心。不管法律與道德誰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維護封建皇權為其首要考慮,這也是階級社會道德與法律所不可逃脫的命運。

  4、權力階層的態度是“禮”與“法”嬗變的關鍵。申言之,“出禮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須是符合權力階層意志的道德;重“禮”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須是權力階層內化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